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不同等级相对凋萎湿度测站占总测站比例》
表4中分别列出的小于25.0%、30.0%和35.0%,为《农业干旱等级》(GB/T 32136—2015)中特旱对应的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有效水表征了土壤可利用水分,需要结合田间持水量和凋萎湿度才可判定能被植物利用的现实土壤水分。但在干旱或者土壤墒情监测中,却很少将三者结合起来使用,尤其很少考虑凋萎湿度,从而影响了其科学性和使用效果,这也是本文引入相对凋萎湿度的主要原因。研究区内0—20 cm和20—50 cm的土壤相对凋萎湿度分别介于10.5%—75.6%和7.8%—67.0%。其中,大于30.0%的偏高测站分别占总测站的18.0%和16.4%(表4),主要分布在中部干旱带和北部地区。个别测站超过40.0%,应该与局地土壤质地密切相关(图5)。海原和固原地区0—20 cm土壤相对凋萎湿度整体较低,介于14.2%—37.6%,34个测点中仅1个测点超过30.0%。相对凋萎湿度越大,表明凋萎湿度更接近田间持水量,土壤有效水就越小。故而,北部地区的一些区域,即使某一时刻的土壤相对湿度达到30.0%,土壤水对植物仍是无效的;但对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而言,土壤相对湿度分别达到20.0%—30.0%和超过20.0%时就处于有效水范畴。
图表编号 | XD0013952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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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8 |
作者 | 闫伟兄、张永霞、朱永宁、汪进欣、代海燕 |
绘制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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