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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目录外国法律文库序作者序译者序第一编 法论静态法第一章 法的概念3

一、法与正义3

(一)人的行为作为规则的对象3

(二)法的科学定义与政治定义4

(三)法的概念与正义观念5

二、法的标准(法作为特殊的社会技术)14

(一)直接动因与间接动因15

(二)先验的认可或制裁与社会有组织的认可或制裁16

(三)惩罚与奖赏17

(四)法作为强制秩序18

(五)法、道德、宗教20

(六)使用武力的垄断21

(七)法律与和平22

(八)精神强迫23

(九)合法行为的动机24

(十)反对法律作为强制秩序定义的论据25

三、效力与实效31

(一)“规范”31

(二)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40

(四)规范与行为41

(三)有条件规范与无条件规范41

(五)实效作为行为对规范的符合42

(六)与规范“相反”的行为43

(七)实效作为效力的条件44

(八)规范的效力范围45

(九)追溯既往的法律和不知法律47

四、法律规范48

(一)法律规范与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48

(二)法律规则与自然法则49

(三)法律规范作为评价标准51

第二章 制裁54

第三章 不法行为56

一、“本质不合法”与“法律禁止的行为”56

二、不法行为作为制裁的条件57

三、不法行为作为制裁所针对的人的行为59

四、不法行为人与其集团成员的等同性61

五、法人的不法行为63

第四章 法律义务65

一、义务与规范65

二、义务与“应当”66

三、次要规范67

四、服从与适用法律规范68

五、奥斯丁关于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的区分69

第五章 法律责任73

一、应受罚责任与绝对责任73

二、义务与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76

三、奥斯丁的义务概念79

(一)义务(法定义务)与责任的不分79

(二)法律义务并无心理学约束80

(三)义务作为对制裁的恐惧81

(四)心理学义务概念与分析法学82

一、权利与义务84

第六章 法律权利84

二、许可86

三、狭义的法律权利87

(一)权利超过与义务的关联87

(二)法律与权利88

(三)权利作为被承认的意志或被保护的利益89

(四)权利作为推动制裁的法律上的可能性91

(五)权利与代表制93

四、权利作为特定的法律技术94

五、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96

六、权利作为法律创造的参与97

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98

第七章 资格(法律能力)101

第八章 归责(可归责性)103

第九章 法律上的人105

一、实体与质105

二、自然人106

(一)自然人与人106

(二)自然人:法人108

三、法人109

(一)社团109

(二)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作为人的义务与权利110

(三)社团的章程(秩序与共同体)111

(四)共同体的机关112

(五)对秩序的归责112

(六)法人作为人格化的秩序112

(七)法人的负有义务与赋予权利113

(八)法人概念作为辅助概念114

(九)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人的集体义务与权利115

(十)法人的民事不法行为116

(十一)法人的刑事不法行为117

(十二)法人与代表制120

(十三)法人作为真正的存在(有机体)121

(十四)社团作为“人的团体”122

动态法第十章 法律秩序124

一、规范秩序的统一124

(一)效力的理由:基础规范124

(二)静态规范体系126

(三)动态规范体系127

二、法作为动态规范体系128

(一)法的实在性128

(二)习惯法与制定法129

(一)基础规范与宪法130

三、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130

(二)基础规范的特殊功能131

(三)合法性原则132

(四)基础规范的变化134

(五)实效性原则134

(六)废弃135

(七)“应当”与“是”136

(八)法与权力(权利与强权)137

(九)实效性原则作为实在法律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138

(十)效力与实效138

四、法的静态概念与动态概念139

一、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141

第十一章 规范等级体系141

二、法律秩序的不同层次142

(一)宪法142

(二)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一般规范;制定法、习惯法145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146

