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上海绿新基准组合涨跌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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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公益组织与股东诉讼在中国的实践——基于中证投服证券支持诉讼的多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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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可比公司”的含义即基准组合中只包含一家最为接近的公司。

由表7可以看出,组合收益率随着基准组合公司数量的变化呈现出较大差异。当组合公司数量分别为2家、3家、4家时,基准组合在考察期间的组合收益率为正,此时不应对投资差额损失进行系统风险扣除;当公司数量仅为1家和5家时,基准组合收益率为负,且组合收益率下跌幅度超过上海绿新。可见,基准组合收益率受组合公司构成及数量的影响较大,这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基准组合法能够根据被诉上市公司特征进行最优匹配,在考虑系统性风险的同时纠正异常收益计算的偏误;另一方面,不同基准组合的收益率又存在明显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强的可操作空间。可以预见,基准组合法的运用容易使对基准组合的选择成为案件审理争议的焦点,而这同时也是损失差额扣除比例计算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