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粮进口配额: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的政策调控及其改革方向》
在对外政策方面,我国实施粮食进出口调节机制;对于粮食进口,我国仍然实施配额管理制度。1993年后,我国对外贸易实行代理制,国营贸易企业成了进口代理商,进口主体通过投标获得配额。2003年后,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主要粮食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见表1)。配额的分配与再分配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负责管理。对稻米、小麦以及玉米一般产品,执行进口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近年来这些商品进口税率分别为180%、65%、1%。此外,中国主导或参加了部分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贸易协定中,也有专门的粮食进口税率的约定。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就对中国进口东盟国家的部分品种大米征收20%的关税,而没有配额限制。
图表编号 | XD0012082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薛岩、彭超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农村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