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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执行程序的启动3

第一章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3

一、法院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3

(一)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3

(二)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7

二、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8

三、执行管辖问题10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执行管辖的选择权10

(二)不得重复立案和相互推诿10

(三)海事案件执行管辖的特别规定11

四、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问题11

(一)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认定11

(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的正当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14

(三)我国目前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申请执行时效制度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7

五、“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类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18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20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20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21

(三)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23

第二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的启动25

一、移送立案25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5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26

(三)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27

(四)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27

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28

(一)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28

(二)其他相关材料29

(三)《移送执行表》29

三、审查立案及移送执行机构30

(一)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31

(二)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31

(三)立案审查期限32

(四)登记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机构32

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启动中的突出问题33

(一)刑事审判部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移送执行的问题33

(二)是否应将被告人有无财产作为移送执行的条件问题34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问题35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财产部分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35

(五)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刑事补充裁定书问题36

(六)罚金刑的随时追缴38

第二编执行依据43

第三章先予执行43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43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44

(二)追索劳动报酬46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46

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48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8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48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9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49

三、裁定先予执行的标的范围49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50

五、申请人败诉的赔偿责任50

六、先予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应分别由审判庭和执行局负责51

七、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51

(一)当事人应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52

(二)当事人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时申请复议52

(三)复议以一次为限53

(四)复议的审判组织53

(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3

(六)复议的处理方式54

八、利害关系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54

九、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对先予执行实施行为异议的区分54

第四章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分析56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57

(一)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57

(二)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58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58

(四)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59

(五)执行内容明确具体59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60

(一)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60

(二)人民法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64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65

三、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程序65

(一)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65

(二)不予执行申请的管辖66

(三)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66

(四)不予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及财产保全66

四、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67

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几项特殊问题69

(一)关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特别规定69

(二)仲裁调解书和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不予执行69

(三)对仲裁裁决裁定部分不予执行70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重复救济的禁止规则及审查程序的衔接70

(五)《仲裁司法审查规定》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及其他执行司法解释在救济程序上的隐形冲突71

第三编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75

第五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75

一、关于起算时间的理解76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77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77

(二)关于法律文书生效的理解79

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内容确定起算时间83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83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84

(三)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84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85

四、再审案件中债务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问题85

(一)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85

(二)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87

(三)再审重新作出判决或判项、变更判项87

(四)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判决或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部分判项89

第六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91

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91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3

(一)关于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期的争论94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期各种观点的评述95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99

三、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09

(一)除实际履行之外其他导致债务消灭的情形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109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109

(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110

第七章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113

一、关于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期间的几种观点113

二、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期间的确定115

(一)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116

(二)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117

(三)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120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120

第四编执行标的125

第八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125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的执行126

(一)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127

(二)强制转让土地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129

(三)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130

(四)强制管理执行方式的探索131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132

(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132

(二)宅基地使用权执行方法初探134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问题135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136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136

(二)强制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注意的问题137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管理139

四、集体公益性用地使用权的执行139

第九章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执行140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别140

二、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生活必需住房的处理145

(一)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146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147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150

三、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中对生活必需住房的处理151

第十章以案说法——“房地一体”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适用154

一、案件基本情况154

二、云南高院处理情况158

三、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159

四、最高人民法院意见160

五、评析意见160

(一)抵押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160

(二)抵押标的物是否包括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163

(三)抵押物剩余值的返还问题164

第五编强制拍卖167

第十一章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信息公示167

一、拍卖公告168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168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169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169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170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172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73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73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74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174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175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175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176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177

第十二章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特别提示178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178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181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182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183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183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186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186

第十三章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187

一、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及其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影响188

(一)强制拍卖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188

(二)我国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189

(三)强制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189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190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192

(一)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处理——涂销主义(消灭原则)及其例外192

(二)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处理——承受主义及其例外193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法院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的处理197

(一)强制拍卖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198

(二)拍卖程序是否终结200

五、强制拍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200

(一)公示公告免除201

(二)“声明不保证”免除203

第十四章一人竞买对强制拍卖效力的影响204

一、问题的提出204

二、拍卖法理论关于一人竞买法律效力的争论对强制拍卖的影响205

三、概念分析法的局限性207

四、程序正义的评价对象208

五、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与限度210

六、一人竞买法律效力的评价规范——拍卖实施过程的合法性213

第十五章强制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217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217

(一)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争议217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220

二、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及认定规则222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222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223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226

三、不同优先购买权人先后顺序的确定228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顺序228

(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顺序230

四、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救济程序232

第六编行为执行235

第十六章行为执行235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235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执行概述235

