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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第一编 伊斯兰教法的起源3

第一章 《古兰经》与伊斯兰教法3

(一)伊斯兰教前的部落习惯——逊奈3

(二)穆罕默德的创教活动与《古兰经》立法7

(三)《古兰经》立法的特点15

第二章 伊斯兰纪元1世纪的司法实践19

(一)麦地那哈里发时期的司法实践21

(二)倭马亚时期的司法实践27

(三)卡迪制度的建立31

第三章 早期法学派与圣训派34

(一)早期法学派的形成34

(二)法律实体和法律技术的发展36

1.意见、推理和类比判断37

2.公议39

3.逊奈40

4.法学发展的两个共同倾向41

(三)圣训派的产生和影响43

1.圣训派的产生43

2.圣训派与意见派45

3.圣训派的影响46

(一)沙斐仪的生平与时代背景50

第四章 沙斐仪与伊斯兰教法学理论50

(二)沙斐仪的法学理论体系53

1.关于《古兰经》立法的理论53

2.关于圣训立法的理论54

3.关于公议的理论58

4.关于类比判断的理论60

第五章 古典法学理论的形成64

(一)古典法学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64

(二)圣训学的产生与古典法学理论的形成68

1.独立的圣训学的产生68

2.古典法学理论的形成70

(三)因袭传统观念的影响72

(四)各法学派之间的共存共容74

第六章 十叶派教法体系79

(一)十叶派的伊玛目学说79

1.栽德派82

2.伊斯玛仪派83

3.十二伊玛目派84

1.十叶派圣训的形成85

(二)十叶派教法体系的形成86

2.十叶派教法学派的产生89

(三)十叶派的乌里玛制度和效仿制度93

第二编 实体法与法律程序99

第七章 婚姻家庭关系99

1.有效的结合(沙希赫)100

(一)婚姻的基本形式100

2.无效的结合(巴提尔)101

3.不正常的结合(法希德)101

4.构成无效婚姻的因素101

5.构成不正常婚姻的因素103

6.十叶派与逊尼派的基本区别106

(二)婚姻的法律效力106

1.关于合法的两性关系107

2.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107

3.关于聘礼的规定108

5.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111

4.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111

(三)离婚的有关规定112

1.夫方的绝对休妻权112

2.妻方终止婚姻关系的可能性115

3.协议离婚116

4.法院判决离婚117

(四)合法子女和监护关系119

1.孩子的合法身分120

2.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122

第八章 继承法124

(一)遗嘱继承124

1.遗产的管理125

2.遗嘱的有关规定126

3.临终前的遗赠128

(二)法定继承129

1.逊尼派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129

2.继承人的等级130

3.排除原则131

4.份额继承人的权益132

5.父系继承人的权益137

6.远亲的权益140

7.十叶派的法定继承140

(一)赠与的基本形式和有关规定144

1.赠与的两种基本形式144

第九章 瓦克夫法144

2.赠与的有关规定145

3.可分割和不可分割财产146

(二)瓦克夫的基本形式和有关规定147

1.瓦克夫的两种基本形式147

2.瓦克夫的有关规定149

(三)瓦克夫制度的起源152

第十章 刑法160

(一)适用固定刑的反宗教道德罪161

1.私通罪161

2.诬陷私通罪162

4.偷盗罪163

3.酗酒罪163

5.抢劫罪164

6.叛教罪165

(二)适用同态复仇和赔偿血金的罪166

1.适用同态复仇的罪166

2.适用赔偿血金的罪167

(三)适用酌定刑的罪169

第十一章 商法171

(一)关于商业契约的基本规定171

1.关于财产172

2.关于契约条件173

5.关于立约人的资格174

6.关于契约的终止174

4.关于报酬物174

3.关于撤销条件174

(二)买卖契约175

1.可出售之物175

2.含混的交易175

3.非法的契约176

(三)债务契约176

(四)担保契约177

(五)商业合法契约178

1.有限合伙关系178

(六)雇佣、租赁契约179

2.代理合伙关系179

3.独资合作契约179

1.租赁契约180

2.雇佣契约180

第十二章 法院与审判程序182

(一)历史上王权与神权的关系182

(二)各种形式的世俗法院185

1.听诉法庭185

2.警官法庭187

3.检察官法庭188

(三)宗教法院与审判程序189

(一)正统哈里发学说194

第十三章 哈里发学说194

(二)哈里发学说的首次异变196

(三)象征哈里发学说199

(四)专制主义的神圣化202

(五)哈里发-苏丹学说205

(六)奥斯曼帝国的哈里发学说208

第三编 近现代法制改革213

第十四章 商法、刑法和民法的改革213

(一)改革的历史背景214

(二)奥斯曼帝国的“坦志麦特”216

(三)中东地区的法制改革219

(四)北非的法制改革224

(五)印度次大陆的法制改革227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法的改革230

(一)宗教法院与审判制度的改革230

1.改组宗教法院231

2.修改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定233

(二)婚姻制度的改革237

(三)离婚制度的改革242

第十六章 继承法的改革249

(一)改革的社会历史背景249

(二)主要改革措施251

2.维护女性直系亲属的权益252

1.确认自由遗赠原则252

3.取消祖父的优先权253

(五)关于代位继承原则254

(六)关于妨碍继承权的几项条件256

第十七章 瓦克夫制度的改革261

(一)改革的社会历史背景261

(二)调整瓦克夫制度的种种尝试264

(三)埃及《瓦克夫条例》的基本内容267

1.瓦克夫的捐赠和有关条件267

2.关于瓦克夫的时效267

3.关于瓦克夫的撤销268

4.关于瓦克夫期限的终止268

5.维护直接继承人权益的有关规定269

6.瓦克夫财产的管理和分割270

第十八章 现代主义与法制改革271

(一)现代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271

(二)现代主义的基本思想特征275

1.宣扬资产阶级文化决定论275

2.调和宗教与科学276

3.调和宗教与理性278

4.以复古主义为形式281

(三)现代主义法学理论和方法283

1.关于《古兰经》立法284

2.关于类比判断285

2.关于圣训立法285

4.关于公议286

第十九章 原教旨主义与复归传统290

(一)原教旨主义的历史渊源290

(二)近十年来原教旨主义的勃兴293

(三)原教旨主义与教法传统的复归297

附录1 伊斯兰教法大事年表306

附录2 哈乃斐法学派继承法一览表313

附录3 伊斯兰教法内容提要315

附录4 伊斯兰教法学术语中外文对照表322

附录5 本书主要资料来源332

后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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