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欧盟召回我国水产品原因分析》

《表2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欧盟召回我国水产品原因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输欧水产品的合规要求及应对措施》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由以上召回因素分析我国输欧水产品对其法规的合规性,可知我国水产品因禁限用物质不合规而被召回的情况较多,召回批次占比将近一半,而标签不合格的情况相对较少。欧盟对水产品中的禁限用物质规定十分严格,如欧盟委员会法规(EC)No 37/2010及系列修订法规仅针对鱼类产品就制定了45种兽药残留限量,其中包含10种禁用渔药,加上欧盟禁限用物质清单及限量指标与我国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我国输欧水产品常常因禁限用物质不合规而无法顺利出口。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水产品因碘、大肠杆菌、聚磷酸盐等限量物质含量超标而被召回的批次占比将近三成,以大肠杆菌为例进行分析,欧盟规定,活的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中大肠杆菌的限量值为230MPN/100g,熟制的甲壳动物和贝类软体动物中大肠杆菌的限量指标为1CFU/g,而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大肠菌群的限量标准为10CFU/g,此类技术指标差异容易导致企业出口受阻;另外,因使用未经声明的亚硫酸盐而被召回的批次占比为11.1%,欧盟法规明确规定,其境内水产品中不得检出亚硫酸盐,而我国部分相关企业常将亚硫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中,以防止水产品变色,当该些水产品出口至欧盟时会被检出亚硫酸盐,导致出口产品被召回,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