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2.4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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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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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洪规划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2)根据洪灾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3)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域内各镇区防洪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4)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镇,当不能分别进行设防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5)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7.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