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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1

问题一:探讨票据丧失与救济之重要性何在?1

第二章票据丧失之意义及要件3

问题二:票据丧失之意义及要件如何?3

问题三:票据毁损灭失是否为票据丧失?10

问题四;票据没收,是否为票据丧失?14

问题五:票据之涂销是否为票据丧失?16

问题六:票据脱离占有后,若知其现在何人占有中者,是否为票据丧失?18

问题七:票据权利人因被诈欺而将票据交付他人,是否属于票据丧失?22

问题八:票据因折断拼补而无法提示请求付款时,是否属于票据丧失?24

第三章票据丧失之救济27

第一节止付通知27

第一项止付通知之意义及要件27

问题九:止付通知之意义如何?27

问题十: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时,是否须经发票人之同意?30

问题十一: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是否一定要向付款人为止付通知?32

问题十二:票据丧失时,何人有权为止付之通知?34

问题十三: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止付之通知?36

问题十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执有之票据丧失时,其本人是否可为止付之通知?38

问题十五:委托金融业提示请求付款之票据丧失时,应由何人为止付之通知?40

问题十六:背书不连续之票据丧失时,其执票人是否得为止付之通知?44

问题十七:票据丧失时,票据让与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45

问题十八:取得他人在其上真正签名之伪造票据丧失时,其票據权利人可否向付款人为止付之通知?47

问题十九:非以金融业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之票据丧失时,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又如何为止付之通知?48

问题二十: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以邮递方式送达止付之通知?51

问题二十一:未到期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其实务上之处理如何?54

问题二十二: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限经过后,付款人可否不受理止付之通知?57

问题二十三:发行满一年之支票丧失时,票据权利人是否可以向付款人为止付之通知?59

问题二十四:消灭时效完成后,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61

问题二十五:倒填到期日之本票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64

问题二十六:已经止付之票据,在其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前他人可否再为止付之通知?69

问题二十七: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提示经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后丧失时,可否为止付通知?71

问题二十八:执票人丧失之支票,虽以金融业为付款人,但发票人并未与该付款人建立支票存款往来关系,付款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73

问题二十九:经发票人记载「禁止转让」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75

问题三十:经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向付款人为止付通知?77

问题三十一:业经付款人付款之票据丧失时,付款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78

问题三十二:保付支票丧失时,可否为止付之通知?81

问题三十三:丧失未经发票人签名或盖章之空白票据,可否为止付通知?83

问题三十四:业经签名或盖章而未记载完成之空白票据丧失时,可否为止付通知?85

问题三十五:经发票人撤销付款委托之支票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96

问题三十六:经发票人向金融业撤销担当付款委托之本票丧失,其票据权利人可否向担当付款人为止付之通知?99

问题三十七:票据权利人死亡后,票据丧失时,其继承人可否为止付之通知?100

问题三十八:发票人死亡后,执票人丧失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时,可否为止付之通知?102

问题三十九:非属票据丧失,付款人可否因止付通知人愿意提供担保而贸然受理止付之通知?又如贸然受理后,此项担保之效力如何?105

问题四十:支票存款户经拒绝往来处分后,执票人丧失支票时,可否向付款人为止付之通知?108

问题四十一:支票存款馀额较止付之票据金额为少时,付款人可否受理止付?如可受理时,应如何处理?111

第二项止付通知之效力113

问题四十二:止付通知是否有防止追索权行使之效力?113

问题四十三:票据权利人之止付通知,是否有中断消灭时效之效力?117

问题四十四:票据权利人于止付通知后死亡,其止付通知之效力如何?119

问题四十五:是否凡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皆不得对同一票据再为止付之通知?121

问题四十六: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时,同一人另委请他人对于同一票据为止付通知之效力如何?130

问题四十七:公示催告程序,因执票人申报权利,经公示催告声请人承认其提出票据为真正而终结,止付之通知是否失其效力?132

问题四十八:止付保留款全数被发票人之其他债权人声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支付殆尽时,止付通知是否因之而失其效力?134

