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78年以来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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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七十年来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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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并参考相关文献整理而成

在农地处置权方面,农户获得更为自由的农地处置权。第一,农户获得更为自由的农地流转权。1995年国务院农业部出台的文件《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提到要实现农地使用权的依法转包、互换、转让和入股等也要满足以上三个前提条件即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改变农地的用途、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第二,农户开始获得一定的农地继承权。在国务院农业部出台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这一文件有明确指出子女可以继承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农地抵押权开始逐渐被赋予。农地抵押权在农地处置权的演进过程是比较滞后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农地抵押权才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使其获得了与农地流转权相等的位置。(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