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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1

序二1

例言1

绪论1

第一章违警罚法之沿革1

第二章 违警罚法之意义2

第三章 违警罚法之立法例4

第四章 违警罚法之即决6

第五章 违警罚法之解释8

第六章 违警罚法与刑法之关系9

第七章 违警罚法与其他警察法规之关系10

本论11

第一章总纲(自第一条至第三十一条)11

第一节 违警罚法之效力(第一条)11

第二节 非违警行为(第二条)13

第三节免责之违警行为(第三条至第八条)13

第一款 未满十三岁人之违警(第三条)14

第二款 心神丧失人之违警(第四条)16

第三款 因紧急危难之违警(第五条)17

第四款 因无力抗拒之违警(第六条)19

第四节 违警之未遂(第七条)19

第五节 累犯之加罚(第八条)20

第六节 违警之并合(第九条)24

第七节违警之共犯(第十条至第十二条)25

第一款 正犯及从犯(第十条)26

第二款 造意犯及准造意犯(第十一条)28

第三款 准从犯(第十二条)28

第八节 违警之罚则(第十三条)29

第九节 拘留之执行(第十四条)32

第十节 罚金之执行(第十五条)32

第十一节 没收物之种类(第十六条)33

第十二节 停止营业之期间(第十七条)34

第十三节 勒令歇业所适用之原则(第十八条)35

第十四节 损害赔偿(第十九条)36

第十五节 自首(第二十条)36

第十六节 酌量加减(第二十一条)38

第十七节 并科之制限(第二十二条)38

第十八节 主罚之免除(第二十三条)39

第十九节 文例(第二十四条)42

第二十节 拘留之假释(第二十五条)42

第二十一节 现行犯之处置(第二十六条)43

第二十二节 嫌疑犯之处置(第二十七条)44

第二十三节 时效(第二十八条)44

第二十四节时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46

第一款 日与月之计算(第二十九条)46

第二款 时期之计算(第三十条)46

第三款 释放之时间(第三十一条)47

第二章妨害安宁之违警罚48

第三十二条48

第一款未经公署准许制造或贩卖烟火49

第二款 於人烟稠密之处燃放烟火及一切火器49

第三款 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不告知公安局所50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携带凶器50

第五款 散布谣言51

第六款 於人家近傍或山林田野滥行焚火51

第七款 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经公署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51

第八款 疎纵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兽类奔突道路或人人第宅及其他建筑物52

第三章妨害秩序之违警罚53

第三十三条53

第一款违背法令章程营工商业54

第二款 违背法令章程开设戏园及各种游览处所54

第三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有刑法上重大犯罪行为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55

第四款 旅店确知投宿人将有刑法上重大犯罪之举动不秘密报告公安局所55

第三十四条59

第一款婚姻出生死亡及迁移不依法令章程报告公安局所61

第二款 建筑物之建筑修缮不依法令章程呈报公安局所准许擅兴土木或违背公署所定图样61

第三款 旅店会馆及其他供人住宿之处不将投宿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来往地方登记62

第四款 群众会合公安局所有所询问不据实陈述或不遵命解散63

第五款 死出非命或发见来历不明之尸体未经报告公署勘验私行殓葬或移置他处64

第三十五条64

第一款於私有地界外建设房屋墙壁轩楹等类67

第二款 房屋及一切建筑物势将倾圯由公署督促修理或拆毁延宕不遵行67

第三款 毁损路旁之植木路灯或公署物品68

第四款 於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及一切展览会场或其他供人居住之处所聚众喧哗不听禁止68