问题四十九:公示催告程序开始时,止付通知是否失其效力?138

问题五十: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应如何证明之?140

第三项止付保留款之动用148

问题五十一:止付保留款得由付款人支付或由发票人另行动用之情形为何?148

问题五十二:票据丧失,经部分止付,嗣后并无存款存入,或虽有存款存入,但仍不敷止付票据金额者,票据权利人取得除权判决时,付款人可否就该部分止付保留款支付?151

问题五十三:除权判决所表彰之票据,其内容与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之票据之应记载事项不符时,付款人可否支付止付保留款?如不可以,应如何救济?155

问题五十四:止付通知后,支票存款户经处分拒绝往来者,其止付通知之效力是否受影响?付款人得否经占有票据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而支付止付保留款?159

问题五十五: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后,支票存款户经处分拒绝往来,不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其止付保留款应如何处理?162

问题五十六:经止付通知之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嗣后寻回,票据权利人拟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发现该票据之消灭时效已完成者,付款人可否将止付保留款支付?164

问题五十七: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为止付通知,并声请公示催告取得除权判决,如该除权判决所表彰原票据之消灭时效已完成者,付款人是否可对除权判决支付止付保留款?166

问题五十八:经止付通知及声请公示催告之票据,执票人提示经以「已经止付」理由退票后,未向公示催告法院申报权利,迳对发票人起诉请求给付票款,于取得确定判决后,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止付保留款,是否可行?170

问题五十九:经部分止付之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其票据权利人是否可以在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提供担保请求就该部分止付保留款先为支付?又如嗣后续有存款拨转止付保留款专户者,是否亦可再提供担保请求续为支付?171

问题六十:票据权利人于取得除权判决后,是否得委任他人向付款人领取止付保留款?173

问题六十一:取得除权判决后,声请人请求支付止付保留款时,除须提出除权判决书正本外,是否须另立收据?175

第四项止付通知之注销177

问题六十二:申请注销止付之意义、性质及效力如何?177

问题六十三:占有票据之人是否得对票据权利人所为之止付通知,申请注销之?180

问题六十四:止付通知之票据权利人于取得除权判决后,是否须先申请注销止付之通知,始得请求付款?182

问题六十五:票据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票据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六种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之情形,是否有必要申请注销止付通知,始得恢复付款?185

问题六十六:支票存款户经处分拒绝往来后,票据权利人可否再申请注销止付?188

问题六十七:止付通知在何种情形下得申请注销?189

第二节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192

问题六十八: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不先为止付之通知,而迳声请公示催告?192

问题六十九:未到期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公示催告之声请?194

问题七十:执票人丧失之支票,虽以金融业为付款人,但其发票人并未与该付款人建立支票存款往来关系,票据权利人可否为公示催告之声请?195

问题七十一:经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声请公示催告?196

问题七十二:业经付款人付款之票据丧失时,付款人可否声请公示催告?197

问题七十三:发票人死亡后,执票人丧失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时,可否声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198

问题七十四:消灭时效完成之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为公示催告之声请?200

问题七十五:保付支票丧失时,可否声请公示催告?202

问题七十六:同一人是否得对同一票据再声请公示催告?203

问题七十七:声请公示催告之止付通知人,未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声请除权判决时,是否有补救办法?206

问题七十八:依票据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票据权利人应于止付通知后五日内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之证明,其「证明」究何所指?209

问题七十九: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得为止付之通知,但应于提出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向付款人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之证明。其所谓「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应如何计算?210

问题八十: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一语涵义,究应如何解释?212

问题八十一: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其经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票据之支付……其尚未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给与新票据」。其中所称「担保」之担保物,是否应限于现金?其担保数额如何?216

问题八十二: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其经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供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支付……其尚未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给与新票据。」其声请人之供担保是否应经法院裁定?担保物应置于何处?220

问题八十三: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未为止付之通知,而迳声请公示催告,可否于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提供担保请求付款人自发票人存款帐户内支付或提存票据金额?224

