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规划加油站选址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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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研究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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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叠图分析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章第59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环评建议调整部分规划加油站选址,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