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1993年、2017年、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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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困境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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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法》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此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包含了判断不正当的标准,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面对具体案件时首先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造成一般条款适用的争议,直接影响到法治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针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优先适用哪一款来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或者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问题,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肯定包含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经营者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不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造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执法和司法机关才可以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