(四)一般规范对适用法律机关的决定147

(五)命令(条例)148

(六)法律的“渊源”148

(七)法律的创造与法律的适用150

(八)在一般规范基础上所创造的个别规范152

(一)私法行为作为创造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行为155

三、私法行为(法学上的行为)155

(二)契约159

四、宪法的性质161

五、司法行为与其所适用的既存规范之间的关系163

(一)司法行为仅由程序法所决定163

(二)实体法对司法行为的决定163

(三)法院的自由裁量(法官作为立法者)164

六、法律的间隙(空白)165

(一)“间隙”的观念:一个虚构165

(二)间隙虚构的目的167

(一)前例168

七、司法行为创造的一般规范168

(二)“所有法律是法官创造的法律”169

八、不同层次规范之间的冲突173

(一)司法判决与判决将适用的一般规范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173

(二)法律与宪法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违宪法律)175

(三)宪法的保证177

(四)已判事件(法律的力量)179

(五)无效与可废除性180

(六)下级规范与七级规范间并无矛盾182

一、社会学法学并非唯一的法律科学183

第十二章 规范法学与社会学法学183

二、规范法学作为经验的和叙述的法律科学184

三、法律功能的预测186

(一)T.H.赫胥黎关于“人法”与自然法则之间的区分186

(二)O.W.霍姆斯和B.N.卡度佐关于法学作为预言的概念187

四、法学陈述的特殊意义188

五、立法功能并无预测189

六、法律并非学说(定理)体系190

七、规范法学陈述与社会学法学陈述之间的区别191

八、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中的社会学成分192

九、法律功能的可预测性与法律秩序的实效193

十、个别情况的无关195

十一、法律社会学与正义社会学196

十二、社会学法学以法律规范概念为前提196

(一)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的差别196

(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定义197

(三)法律上的权威与事实上的权威197

十三、法律社会学的对象:法律秩序决定的行为200

第二编 国家论第一章 法律与国家203

一、国家作为实在的(社会学的)或法学的实体203

(一)国家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03

(二)国家作为秩序和作为秩序构成的共同体204

(三)国家作为社会学的统一体205

(四)国家的法学概念与国家社会学211

(五)国家作为“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国家作为权力)213

(六)国家问题作为归属问题215

二、国家机关216

(一)国家机关的概念216

(二)国家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217

(三)国家机关的创立219

(四)单一机关与复合机关219

(一)国家的自我义务221

三、国家作为义务与权利的主体221

(五)程序221

(二)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不法行为)223

(三)国家的权利225

(四)对国家的权利225

四、私法与公法226

(一)传统理论:国家与私人226

(二)国家作为私法的主体227

(三)高级与低级228

(四)自治与他治(私法与行政法)230

(六)公益或私益(私法与刑法)231

(五)家庭法;国际法231

第二章 国家的要素233

一、国家的领土233

(一)国家的领土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233

(二)国际法律秩序对国内法律秩序属地效力范围的限制234

(三)狭义的国家领土与广义的国家领土236

(四)国家的“不可渗入性”237

(五)国家领土的疆界(领土地位的变更)238

(六)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空间242

(七)国家及其领土之间的关系243

(一)国内法律秩序的属时效力范围244

二、时间作为国家的一个要素244

(二)国家的诞生与消灭245

(三)承认247

(四)国家的继承257

(五)国家地役258

三、国家的人民260

(一)国家的人民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人效力范围260

(二)国际法律秩序对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人效力范围的限制260

(三)治外法权;对外国人的保护261

(四)国籍262

四、国家的权限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事效力范围269

五、法律的冲突270

六、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76

(一)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学说276

(二)国家的平等280

七、国家权力283

(一)国家权力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283

(二)国家的权力或职能:立法与执行284

(三)立法权285

(四)行政权与司法权286

(五)宪法287

(一)所谓立法机关的优先地位300

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300

第三章 分权300

一、“分权”的概念300

(二)行政部门首长的立法职能301

(三)司法机关的立法职能302

三、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分配303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303

