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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1

第一章国际公法之性质与范围1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1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础3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3

第四节 国际法的领域与范围5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分别6

第六节 国际法是否法律7

第七节 国际法的编纂9

第二章国际公法的发达史13

第一节 卫斯特华里和会前的国际法13

第二节 卫斯特华里和会与国家主权的成立15

第三节 自卫斯特华里和会至维也纳会议17

第四节 自维也纳会议至海牙和平会议18

第五节 自海牙会议至世界大战20

第六节 国联盟约与世界新秩序21

第七节 最近的重要趋势22

第三章国际公法学之演进24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前修24

第二节 格老秀斯的制度25

第三节 邹徐的思想26

第四节 国际法的学派27

第五节 巴黎和会以来的新发展29

第二编国际公法的主体32

第四章国际人格32

第一节 国际人格的意义32

第二节 不具有国际人格者33

第三节 具有国际人格者35

第五章国家40

第一节 国家的意义40

第二节 国家的分类(Ⅰ)自结合的方式方面观察41

第三节 国家的分类(Ⅱ)自主权的运用方面观察44

第六章国家之承认与继承48

第一节 国家的承认48

第二节 政府的承认52

第三节 交战团体和判乱团体的承认53

第四节 国际人格之丧失55

第五节 国家的继承56

第七章国家之基本的权利58

第一节 概说58

第二节 平等权59

第三节 生存权或自卫权)60

第四节 独立权63

第五节 干涉问题64

第八章国家的责任67

第一节 概论67

第二节 国家的直接责任68

第三节 国家的间接责任70

第四节 国家对于债务的责任72

第三编国际公法的客体74

第九章国家对人的法权74

第一节 法权的意义74

第二节 本国人75

第三节 外国人77

第四节 享有治外法权之人78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79

第六节 犯人引渡80

第十章国家对于公私船舶的法权81

第一节 国家对于领土外的法权81

第二节 国家对于公海上船舶的法权82

第三节 国家对于港内及领水上船舶的法权83

第四节 国家对于公海上共同的法权85

第十一章国家对于领土的法权(一)领土取得的方式86

第一节 领土的概念86

第二节 先占87

第三节 添附89

第四节 时效90

第五节 割让90

第六节 征服92

第七节 租借93

第十二章国家对于领土的法权(二)国界与领水94

第一节 领土的范围94

第二节 山岳95

第三节 河川95

第四节 领海96

第五节 海湾98

第六节 海峡98

第十三章国际地役100

第一节 国际地役的意义100

第二节 一般的地役权—河流101

第三节 海峡102

第四节 通洋运河104

第五节 特种地役105

第十四章领空108

第一节 一般的原则108

第二节 国际航空公约所定的规则109

第三节 国际无线电公约111

第四编国际交涉及其机关113

第十五章国际交涉概论113

第一节 论外交的由来113

第二节 谈判116

第三节 国际会议117

第十六章条约119

第一节 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功用119

第二节 条约的性质与种类120

第三节 缔约权121

第四节 条约的形式122

第五节 条约的批准123

第六节 条约的解释124

第七节 条约对于第三国的关系125

第八节 条约的终止126

第九节 情势变迁问题127

第十七章外交机关130

第一节 国家机关130

第二节 使馆制度与使节权131

第三节 外交代表的等级132

第四节 使节的派遣和接受133

第五节 外交代表的任务及其终结134

第六节 外交代表的特权136

第十八章领事制度138

第一节 领事的性质138

第二节 领事制度的沿革138

第三节 领事的种类及等级139

第四节 领事的任用和听务140

第五节 领事的特权和终任141

第六节 领事的派遣与承认问题142

第七节 领事裁判权制度143

第八节 其他国际事务人员145

第五编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方法146

第十九章国际争议之和平的解决方法146

第一节 论救济的权利146

第二节 国际争议的性质和类别147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148

第四节 斡旋与调停149

第五节 和解与调查151

第六节 仲裁153

第二十章国际争议之强迫解决的手段156

第一节 强迫息争的意义156

第二节 报复157

第三节 报仇158

第四节 平时封锁160

第五节 干涉162

第二十一章国际联盟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163

第一节 国际联盟的组织及其旨趣163

第二节 国联及其会员国的责任165

第三节 仲裁制度166

第四节 行政院的审议报告167

第五节 「国内法权」问题169

第六节 非会员国间的争议170

第七节 集体制裁的问题171

第二十二章国际常设法庭与司法解决国际争议175

第一节 国际常设法庭与国际联盟175

第二节 法庭的组织176

第三节 法庭的权限179

第四节 诉审程序181

第五节 一九二九年修正案大要182

第六节 谘询意见184

第七节 司法判决与仲裁判决的不同185

第二十三章国际和平的组织问题186

第一节 十九世纪的国际制度186

第二节 国际联盟与世界和平189

第三节 世界和平的改造方案192

第六编战争法200

第二十四章战争法的存废问题200

第一节 国际战争的合法性200

第二节 废除战争法的论据203

第三节 保存战争法的理由206

第二十五章战争概说210

第一节 战争的意义210

第二节 战争的原因214

第三节 战争的法规215

第四节 战争的区域218

第五节 交战国及其兵力218

第二十六章战争的开始及其影响221

第一节 战争的开始221

第二节 敌性问题224

第三节 战争开始的影响226

第四节 开战后非敌性的交涉232

第二十七章陆战法237

第一节 合法的战斗员237

第二节 战争的用具239

