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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1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1

第一节 自然人(第1条至第12条)(第13条至第20条已废除)1

目录1

第二节 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3

第一目 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3

第一分目 通则(第21条至第54条)3

第二分目 注册的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11

第二目 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16

第三目 公法人(第89条)18

第二章 物(第90条至第103条)19

第一节 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22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22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25

第三节 契约(第145条至第157条)31

第四节 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34

第五节 代理和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35

第六节 同意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39

第四章 期间和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41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42

第六章 权力的行使、自卫和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52

第七章 提供担保(第232条至第240条)53

第一章 债的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56

第一节 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56

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56

第二节 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68

第二章 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第305条至第361条)70

第一节 契约的成立和内容(第305条至第319条)70

第二节 双务契约(第320条至第327条)73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75

第四节 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77

第五节 解除契约(第346条至第361条)79

第三章 债的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82

第一节 清偿(第362条至第371条)82

第二节 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84

第三节 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87

第四章 债权的移转(第398条至第413条)89

第四节 免除(第397条)89

第五章 债务的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93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95

第七章 各种的债的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98

第一节 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515条)98

第一目 通则(第433条至第458条)98

第二目 物的瑕疵担保(第459条至第493条)104

第三目 特种买卖(第494条至第514条)111

第一分目 货样买卖,试验买卖(第494条至第496条)111

第二分目 买回(第497条至第503条)112

第三分目 优先买受(第504条至第514条)114

第四目 互易(第515条)116

第二节 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116

第一目 使用租赁(第535条至第580a条)121

第三节 使用租赁,用益租赁(第535条至第597条)121

第二目 用益租赁(第581条至第597条)147

第四节 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152

第五节 消费借贷(第607条至第610条)153

第六节 劳务契约(第611条至第630条)154

第七节 承揽契约和与其类似的契约(第631条至第651k条)167

第一目 承揽契约(第631条至第651条)167

第二目 旅游契约(第651a条至第651k172条)172

第八节 居间契约(第652条至第656条)176

第九节 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条)177

第十节 委任(第662条至第676条)179

第十一节 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182

第十二节 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184

第十三节 向旅店主处携入的物(第701条至第704条)186

第十四节 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188

第十五节 共有(第741条至第758条)196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199

第十七节 赌博,打赌(第762条至第764条)200

第十八节 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203

第十九节 和解(第779条)206

第二十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207

第二十一节 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207

第二十二节 无记名证券(第793条至第808a条)209

第二十三节 物的提示(第809条至第811条)214

第二十四节 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215

第二十五节 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218

第三编 物权(第854条至第1296条)227

第一章 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227

第二章 关于土地的权利的通则(第873条至第902条)231

第三章 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238

第一节 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238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24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246

第一目 让与(第929条至第936条)246

第二目 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248

第三目 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250

第四目 物的出产物或其他组成部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252

第五目 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253

第六目 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254

第四节 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260

第五节 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1条)265

第四章 地上权(第1012条至第1017条已废除)266

第五章 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267

第一节 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267

第二节 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270

第一目 物上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270

第二目 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279

第三目 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282

第三节 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284

第六章 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285

第七章 土地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287

第一节 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289

第八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289

第一目 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311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311

第二目 定期金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312

第九章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314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58条)(第1259条至第1272条已废除)314

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325

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331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331

第一节 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331

第二节 结婚(第1303条至第1322条已废除)332

第三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第1323条至第1347条已废除)332

第五节 婚姻的普通效力(第1353条至第1362条)333

第四节 在宣告死亡后配偶的再婚(第1348条至第1352条已废除)333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338

第一目 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390条)(第1391条至第1407条已废除)338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18条)348

第一分目 通则(第1408条至第1413条)348

第二分目 分别财产制(第1414条)350

第三分目 共同财产制(第1415条至第1518条)350

第一亚分目 通则(第1415条至第1421条)350

第二亚分目 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352

第三亚分目 夫妻共同管理全部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360

第四亚分目 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366

第五亚分目 继续共同财产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第1519条至第1557条已废除)370

第三目 财产制登记簿册(第1558条至第1563条)381

第七节 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p条)384

第一目 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384

第二目 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386

第一分目 原则(第1569条)386

第二分目 受扶养的权利(第1570条至第1580条)386

第三分目 给付能力和顺序(第1581条至第1584条)390

第四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392

第五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393

第三目 福利供给结算制(第1587条至第1587p条)394

第一分目 原则(第1587条)394

第二分目 福利供给的期待权或预定权的价值结算(第1587a条至第1587e条)394

第三分目 债权法上的福利供给结算制(第1587f条至第1587n条)401

第四分目 当事人的协议(第1587o条)404

第五分目 福利供给债务人的保护(第1587p条)405

第八节 宗教上的义务(第1588条)405

第二章 亲属关系(第1589条至第1772条)406

第一节 通则(第1589条至第1590条)406

第二节 血统(第1591条至第1600o条)406

第一目 婚姻血统(第1591条至第1600条)406

第二目 非婚姻血统(第1600a条至第1600o条)411

第三节 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o条)416

第一目 通则(第1601条至第1615条)416

第二目 关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o条)423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427

第五节 对婚生子女的亲权照顾权(第1626条至第1698b条)(第1699条至第1704条已废除)430

第六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照顾权(第1705条至第1711条)(第1712条至第1718条已废除)450

第七节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第1719条至第1740g条)453

第一目 因后婚的认领(第1719条至第1722条)453

第二目 经生父申请的认领宣告(第1723条至第1739条)454

第三目 应子女请求的认领宣告(第1740a条至第1740g条)458

第八节 收养子女(第1741条至第1772条)460

第一目 收养未成年人(第1741条至第1766条)460

第二目 收养成年人(第1767条至第1772条)472

第三章 监护(第1773条至第1921条)474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474

第一目 监护的设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474

第二目 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条)482

第三目 监护法院的保护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848条)495

第四目 青少年事务局的协作(第1849条至第1851a条)498

第五目 免责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857a条)499

第六目 亲属会议(第1858条至第1881条已废除)501

第七目 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501

第二节 对成年人的监护(第1896条至第1908条)505

第三节 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508

第五编 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512

第一章 继承顺序(第1922条至第1941条)512

第二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521

第一节 继承的允受或拒绝;遗产法院的监督(第1942条至第1966条)521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526

第一目 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526

第二目 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第1970条至第1974条)527

第三目 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529

第四目 编制遗产清册;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533

第五目 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538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539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543

第一目 各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543

第二目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550

第三章 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552

第一节 通则(第2064条至第2086条)552

第二节 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557

第三节 次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560

第四节 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571

第五节 遗嘱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581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583

第七节 遗嘱的作成和撤销(第2229条至第2264条)589

第八节 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599

第四章 继承契约(第2274条至第2302条)602

第五章 特留分(第2303条至第2338a条)609

第六章 丧失继承权(第2339条至第2345条)620

第七章 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622

第八章 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623

第九章 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629

附录:本民法典条文的修改633

第一表条文修改所根据的法律633

第二表修改的条文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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