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志 第35卷 民政志》求取 ⇩

绪言1

第一编 民政机构7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民政职官与机构8

第一节 清末民政职官8

第二节 山西省政府民政机构8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民政机构9

附:日伪时期山西省民政机构9

第二节 省民政厅10

第一节 省人民政府民政厅10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民政机构10

第三节 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办公室、民政局11

第四节 1980年后的省民政厅13

第二编 基层政权15

第一章 清末基层政权16

第二章 民国时期基层政权18

第一节 村制18

第二节 编村 治村(乡)公所20

第三节 城市基层政权24

第四节 革命根据地基层政权25

附一:日伪山西基层政权32

附二:日伪雁北13县村编制33

第三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基层政权35

第一节 行政村制35

第二节 乡(镇)制35

第三节 人民公社制37

第四节 政社分开后的乡(镇)制37

附:1985年山西省乡镇名录40

第五节 城市基层政权53

第三编 行政区划55

第一章 清末行政区划56

第二章 民国时期行政区划58

第一节 山西省政府行政区划58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行政区划65

附:日伪占领区行政区划79

日伪雁北13县行政区划80

第三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行政区划81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区划81

第二节 “大跃进”时期的区划85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区划90

第四节 1978年以后的区划92

第四章 边界争议调处95

第四编 优待抚恤99

第一章 拥军100

第一节 劳军慰问100

第二节 群众支前104

第三节 军供站108

第四节 军民共建共育109

第二章 优属111

第一节 优待111

第二节 补助127

第三章 抚恤137

第一节 死亡抚恤137

第二节 残废抚恤148

第四章 烈士褒扬167

第一节 在册英烈167

第二节 纪念建筑物174

第三节 烈士纪念活动179

第五章 优抚事业单位186

第一节 荣军学校186

第二节 供养单位187

第三节 医疗单位191

第四节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195

第五节 革命残废军人假肢厂196

第五编 退役军人安置199

第二节 民国时期士兵退役安置200

第一节 清兵退役安置200

第一章 退役士兵安置200

第三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士兵退役安置204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212

第一节 晚清军官退役安置212

第二节 民国时期军官退役安置212

第三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军官退役安置213

第六编 荒政救灾219

第一章 自然灾害述要220

第一节 救灾机构230

第二章 赈务230

第二节 灾情查报231

第三节 抢险慰问234

第四节 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235

第三章 救灾措施241

第一节 赈济241

第二节 春夏荒冬令救济245

第三节 募捐246

第四节 备荒仓储250

第五节 以工代赈255

第六节 生产自救256

第七节 安置外来灾民260

第八节 垦荒260

第四章 兵灾敌灾263

第一节 兵灾263

第二节 敌灾264

第三节 兵敌灾救济266

第四节 善后救济266

附:山西省日伪政权的救灾救济268

第七编 社会救济271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施舍救济272

第一节 粥厂272

第二节 冬令救济274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救济274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救济276

第一节 城市社会救济276

第二节 农村社会救济279

第三节 特殊社会救济281

第四节 农村五保户供养289

第五节 扶贫291

第八编 社会福利事业295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慈善事业296

第一节 养济院296

第二节 普济堂 救济院296

第三节 育婴堂(所) 育婴院297

第四节 孤儿院298

第一节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300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福利事业300

第二节 残疾人福利事业305

第三章 社会福利生产308

第九编 收容改造与遣送313

第一章 收容改造314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收容教养314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收容改造315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收容遣送318

第一节 清末民国的收容遣送318

第二章 收容遣送318

第十编 婚姻登记管理325

第一章 婚姻制度326

第二章 婚姻法规宣传328

第三章 婚姻登记331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构331

第二节 结(复)婚登记333

第三节 离婚登记337

第四节 建立婚姻档案340

第四章 倡导文明婚俗341

第五章 违法婚姻查处343

第十一编 殉葬管理345

第一章 殉葬改革346

第一节 推行火葬346

第二节 改革土葬347

第三节 丧葬礼俗改革349

第一节 管理机构352

第二节 服务设施352

第二章 机构设施352

第三节 民间服务组织355

第十二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357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民众团体登记358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团登记359

附录361

大事年表361

法规选录399

限外辑要(1986~1994)431

索引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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