(一)司法职能的性质303

(二)行政权机关的司法职能304

(三)法官的独立305

(五)司法控制下的行政306

(四)特殊行政职能:行政行为306

(六)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密切联系307

(七)行政程序308

五、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309

六、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310

七、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行政的法律控制310

八、法院对立法的控制311

九、“分权”的历史作用312

十、分权与民主313

一、宪法的分类314

(一)君主制与共和制314

第四章 政府形式:民主与专制314

(二)民主与专制315

二、民主316

(一)自由的观念316

(二)多数表决原则317

(三)少数的权利319

(四)民主与自由主义319

(五)民主与妥协319

(六)直接民主与间接(代表)民主320

(七)代表制的虚构320

(八)选举制度324

(九)职能代表制329

(十)立法的民主329

(十一)执行的民主330

(十二)民主与执行的合法性331

三、专制332

(一)绝对君主制332

(二)立宪君主制332

(三)总统制共和国与内阁政府制共和国333

(四)政党独裁333

(一)领土区划的法学概念335

二、集权与分权的静态概念335

第五章 组织形式:集权与分权335

一、集权与分权作为法律概念335

(二)基于属地或属人的组织原则336

(三)整个的与部分的集权和分权337

(四)集权与分权程度的标准338

(五)限制属地效力范围的方法339

三、集权与分权的动态概念340

(一)规范的集权创造与分权创造340

(二)政府形式与组织形式342

(三)民主与分权344

(五)行政的分权345

(四)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集权与分权345

(六)地方自治的分权346

(七)自治省的分权348

四、联邦和邦联349

(一)立法的集权349

(二)执行的集权352

(三)联邦与邦联中权限的分配353

(四)国籍354

(五)直接的和间接的承担义务与授予权利354

(六)国际化与集权355

(七)单一国向联邦或邦联的转化356

五、国际法律共同体357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绝对界限357

(二)国内法作为相对集权的法律秩序357

(三)国际法的分权358

第六章 国内法与国际法361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61

(一)国际法中的不法行为与制裁361

(二)报复与战争363

(三)战争的两种解释364

(四)正义战争的学说365

(五)反对正义战争学说的论据369

(六)原始法律秩序372

(七)国际法作为原始法律373

二、国际法与国家376

(一)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间接地使个人承担义务并向个人授权376

(二)国际法规范是不完全的规范377

(三)国际法直接地使个人承担义务并授予其权利378

(四)国内法由国际法所“委托”382

(五)国际法的主要功能383

(六)国际法律秩序对国内法律秩序效力范围的决定384

(七)国家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机关(国际法的创造)385

(八)国家的国际责任389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一元论与多元论)397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397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事项398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渊源”399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效力理由401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405

(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作为法律理论的假设407

(七)国内法的首要地位或国际法的首要地位411

(八)主权418

(九)两种一元论假设的哲学和法学含义422

附录 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425

一、自然法观念与实在法的实质426

(一)社会理论与正义问题426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中的效力原则;强制因素;法与国家427

(三)“应当”: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428

(四)实在法的基础规范430

(五)自然法的不变性432

(六)自然法观念的局限性433

(一)规范体系的统一435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作为规范体系435

(二)自然法的静态原则与实在法的动态原则436

(三)实证主义的局限性437

(四)实在法作为有意义的秩序438

(五)法律材料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441

(六)实在法中的基础规范在方法论上的重要性443

三、自然法对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学说的政治含义444

(一)一个规范体系的排他的效力:规范效力范围中的矛盾的逻辑律444

(二)规范作为“应当”和作为心理学上的事实:义务的冲突与规范的矛盾446

(三)法律与道德:体系统一的假设447

(四)实在法与自然法并存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448

(五)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委托关系的不可能性449

(六)仅作为事实的实在法对作为规范的自然法的关系451

(七)自然法学说史中关于自然法对实在法的关系452

(八)自然法作为实在法的辩护453

(九)自然法学说的假想的革命性455

四、认识论的(形而上学的)与心理学的基础457

(一)形而上学的二元论457

(二)科学—批判的哲学473

注释489

本书作者主要著作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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