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规划加油站选址调整建议》
采用叠图分析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章第59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环评建议调整部分规划加油站选址,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0883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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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01 |
作者 | 嵇囡囡、王少斌 |
绘制单位 | 大连理工加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