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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法院1

第一节 管辖(自第一条至第三十一条)1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自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9

第二章当事人13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13

第二节 共同诉讼(自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16

第三节 诉讼参加(自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19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23

第三章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27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自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27

第二节 诉讼费用(自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28

第三节 诉讼担保(自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六条)33

第四节 诉讼救助(自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十五条)36

第四章诉讼程序3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自第一百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39

第二节 送达(自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44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自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53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自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57

第五节 言词辩论(自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条)62

第六节 裁判(自第二百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71

第七节 诉讼卷宗(自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78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79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79

第一节 起诉(自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79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自第二百五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87

第三节证据91

第一目 通则(自第二百六十五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91

第二目 人证(自第二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条)97

第三目 鉴定(自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108

第四目 书证(自第三百二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112

第五目 勘验(自第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条)120

第六目 证据保全(自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121

第四节 和解(自第三百七十条至第三百七十十二条)124

第五节 判决(自第三百七十三条至第三百九十二条)125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自第三百九十三条至第四百条)132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135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自第四百零一条至第四百三十条)135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自第四百三十一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145

第三章 抗告程序(自第四百四十九条至第四百六十条)151

第四编再审程序(自第四百六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155

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161

第一章 督促程序(自第四百七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七条)161

第二章 保全程序(自第四百八十八条至第五百零四条)166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自第五百零五条至第五百三十四条)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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