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与商业化指数前25名目录》

《表1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与商业化指数前25名目录》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谁出资,谁拥有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专利归属之争》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DEVOL R,LEE J.Concept to Commercialization:The Best Universities for Technology Transfer[R/OL].(2017-04-20)[2018-10-09].https://assets1c.milkeninstitute.org/assets/Publication/ResearchReport/PDF/Concept2Commercialization-MR19-WEB.pdf.

与此同时,大学与小企业联盟的加入,为联邦学术专利立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随着科研价值的凸显,学术专利许可意味着可观的收入,大学日益关心专利问题[11]154(表1)。1979年,以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为首的研究型大学联合美国教育委员会、大学专利管理人协会等大学协会以及全国小企业协会、美国发明者协会等小企业团体组成游说联盟,共同在国会专利立法听证会上进行游说。游说联盟对联邦政府固有专利制度之严重弊端的指责,刺痛了美国的“国家自尊”。一是机构资助政策不一,联邦学术资助陷入“产权政策”(title policy)与“专利许可政策”(license policy)的长期博弈中;二是大多数联邦资助机构的专利申请政策烦琐,导致大学专利申请迟迟难以获批。“联邦没有出台资助发明的专利或从政府技术转移到私立部门等方面的统一政策,使得(大学)在寻求利用政府拥有的专利、技术时陷入规则和法规的迷宫。”[8]90如《拜杜法案》颁布前夕,在政府已积累的28000项专利中,商业许可率不到5%。[24]2002年,美国《经济学人》杂志曾这样评价这部法案的开拓性:“可能是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最振奋人心的立法”;“这一法案有利于逆转急剧下滑的美国工业……《拜杜法案》一下子做了两件大事,一是将联邦资助发明(研究)所有权转移合法化,二是明确联邦研究参与者可以从合作研究中获得部分利益……一夜之间,全体美国大学变成了创新、创业的温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