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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

第一章强制执行之概念1

第二章强制执行之要件4

第一节 总论4

第二节执行名义5

第一款总说5

一 执行名义之意义5

二 执行名义之内容7

三 执行名义之效力之范围9

四 执行名义之种类10

第二款为执行名义之裁判11

一 终局判决11

二 其他之裁判12

第三款裁判以外之执行名义14

一 诉讼上之和解14

二 依调停法之调停14

三 依公证法区法院作成之公正证书14

第三节形式的要件15

第一款有执行力之正本15

一 有执行力之正本之意义15

二 执行认可16

三 第八条之执行认可18

四 数通执行名义之正本之交付19

第二款强制执行之声明19

一 关于强制执行之声明19

二 于声明应添附之书类20

第三款其他形式上之要件20

一 执行名义之送达21

二 执行认可之裁判之送达21

三 裁判确定之公证明书之謄本之送达22

四 日时到来之调查22

五 提出已供担保之公证明书及謄本之送达22

六 对于军人军属强制执行时对上级官厅之通知22

第三章强制执行之机关23

第一节执行官23

一 总说23

二 属于执行官之职务所执行之范围23

三 关于执行官实施强制执行之权限24

四 关于执行官之强制执行之职责25

第二节执行法院26

一 绪言26

二 执行法院之管辖26

三 属于执行法院之管辖权限26

四 执行法院为事实之调查及证据调查之权27

五 执行法院所为裁判之形式27

第四章关于执行之送达、通知或催告并强制执行之费用28

第一节关于执行之送达、通知或催告28

一 关于送达或通知或催告之呈报28

二 送达之效力28

三 通知或催告之方式等29

第二节强制执行之费用29

一 执行费用之负担者29

二 执行费用之范围29

三 执行费用之收取并返还30

四 执行费用之预纳30

第五章关于强制执行之保护31

第一节 总说31

第二节对于执行官之执行处分之保护31

一 绪言31

二 异议之声明人32

三 异议之理由32

四 异议之手续及裁判32

第三节对于执行法院之执行所为之裁判并处分之保护33

一 绪言33

二 抗告之理由33

三 抗告之手续34

第四节关于请求之异议或抗告34

一 总说34

二 异议或抗告之理由(或事由)35

第五节关于执行之标的物第三者之异议或抗告36

一 绪言36

二 异议或抗告声明人并异议或抗告之理由37

三 声明不服之方法37

四 异议或抗告之期间37

第六节执行之停止及限制38

一 绪言38

二 执行停止及限制之假裁判38

三 因债务人或第三者之声明为执行之停止或限制之场合40

第六章 执行之担保、他机关之援助裁判籍及民事诉讼法之准用41

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43

第一章对于动产之强制执行43

第一节说总43

一 动产之意义43

二 对于动产之执行方法43

三 扣押之范围44

第二节扣押手续44

一 债务人所持之动产45

二 债务人以外之人所持之动产45

三 对于动产之执行声明事件之合并46

第三节不得扣押之动产46

一 未由土地分离之孳息46

二 第五十七条列举之动产46

第四节变价手续47

一 绪言47

二 变价之限制47

三 变价之方法47

四 拍卖手续47

五 特别之变价方法51

第五节配当手续52

一 配当要求52

二 配当手续之开始53

三 配当之准备手续53

四 配当之实施54

第二章对于不动产之强制执行55

第一节总说55

一 绪言55

二 强制执行之方法55

三 执行机关56

第二节强制拍卖56

第一款扣押手续56

一 强制拍卖之声明56

二 强制拍卖开始之裁定57

三 扣押之效力58

四 强制拍卖之重复声明59

五 强制拍卖声明之撤回59

六 配当要求59

七 强制拍卖手续之利害关系人60

第二款拍卖手续60

一 拍卖之准备61

二 拍卖之实施63

三 拍卖之限制66

四 分割拍卖66

第三款拍卖手续66

一 拍定期日之开始66

二 关于拍定许可异议之理由67

三 关于拍定之裁判68

四 拍定期日之调书之作成70

五 对于拍定许否之裁定之抗告70

六 拍定许可之裁定确定之效果71

七 拍定不许可之裁定确定之效果72

八 拍定人不付价金时之处置72

第四款任意变卖73

一 绪言73

二 于拍定人不支付价金之际不动产之任意变卖73

三 于拍卖期日无拍买要约人时之任意变卖74

四 第一百九十三条之场合之任意变卖74

第五款再拍卖74

一 意义75

二 再拍卖手续75

第六款 配当手续75

附录77

第一次讲习会质疑回答77

第二次讲习会质疑回答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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