第五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擅吹警笛69

第六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高声放歌不听禁止69

第七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酗酒喧噪或醉卧69

第八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口角纷争不听禁止70

第九款 於禁止出入处所擅行出入70

第十款 潜伏於无人居住之屋内70

第十一款 深夜无故喧哗71

第十二款 藉端滋扰铺户及其他营业处所71

第十三款 经官署定价之物加价贩卖71

第十四款 凡夫役佣工车马等预定佣值赁价事后强索加给或虽未预定事后讹索或中道刁难72

第三十六条 茶馆酒肆及其他游览处所之主人或经理人於公安局所所定时限外听客逗遛72

第三十七条 於公安局所所定时限外逗遛茶馆酒肆或其他游览处所经警察官吏馆肆等主人或经理人劝令退去不听者73

第四章妨害公务之违警罚75

第三十八条75

第一款於公署及其他办公处所喧哗不听禁止76

第二款 除去或毁损公署或公务员所发布告76

第五章诬告伪证及湮灭证据之违警罚78

第三十九条78

第一款诬告他人违警或伪为见证79

第二款 因曲庇违警之人故意湮灭其证据或捏造伪证79

第三款 藏匿违警之人或使之脱逃80

第六章妨害交通之违警罚81

第四十条81

第一款妨碍邮件或电报之递送情节轻微者81

第二款 损坏邮务专用物件情节轻微者81

第三款 妨碍电报电话之交通情节轻微者81

第四十一条84

第一款於私有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井及坑穴等不设覆蓋及防围85

第二款 於公众聚集之处或湾曲小巷驰骤车马或争道竞行不听阻止86

第三款 各种车辆不遵章设置铃号或违章设置86

第四款 未经公署准许於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87

第五款 毁损道路桥梁之题志及一切禁止通行或指引道路之标识等类87

第六款 渡船桥梁等曾经公署定有一定通行费额於定数以上私行浮收或故阻通行87

第四十二条88

第一款於渡船桥梁等应给通行费之处不给定价强自通行90

第二款 於路旁罗列商品玩具及食物等类不听禁止90

第三款 滥縏舟筏致损毁桥梁堤防90

第四款 於道路横列车马或堆积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妨碍行人91

第五款 於道路遛饮车马或疏於牵縏妨碍行人91

第六款 并行车马妨碍行人91

第七款 并航水路妨碍通船91

第八款 将冰雪塵芥瓦砾秽物等类投弃道路92

第九款 於道路游戏不听禁止92

第十款 受公署之督促不洒扫道路92

第十一款 车马夜行不燃灯火93

第十二款 消灭路灯93

第十三款 於谕示禁止通行之处擅自通行93

第七章妨害风俗之违警罚95

第四十三条95

第一款游荡无赖行迹不检96

第二款 僧道恶化及江湖流丐强索钱物96

第三款 暗娼卖奸或代为媒合及容留止宿97

第四款 召暗娼止宿97

第五款 唱演淫词淫戏98

第四十四条98

第一款沔损祠宇及一切公众营造物情节尚轻者99

第二款 沔损他人之墓碑99

第三款 当众骂詈嘲弄人100

第四款 当众以猥亵物加人身体令人难堪100

第五款 於道路叫骂不听禁止101

第四十五条102

第一款於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类似赌博之行为102

第二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赤身露体及为放荡之姿势103

第三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为狎亵之言语举动103

第四款 奇装异服有碍风化103

第八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罚105

第四十六条105

第一款未经公署准许售卖含有毒质之药剂106

第二款 於人烟稠密之处开设粪厂107

第三款 於人烟稠密之处晒晾或煎熬一切发生秽气之物品不听禁止107

第四款 售卖春药堕胎药及散布此等告白108

第五款 以符咒邪术医疗疾病108

第四十七条108

第一款应加覆蓋之饮食物不加覆蓋陈列售卖109

第二款 搀杂有害卫生之物质於饮食物而售卖藉牟不正之利益110

第三款 售卖非真正之药品或深夜逢人危急拒绝卖药110

第四十八条 业经准许悬牌行术之医生或产婆无故不应招请110

第四十九条111

第一款毁损明暗沟渠或受公署督促不行浚治112

第二款 装制粪土秽物经过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112

第三款 於商埠繁盛地点任意停泊粪船113

第四款 以秽物或禽兽骸骨投入人家113

第五款 於道路或公共处所便溺113

第六款 沔秽供人所饮之净水114

第九章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115

第五十条115

第一款加暴行於人或沔秽人之身体未至伤害116

第二款 以不正之目的施催眠术116

第五十一条117

第一款解放他人所有牛马及一切动物117

第二款 漏逸或间隔蒸气电气或煤气118

第三款 解放他人所縏舟筏118

第四款 强买强卖物品书类跡近要挟119

第五十二条119

第一款无故强人面会而追随他人之身傍经阻止不听120

第二款 无故毁损邸宅题志店铺招牌及一切合理告白120

第三款 任意於人家墙壁及建筑物张贴纸类或涂抹画刻121

第四款 在他人地内私掘土塊石塊121

第五款 采折他人之树木花卉或菜果122

第六款 践踏他人田园或牵人牛马122

附则123

第五十三条123

附录124

首都警察厅办案须知124

刑事诉讼法摘要135

刑事警察用语摘要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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