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养老意愿:老年人口养老现状、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以上海市临汾街道为例》

《表4 养老意愿:老年人口养老现状、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以上海市临汾街道为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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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口养老现状、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以上海市临汾街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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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意愿:目前来看,学术界对养老意愿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龙书芹等[4]认为养老意愿是指人们对养老所持有的看法和态度,田北海等[5]认为养老意愿指的是个人对于养老模式的一种主观选择倾向。程亮[6]则将养老意愿定义为关于养老责任主体的一种主观倾向,责任主体主要有政府、子女、老人自己以及政府、子女和老人责任均摊。本文对于养老意愿的定义也倾向于养老责任主体的选择。本文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二级和三级医院、社区医院、养老院、自己或和老伴居家养老、子女、购买养老公寓等6个方面。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家庭养老仍旧是大多数中国老年人的选择[7]。然而,养老意愿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观念息息相关。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动摇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养老模式向多样化发展,主要有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以及自我养老[8]。研究表明,在养老意愿方面,共有336位调研对象选择了自己或和老伴居家养老,占77.4%,养老院和社区医院则为第2、第3选择,分别占10.6%和5.3%。从总体得分来看,居家养老、社区医院、养老院依次位列前三,随后为二级和三级医院、和子女居住、购买养老公寓。从原因来看,选择居家养老一方面是符合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另一方面则是情感和社会网络的支持,包括子女的照料、朋友的拜访等[9]。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