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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民事诉讼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1

第二节 民事诉讼之种类4

第三节 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6

第四节 民事诉讼之限界7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8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8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之性质9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之效力10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之沿革12

第一项 各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12

第二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13

本论14

第一编总则14

第一部诉讼主体14

第一章法院14

第一节 总说14

第二节法院之管辖16

第一项 概说16

第二项 职务管辖17

第三项土地管辖18

第一款 普通审判籍18

第二款特别审判籍22

第一目 关于财产权上诉讼对于特种被告之特别审判籍23

第二目 依诉讼標的与管辖区域之关系而生之特别审判籍27

第三目 基于诉讼上关系而生之特别审判籍34

第三款 审判籍相互之关系35

第四项 指定管辖36

第五项 合意管辖38

第六项 管辖之调查与管辖错误之效果43

第七项 诉讼之移送44

第三节法院职员之能力46

第一项 概说46

第二项推事之回避47

第一款 自行回避47

第二款 裁定回避51

第三项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54

第二章当事人55

第一节 总说55

第二节 当事人之能力58

第三节 当事人之选定64

第四节 诉讼能力67

第五节代理人及辅佐人72

第一项代理人72

第一款 概说72

第二款 法定代理74

第三款 诉讼代理79

第四款代理权之消灭85

第一目 法定代理权之消灭85

第二目 诉讼代理权之消灭86

第二项 辅佐人88

第二部诉讼客体90

第一章 总论90

第二章 各种欣讼之诉讼标的92

第三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94

第三部诉讼费用97

第一章 总论97

第二章诉讼费用之负担99

第一节 总说99

第二节诉讼费用负担之標准99

第一项 当事人负担之標准99

第二项 参加人负担之標准102

第三项 第三人负担之標准103

第三节 诉讼费用负担之裁判104

第四节 诉讼费用额之额之确定106

第五节 诉讼费用负担规定之准用107

第三章 诉讼费用之担保108

第四章 诉讼救助112

第四部诉讼程序117

第一章诉讼程序之立法主义117

第一节 当事人进行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117

第二节 辩论主义及干涉主义118

第三节 言词审理主义及书状审理主义119

第四节 两造审理主久及一造审理主义120

第五节 公开审理主义及秘密审理主义121

第六节 直接审理主义及间接审理主义121

第七节 法定顺序主义及自由由顺序主义122

第八节 自心由证主义及法定证据主义124

第九节 当事人平等主义及当事人不平等主义125

第十节 本人诉讼主义及代理诉讼主义125

第二章诉讼程序之行为126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观念126

第二节诉讼行为之种类127

第一项 法院之诉讼行为127

第二项 当事人之诉讼行为128

第三项 第三人之诉讼行为132

第三节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132

第一项 法院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132

第二项 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13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用语135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处所135

第三章诉讼程序之通则136

第一节当事人书状136

第一项 概说136

第二项 书状之程式137

第三项 书状之提出138

第四项 书状之補正139

第五项 声明或陈述之笔录140

第二节送达140

第一项 概说140

第二项 送达人及应送之文书140

第三项 应受送达人142

第四项送达之方法145

第一款 本人送达145

第二款 補充送达145

第三款 留置送达146

第四款 嘱託送达147

第五款 公示送达148

第五项 送达之期日151

第六项 送达证书151

第三节期日及期间154

第一项 概说154

第二项 期日155

第三项 期间157

第四项 不变期间遲诀160

第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162

第一项 概说162

第二项 诉讼程序之中断162

第三项 诉讼程序之中止167

第四项 诉讼程序之休止170

第五项 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172

第五节言词辩论173

第一项 概说173

第二项 当事人在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174

第三项 审判长于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177

第四项 法院于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179

第五项 言词辩论之笔录182

第六节裁判186

第一项 概说186

第二项判决188

第一款 判决之种类188

第二款 判决之要件189

第三款 判决之宣示191

第四款 判决之製作193

第五款 判决之送达195

第六款 判决之更正196

第七款 判决之補充197

第三项 裁定198

第四项 法院书记官之处分199

第七节 诉讼卷宗200

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201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202