第三节 害敌的手段241

第四节 袭击包围与炮轰243

第五节 战争的计谋244

第六节 伤人及死骸的处理247

第七节 俘虏的待遇250

第八节 军事占领254

第九节 敌产的征用和破坏256

第十节 战事犯的处罚258

第十一节 战时报仇260

第二十八章海战法262

第一节 海战概论262

第二节 合法的战斗员263

第三节 海战的工具(水雷的使用)266

第四节 海战的方法267

第五节 私产的捕获269

第六节 私产之敌性的决定271

第七节 击毁商船的要件272

第八节 潜艇袭击商船的限制274

第九节 海底电线的拆毁问题275

第二十九章空战法277

第一节 空战法规的渊源277

第二节 空中轰炸问题278

第三节 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战的实例279

第四节 一九二三年空战法则草案282

第五节 一九三二年军缩会议关于空战事项之决议283

第六节 空战立法即应成立285

第七节 战时无线电的使用法286

第三十章战争的中止287

第一节 战争终止的方式287

第二节 和约之订立及其内容288

第三节 和约之执行及其效果290

第四节 还原法291

第七编中立法293

第三十一章中立之一般的意义293

第一节 中立的起源293

第二节 中立的演化296

第三节 中立的性质298

第四节 中立的新观念302

第三十二章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305

第一节 交战国与中立国权义的冲突305

第二节 中立权利307

第三节 中立义务313

第四节 中立人民的中立行为318

第三十三章交战国对于中立商务的限制321

第一节 封锁321

第二节 违禁品326

第三节 非中立役务327

第四节 临检328

第五节 中立商船的被捕及毁弃330

第六节 中立商船的审判331

第七节 捕获??331

第三十四章中立的始终及其将来333

第一节 中立的开始333

第二节 中立的终止334

第三节 中立的类别335

第四节 中立的将来337

第八编联合国340

第三十五章联合国的成立及其宗旨340

第一节 概说340

第二节 联合国成立的经过341

第三节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346

第三十六章联合国的会员国349

第一节 创始会员国349

第二节 选入会员国349

第三节 会员国地位的丧失353

第四节 联合国现有的会员国354

第五节 会员国的权利义务364

第三十七章联合国的主要机关366

第一节 大会366

第二节 安全理事会377

第三节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390

第四节 托管理事会392

第五节 国际法院393

第六节 秘书处397

第三十八章联合国的专门机构398

第一节 概说398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399

第三节 国际粮农组织401

第四节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402

第五节 国际民航组织404

第六节 世界卫生组织405

第七节 万国邮政联盟406

第八节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409

第九节 国际货币基金410

第十节 国际电讯联盟411

第十一节 世界气象组织412

第十二节 政府间海事谘询组织413

第十三节 国际原子能总署415

第三十九章联合国的区域组织416

第一节 概说416

第二节 美洲区域组织418

第三节 欧洲区域组织420

第四节 亚洲区域组织432

第五节 中东区域组织436

第六节 非洲区域组织439

第七节 共产集团区域组织442

第八节 其他444

第四十章联合国宪章的修改447

第一节 宪章对于修改的规定447

第二节 第一个宪章修正案生效情形448

第九编国际公法的最新发展451

第四十一章战争犯罪451

第一节 战争犯罪的概念451

第二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战犯处理情形453

第三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情形454

第四节 论违反人道罪457

第五节 论违反和平罪459

第六节 国际刑事法院草约460

第七节 灭绝种族罪防止及处罚公约461

第八节 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464

第九节 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各公约对于战犯的规定469

第四十二章海洋法472

第一节 海上自由的意义472

第二节 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约474

第三节 公海捕渔公约479

第四节 邻接区公约481

第五节 大陆礁层公约483

第四十三章太空法刍议486

第一节 太空时代的开始486

第二节 太空的界限问题488

第三节 国际法学会的主张490

第四节 联合国的太空宣言492

第五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区域组织的太空工作495

第六节 太空法的未来发展498

第四十四章外交特权及豁免504

第一节 概论外交关系公约及领事关系公约等504

第二节 外交特权的意义505

第三节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506

第四节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509

第五节 联合国及其官员的特权与豁免512

第六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514

第七节 领事的特权与豁免515

第四十五章论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553

第一节 学理上的检讨553

第二节 实际上的事例556

第三节 联合国的人权宣言558

第四节 综合的批判561

重要参考资料566

附录585

一、修正国际联合会盟约585

二、国际常设法庭规约598

三、非战公约623

四、中英文对照联合国宪章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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