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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3

第一部分 序言3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5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5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5

第一节 一般规定5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5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5

第七条 直线基线6

第六条 礁石6

第五条 正常基线6

第十条 海湾7

第九条 河口7

第八条 内水7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8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8

第十一条 港口8

第十二条 泊船处8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8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9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9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9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9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9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10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10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1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11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12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12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12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13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3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13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14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14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15

第四节 毗连区15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15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15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15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17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17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18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18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18

第二节 过境通行18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9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19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19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20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21

第三节 无害通过21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21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21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22

第四十六条 用语22

第四部分 群岛国22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23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23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24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24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24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25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26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27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27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2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28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2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28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28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30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30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32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32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32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33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34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34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34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35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36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37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37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37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38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39

第六部分 大陆架39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40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41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41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41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42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42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42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43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4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44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44

第七部分 公海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45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45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45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45

第九十条 航行权45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46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46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47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47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48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4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48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49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49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49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49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50

扣押的船舶和飞机50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50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50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50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50

第一一○条 登临权51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51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52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53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3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54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54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54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5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55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55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55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56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57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57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58

第一二二条 定义58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58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59

第一二四条 用语59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人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59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60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60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60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60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60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61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61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62

第一三三条 用语62

第十一部分 “区域”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62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63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63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63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63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63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64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64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65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65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65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66

活动的相互适应67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67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67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67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68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68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68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68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70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73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73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74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74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76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76

第四节 管理局76

A分节 一般规定76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77

B分节 大会77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77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78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80

C分节 理事会80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83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86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87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8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90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90

D分节 秘书处90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90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91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92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92

E分节 企业部92

第一七○条 企业部9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93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93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93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94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94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9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9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9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9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94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95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95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95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96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96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96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96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96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97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97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98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99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99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00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00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0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0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100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101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101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102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102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102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102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102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103

第三节 技术援助103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103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104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104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10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104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104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105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105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105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106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106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107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09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109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109

第六节 执行109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110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110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110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112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112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113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114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114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115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115

第七节 保障办法115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115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115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11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116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117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117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118

第八节 冰封区域118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118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18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118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119

第十节 主权豁免119

第九节 责任119

第二三五条 责任119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20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20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121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121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1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1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121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122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122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122

第二节 国际合作122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122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123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23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123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124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125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125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126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126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126

权利127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127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127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128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128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128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28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128

第二六三条 责任129

第五节 责任129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129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129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129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129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130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130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130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130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131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1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1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132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132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133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133

第二节 国际合作133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133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133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133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134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134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135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135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36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136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137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137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7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137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138

第二八四条 调解13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138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138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139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139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139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140

第二八九条 专家140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140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141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141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142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142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143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143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143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143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145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147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14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148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14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14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14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149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150

第三○五条 签字15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150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151

第三○八条 生效151

第三○七条 加入151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152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152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153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153

第三一二条 修正153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154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154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155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155

第三一七条 退出155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156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157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59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162

第二条 探矿162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162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16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163

第五条 技术转让164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167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168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16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170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17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171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171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171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180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18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180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181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184

第十八条 罚则184

第二十二条 责任185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185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185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186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186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186

第一条 宗旨186

第五条 董事会187

第四条 组成187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188

第八条 所在地189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189

第十一条 财政190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190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190

第十二条 业务193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194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96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196

附件五 调解196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196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196

第四条 程序197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198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198

第五条 和睦解决198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198

第七条 报告198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198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199

第十三条 权限199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199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199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199

第三条 法官200

第二条 组成200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200

第一条 一般规定200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200

第六条 出缺201

第五条 任期201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201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202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202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20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203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203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203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203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203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20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204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204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205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205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206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206

第二节 权限206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206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206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207

第二十六条 审讯207

第三节 程序207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207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207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208

第三十条 判决书208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208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208

第三十五条 组成209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209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209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209

第三十四条 费用209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210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210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210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211

第五节 修正案211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211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211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212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212

附件七 仲裁212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212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214

第七条 开支214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214

第五条 程序214

第九条 不到案214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215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215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215

第十条 裁决书215

第二条 专家名单216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216

附件八 特别仲裁216

第三条 特点仲裁法庭的组成217

第四条 一般规定218

第五条 事实认定218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219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219

第二条 签字219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219

第一条 用语219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220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221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221

第六条 责任221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223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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