(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对财产执行的区别236

(三)不行为请求权的种类237

(四)不行为请求权是否可以采取预防性强制制止措施的学说及争议238

二、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239

(一)可替代履行行为和不可替代履行行为239

(二)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区分标准的学说及争议240

(三)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区分原则241

(四)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方法242

三、以案说法:修复行为的替代履行——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244

(一)基本案情244

(二)评析意见249

四、实践中几类常见行为的执行252

(一)关于赔礼道歉的执行252

(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253

(三)关于探望权的执行254

(四)关于清算义务的执行256

第七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259

第十七章执行承担259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260

(一)变更、追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260

(二)直接执行遗产261

(三)裁定终结执行262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262

(一)合并262

(二)分立263

(三)注销264

(四)其他情形266

三、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266

第十八章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268

一、变更、追加承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理论基础268

(一)民事实体法理论基础268

(二)民事程序法理论基础270

二、变更、追加承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271

(一)形式要件271

(二)实质要件272

三、变更、追加承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273

四、第三人反悔的问题273

第八编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与执行回转277

第十九章中止执行277

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277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77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278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278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278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279

二、中止执行裁定281

三、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282

四、裁定中止执行与决定暂缓执行的区别282

(一)期限问题283

(二)执行担保问题283

五、关于中止执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84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84

(二)执行和解与中止执行284

(三)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的中止执行285

第二十章终结执行286

一、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286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86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87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287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287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287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88

二、终结执行裁定288

三、裁定终结执行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289

(一)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形不同289

(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289

(三)两者依据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不同290

四、裁定终结执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290

(一)对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处理290

(二)裁定终结执行的程序问题291

(三)裁定终结执行的救济问题291

(四)执行和解与终结执行291

第二十一章执行回转293

一、执行回转的条件293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或裁定不予执行293

(二)执行完毕或已经执行了部分财产294

二、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294

三、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295

四、返还财产的范围296

五、执行回转的方式297

六、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问题297

七、执行回转不能与国家赔偿298

第九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301

第二十二章论财产刑执行的法律问题——以财产刑制度性执行难为中心301

一、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302

(一)刑罚权实现说302

(二)公法债权实现说303

(三)关于两种学说的思考304

二、财产刑执行程序的二元构造与检察机关的角色担当304

(一)财产刑执行程序的二元构造305

(二)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担当306

三、财产刑执行保全机制312

(一)财产刑执行保全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2

(二)关于财产刑审前财产保全机制的反思与探讨314

四、涉及财产问题的刑事审判程序对财产刑执行的影响317

(一)量刑程序对财产刑执行的影响318

(二)涉案财产的认定程序对财产刑执行的影响320

五、财产刑执行激励机制321

(一)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322

(二)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减刑、假释的影响323

六、财产刑执行替代机制——财产刑易科问题324

七、结语:财产刑的制度性执行难326

第二十三章刑事财产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执行竞合327

一、适用《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3条的前提条件327

(一)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财产责任和民事责任327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329

二、刑事财产责任与民事责任执行竞合时的财产执行顺位330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330

(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331

(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32

(四)其他民事债务336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337

三、税收、行政罚没等公法债权与民事债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竞合的执行顺位问题339

四、优先受偿权与追缴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价值较大的本人财物的执行顺位问题340

五、部分特殊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务能否平等受偿的问题341

第二十四章以案说法: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内容重合的处理——兼论刑民交叉领域几个理论问题343

一、案件基本情况343

(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343

(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基本情况344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执行法院处理意见344

(一)莱城法院处理意见344

(二)莱芜中院处理意见345

三、山东高院处理意见346

(一)民事案件是否终结执行的问题346

(二)民事调解书是否撤销问题346

四、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347

五、评析意见347

(一)民事调解书是否终结执行347

(二)民事调解书是否撤销349

六、刑民交叉领域需要讨论的几个理论问题350

(一)责令退赔的法律属性351

(二)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352

(三)责任竞合与执行竞合的区别354

(四)“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与“刑民并行”之争356

第二十五章以案说法——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处理358

一、案件基本情况358

二、徐州中院异议审查情况360

三、江苏高院复议审查情况361

四、申诉人申诉请求及理由361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362

六、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363

七、评析意见364

(一)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是否属于审判事项364

(二)执行依据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判项是否明确368

(三)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判项内容能否申请再审369

第十编他山之石373

第二十六章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简介373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强制执行制度373

(一)我国香港特区的法院架构及执行机构设置373

(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须注意的事项及承担的责任375

(三)申请执行判决/命令的法律程序375

(四)被执行人财产调查376

(五)执行的一般程序377

(六)执行程序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382

二、我国香港特区破产制度383

(一)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383

(二)破产/清盘制度385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法院及强制执行法律制度386

(一)澳门特区法院制度386

(二)澳门特区民事执行法律制度390

四、几点体会和思考395

(一)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395

(二)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396

(三)执行法院的角色定位397

(四)律师对执行程序的参与398

(五)执行依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399

(六)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400

(七)财产变现的多种方式400

(八)政府部门对法院执行的参与和协助400

(九)政府对法院生效裁判的尊重401

(十)完备的破产制度对执行程序的积极意义401

参考文献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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