问题八十四:支票丧失,票据权利人已为止付之通知,并于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提供担保请求给付止付保留款,嗣后回复该支票之占有时,是否可以该支票直接向付款人请求换回原提供之担保物?226

问题八十五: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于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对经到期之票据,得提供 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支付;不能提供担保时,亦得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其被请求之对象为何人?230

问题八十六:未到票载发票日之支票丧失时,票据权利人于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可否向发票人提供担保,请求发给新票据?235

问题八十七:善意取得票据之人,未于公示催告所定申报权利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是否生失权之效果?238

问题八十八:票据权利人于声请公示催告后死亡,其公示催告声请之效力如何?240

问题八十九:票据权利人取得除权判决后,是否尚须取得确定证明书,始得凭以向票据义务人行使票据上权利?242

问题九十:执票人于除权判决后取得票据者,是否得主张善意取得?如不可以,应如何救济?244

问题九十一:丧失票据之票据权利人未曾向付款人为止付通知,于取得除权判决后,可否持之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245

问题九十二:消灭时效已完成之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于声请公示催告,取得除权判决后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款时,票据债务人是否得行使时效抗辩权而拒绝给付?247

问题九十三:票据权利人取得除权判决者,对于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249

问题九十四:票据丧失时,何人有权声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应向何法院声请?253

第三节其他救济方法258

问题九十五:支票丧失时,可否以撤销付款委托方法救济之?258

问题九十六:经票据权利人通知止付之支票,其发票人是否得于法定提示期限经过后,撤销付款之委托?260

问题九十七: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后,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其发票人可否为撤销担当付款之委托?264

问题九十八:票据丧失(不含毁损灭失情形)时,票据权利人可否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266

第四章其他与票据丧失有关之问题269

问题九十九:经付款人盖用「已经止付」并退票之票据,可否再提示请求付款?269

问题一○○: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向付款人为止付通知时,发见发票人并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可否自己补足存款以达到止付目的?271

问题一○一:未到票载发票日之支票经通知止付先予登记后,于票载发票日前该止付票据提示者,可否以「已经止付」理由退票?273

问题一○二:支票丧失经部分止付后,付款人在止付保留款未达原止付之票据金额时,可否应发票人(支票存款户)之请求对其他支票为付款?如果误为允准是否应负赔偿责任?275

问题一○三:止付保留款遭受发票人之其他债权人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满足执行)后,全部无存或尚留存一部分者,付款人是否应继续由发票人存款拨充,以补足止付保留款为止?又若未补足前,通知止付之票据提示时,应以何种理由予以退票?277

问题一○四:经部分止付之票据,其执票人提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应如何处理?287

问题一○五:支票丧失,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后,执票人提示请求付款,经以「已经止付」理由退票,执票人可否对付款人依票据法第一四三条规定起诉请求给付票款?288

问题一○六:执票人提示之票据,部分记载与通知止付之票据不符,金融业究应付款或拒绝付款?291

问题一○七: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经发票人于退票后七个营业日内补足同额款项备付后,嗣后该支票丧失,票据权利人通知止付时,银行是否须另行提存止付保留款?294

问题一○八: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如知其票据现为何人占有者,可否直接向其请求返还?296

问题一○九:丧失支票,经票据权利人为止付通知后,执票人提示经误为付款时,付款人可否向执票人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298

问题一一○:业经付款人付款之票据,在收回前执票人丧失时,付款人是否可以向执票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300

问题一一一:经付款人付款之票据,有人为止付之通知,并声请公示催告,付款人未尝发见。嗣后发见时,付款人应如何处理?303

问题一一二: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是否可以不经止付通知及声请公告催示,迳对票据债务人提起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之诉?305

问题一一三: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而据为己有者,应负如何之法律责任?307

问题一一四:票据遗失后,经他人拾得送返时,票据权利人是否应给付报酬?308

问题一一五: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与受款人后,谎报票据遗失,向付款人为止付之通知,票据债务人应负何刑责?310

问题一一六:谎报票据丧失而为止付者,是否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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