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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1

前言页1

第一编 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3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3

第二章 公民在民法中的地位4

第三章 企业在民法中的地位6

第四章 指导公民与企业合作的原则7

第二编 社会主义财产和个人财产9

第一章 社会主义财产9

第二章 个人财产11

第三章 财产的取得和保护12

第四章 集体财产14

第一节 基本原则18

第三编 有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契约18

第一章 关于契约的总则18

第二节 行为能力、代理、代理权20

第三节 契约的订立及其方式23

第四节 契约的履行27

第五节 契约的变更和终止29

第六节 违反契约义务的责任30

第二章 房屋租赁34

第一节 总则34

第二节 租赁关系的发生和租赁双方的主要义务36

第三节 修建措施40

第四节 承租人公会的合作41

第五节 租赁关系的终止43

第六节 住房的交换45

第七节 特殊的租赁关系46

第八节 工人住房合作社支配的住房47

第三章 买卖48

第一节 通则48

第二节 买卖的权利义务50

第三节 保证52

第四节 能和水的供应57

第四章 服务58

第一节 通则58

第二节 家庭服务和修理59

第三节 建筑服务65

第四节 私人服务68

第五节 旅游和休养70

第六节 租用服务74

第七节 物品的寄存75

第八节 运输和通讯服务77

第五章 银行帐户和储蓄帐户契约、信贷协议和借贷契约78

第一节 银行帐户契约78

第二节 储蓄帐户契约80

第三节 信贷协议81

第四节 借贷契约82

第六章 保险83

第七章 公民社团、互助和赠与90

第一节 公民社团90

第二节 互助92

第三节 赠与95

第一章 总则96

第四编 为居住和休养的目的使用地产和建筑物96

第二章 国有地产用益权的授予98

第三章 合作社用地的个人用益权99

第四章 地产和建筑物的个人所有权100

第一节 所有权和用益权100

第二节 地产所有权的取得102

第五章 休养用地产的用益权107

第六章 地产使用人的相邻关系109

第五编 保护生命、健康及财产免受损害112

第一章 防止损害112

第一节 防止损害及预防危险的一般义务112

第二节 在受侵犯或损害场合的请求权113

第一节 致人损害的责任115

第二章 损害赔偿115

第二节 延伸的损害责任118

第三节 儿童、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责任120

第四节 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救的场合免险责任121

第三章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122

第四章 归还拾得物的义务123

第六编 继承法125

第一章 总则125

第二章 继承的法定顺序126

第三章 遗嘱继承128

第一节 遗嘱128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132

第三节 合立遗嘱133

第四章 必留份135

第四节 遗嘱的交付和启封135

第五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136

第一节 通则136

第二节 继承人的接受和放弃138

第三节 丧失继承资格139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140

第六章 继承事务的处理141

第一节 继承证书141

第二节 遗产的保全和管理措施142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145

第七编 关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147

第一章 履行契约义务的特殊规定147

第一节 有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的契约149

第二章 有数方参加的契约149

第二节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150

第三节 使第三个受益的契约151

第三章 请求权的担保151

第一节 质权152

第二节 保证人153

第三节 抵押154

第四节 在依契约使用的地产上采取建筑措施的场合保护社会主义财产156

第四章 禁治产、死亡宣告、票据作废的公告157

第一节 禁治产157

第二节 死亡宣告158

第三节 票据作废的公告159

第五章 术语的定义159

第六章 时效162

译后记 费宗祎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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