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8年3月中美经贸摩擦首轮互征关税领域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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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竞争形式的“修昔底德陷阱”——中美经贸摩擦的正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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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美方多次指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双方的理解有较大差距。美方认为只能出售最终商品与服务,任何的技术外流都构成盗窃,且潜在地将崛起国任何技术突破都设定为盗窃的结果,罔顾自身也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学习英国起家的历史事实。美国基于其守成国地位大力鼓吹重保护、轻转让,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涵摄范围,目的是维护既定国际利益分配和国际关系权力格局。[1]在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立后,世界经贸格局中基本未出现过挑战美国科技霸主地位的国家,也没有规则能够约束以守成国为母国的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技术垄断行为。[2]美国对中国的指责选择性地忽视了绝大多数在市场条件下自发的技术转让,更选择性地忽视了国际贸易与FDI(外国直接投资)中的技术溢出效应与“干中学”效应。[3][4]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吸收、引进、消化、再创新相结合,这是无数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研究已经揭示的适合技术追赶的发展路径[1],同时也有利于跨国公司利用全球大脑并激发母国创新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