第一节总论202

第一项诉之意义及其种类203

第一款 诉之意义203

第二款 诉之种类205

第二项诉权207

第一款 概说207

第二款诉权之存在要件209

第一目 形式上要件(又称诉讼成立要件)209

第二目 实质上要件(又称权利保护要件)215

第二节起诉220

第一项 起诉之程式220

第二项 诉之审理223

第三项诉讼系属(起诉之效力)224

第一款 诉讼系属之意义224

第二款 诉讼系属发生之时期及其消灭225

第三款 诉讼系属之效力227

第三节诉之合并231

第一项 概说231

第二项 客观的诉之合并231

第三项 反诉237

第四项主观的认之合并(共同诉讼)242

第一款 总说242

第二款共同诉讼之种类246

第一目 普通共同诉讼246

第二目 必要共同诉讼247

第三款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251

第一目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251

第二目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252

第三目 共同诉讼之续行与传唤254

第四节诉讼参加255

第一项 主参加诉讼255

第二项 从参加诉讼(一称辅助参加)258

第五节诉之变更或追加269

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意义269

第二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要件270

第三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程序及裁判274

第六节 诉之撤回277

第七节言词辩论之准备281

第一项 总说281

第二项 准备书状282

第三项 准备程序283

第四项 言词辩论前之处置287

第八节证据288

第一项通则288

第一款 总说288

第二款举证责任293

第一目 举证责任之意义293

第二目 举证责任之分配294

第三款证据程序305

第一目 证据之声明305

第二目 证据之调查307

第二项人证312

第一款 人证及证人之意义312

第二款 证人之能力313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314

第四款 证人之制裁321

第五款 证人之权利324

第六款 证人之程序324

第七款 证言之证据力327

第三项鉴定329

第一款 鉴定及鉴定人之意义329

第二款 鉴定人之义务331

第三款 鉴定之程序332

第四款 鉴定证人及准鉴定人334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336

第四项书证336

第一款 书证及证书之意义336

第二款 文书之种类337

第三款 文书提出之义务338

第四款 执有人违背义务之制裁340

第五款 书证之程序340

第六款 文书之证据力345

第七款 准文书348

第五项勘验348

第一款 勘验及勘验物之意义348

第二款 勘验之种类348

第三款 勘验之忍耐义务349

第四款 勘验程序350

第五款 勘验之证据力352

第六项证据保全352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352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要件353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程序353

第四款 证据保全之费用356

第五款 证据保全之效果356

第九节和解357

第一项 和解之意义357

第二项 利解之要件359

第三项 和解之程序360

第四项 和解之效力361

第五项 和解之撤销及无效361

第十节判决362

第一项终局判决362

第一款 全部终局判决362

第二款 一部终局判决363

第二项 中间判决364

第三项 捨弃判决与认诺判决366

第四项 一造辩论判决367

第五项 宣示假执行之判均370

第六项 定期或分期履行与增减给付或变更原有效果之判决375

第七项判决之效力375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375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379

第三款 判决之执行力383

第四款 判决之形成力383

第八项 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383

第二章简易诉讼程序385

第一节 总说385

第二节 诉讼之标的386

第三节调解388

第一项 调节之意义388

第二项 應经调解之事件389

第三项调解程序390

第一款 调解之开始391

第二款 调解之进行391

第三款 调解之终结393

第四项 调解笔录394

第五项 调解程序之费用395

第四节 简易诉讼之提起及其声明或陈述395

第五节 简易辩论396

第六节 调查证据397

第七节 简易判决397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398

第一章总论398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及其性质398

第二节 上诉之种类399

第三节 上诉之效力400

第二章第二审程序401

第一节 第二审之性质401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要件401

第三节 第二审上诉权之舍弃及其上诉之撤回409

第四节 附带上诉412

第五节 第二审审判前之程序417

第六节第二审之审理418

第一项 第二审之言词辩论418

第二项 第二审之诉讼资料420

第三项 诉之变更追加或反诉422

第七节 第二审之判决422

第八节 第二审假执行之裁判427

第九节 第二审终结后之程序430

第三章第三审程序430

第一节 第三审之性质430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要件431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434

第四节 第三审审判前之程序437

第五节 第三审之审理438

第六节 第三审上诉之裁判441

第四编抗吿程序444

第一章 抗告之意义444

第二章 抗告之要件445

第三章 抗告之效力450

第四章抗告之裁判451

第一节 原审法院或审判长之裁判451

第二节 抗吿法院之裁判452

第五章 再抗告454

第六章 准抗告455

第五编再审程序455

第一章 再审之意义456

第二章 再审之要件(合法要件)457

第三章再审之诉之提起460

第一节 提起再审之主体460

第二节 提起再审之理由461

第三节 提起再审之法院465

第四节 提起再审之效力467

第四章再审之诉之审判467

第一节 关于合法与否之审判468

第二节 关于有无再审理由之审判468

第三节 关于本案之审判469

第五章 再审之诉之判决效力470

第六章 准再审471

第六编督促程序471

第一章 督促程序之意义471

第二章 督促程序之要件472

第三章 支付命令之声请473

第四章 支付命令之异议476

第五章 支付命令之假执行478

第七编保全程序480

第一章 总论481

第二章假扣押程序481

第一节 假扣押之意义及其要件481

第二节 假扣押之声请482

第三节 假扣押裁定之撤销486

第三章假处分程序489

第一节 假处分之意义及其要件489

第二节 假处分之声请490

第三节 假处分撤销之限制492

第四节 设定假地位之假处分492

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493

第一章 总论494

第二章 一般公示催告程序495

第三章 宣示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序501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505

第一章 总论506

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506

第一节 总说506

第二节 婚姻事件之种类506

第三节 婚姻事件之管辖507

第四节 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508

第五节 婚姻事件之特别程序509

第六节 婚姻事件判决之效力516

第三章亲子关系事件程序517

第一节 收养事件程序517

第二节 生子关系事件520

第三节 亲权事件524

第四章禁治产事件程序525

第一节 总说526

第二节 禁治产之宣吿程序526

第三节撤销禁治产宣吿之程序530

第一项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讼程序530

第二项 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533

第五章宣告死亡事件程序535

第一节 总说536

第二节 宣吿死亡之程序536

第三节 撤销死亡宣吿之诉之程序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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