《表8 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生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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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税收优惠能够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来自优惠强度与具体优惠政策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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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T值;Z-表示变量滞后一期。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创新产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偏差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分别以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优惠税率政策的滞后一期值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检验。表8的回归结果显示,hausman检验拒绝原假设,F统计量远大于10,表明工具变量的选取是合理的。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仍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研究结论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