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随机事件假设和对照组不受政策影响假设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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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城市治霾方案效果评估:以山东省为案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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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报告的是同时控制了天气变量、地区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以及时间趋势项一次项时的回归结果。(2)表中(1)~(3)列为4.2检验结果,第(4)列为4.4节的检验结果。表内数据是作者基于Stata软件估计获得。

为了确保“2+26”城市治霾方案的实施符合随机事件假设,即政策实施时间具有随机性,不具有预期效应,以进一步验证政策的外生性,研究借鉴Lu等[26]和蒋灵多、陆毅[27]对随机事件假设进行的安慰剂检验,假设政策方案的颁布时间分别提前3个月、6个月和9个月进行回归。表7第(1)~(3)列为具体回归结果,从表中的结果可以看出,不论是提前3个月、6个月还是9个月,did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政策方案实施之前不具有预期效应,政策方案在发生时间上具有随机性,从而随机事件假设成立;同时还可以说明实验组城市空气质量指标与对照组城市偏离,确实是由“2+26”城市治霾方案导致,而非其他随机因素造成,可进一步验证本研究结果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