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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80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807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807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要件)807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承租人利益订立的买卖合同)813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及转让)815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817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的权利归属)820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822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原则及例外)825

第二百四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权)827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承担的义务)828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的损害赔偿责任)828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救济方法)831

第二百四十九条(承租人的返还请求权)831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835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838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838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838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842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的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842

完成)842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应依约选用材料)845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846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847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849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责任)849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851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852

第二百六十二条(工作成果不合格的违约责任)852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的支付报酬义务)858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859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861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864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864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866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869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869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869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872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人的主要义务)876

第二百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880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880

第二百七十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审查)883

第二百七十六条(监理人的法律责任)885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的监督权)888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检查)889

第二百七十九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890

第二百八十条(设计人对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892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工义务和法律责任)893

第二百八十二条(承包人过错的法律责任)895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的窝工损失赔偿)897

第二百八十三条(工程延期发包人的责任)897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增付费用的规定)898

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902

第二百八十七条(承揽合同的适用)904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905

第一节 一般规定905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905

第二百八十九条(承运人不得拒运)907

第二百九十条(运输期间)910

第二百九十一条(运输路线)913

第二百九十二条(票款)916

第二节 客运合同918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918

第二百九十四条(客票)921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按时乘坐的义务)924

第二百九十六条(行李)927

第二百九十七条(关于危险物品与违禁物品的强制规定)930

第二百九十八条(安全运输告知义务)932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935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和服务标准的违约责任)938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的救助义务)940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942

第三百零三条(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害赔偿)945

第三节 货运合同949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如实申报的责任)949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办理货运审批、检验的义务)954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危险物品时托运人的特别义务)955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包装货物的义务)955

第三百零八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959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及时通知义务)966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的检验义务)973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货差货损的赔偿责任)978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差货损的赔偿责任)979

第三百一十三条(承运人的连带责任)979

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费)985

第三百一十五条(承运人的留置权)985

第三百一十六条(承运人的提存权)98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986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986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991

第三百二十一条(多式联运中货差货损的赔偿责任)996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单据)996

第三百二十条(多式联运单据转让后托运人的责任)996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10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03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1003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008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和一般性条款)1012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020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1023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1026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身份权和荣誉权)1026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1033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与种类)1033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1033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1039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1045

义务)1045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051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1055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1059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063

第三百三十七条(他人公开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法律后果)1069

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1075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1082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合同发明创造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原则)1086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和分享原则)109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1093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类型及形式要件)1093

第三百四十三条(禁止非法垄断技术)1096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权的有效存在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的前提)1099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102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1105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107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1110

第三百四十九条(让与人的法定义务)1113

第三百五十条(受让人的保密义务)1117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的违约责任)1120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的违约责任)1124

第三百五十三条(实施合同侵权责任的承担)1128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1132

第三百五十五条(特殊规定)1136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140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1140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156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157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项目失败后的法律后果)1170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181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185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191

第三百六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用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1196

第三百六十四条(有关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另行规定)1196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1209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1209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1213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1217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1221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1225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告知保管人的义务)1229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1234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1238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1242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毁损、灭失后的责任承担)1246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义务)1250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返还期间)1254

第三百七十七条(原物孳息的归属)1257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及可替代物的返还)1261

第三百七十九条(支付保管费的期限)1265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1268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1272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1272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1276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仓储保管)1280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1284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1288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1293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1297

第三百八十八条(仓储物的检查和提取样品)1301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1305

第三百九十条(存货人的不真正义务)1309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保管的期限)1313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储物的提取)1318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和提存)1322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的责任)1326

第三百九十五条(一般保管规定的适用)1330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1332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1332

第三百九十七条(受托人的权限)1336

第三百九十八条(受托费用的预付及偿还)1340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1345

第四百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及转委托)1349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1353

第四百零二条(第三人知道的间接代理)1358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及其法律后果)1362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物的义务)1367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1371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375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1380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1385

第四百零九条(共同受托人的责任)1389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解除及赔偿)1393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1398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1402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的债务承担)1406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1412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1412

第四百一十五条(委托事务的费用)1415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1417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分)1419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补偿差额的效力以及额外利益的归属)1421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1428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1432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与第三人的关系)1435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留置权)1437

第四百二十三条(委托合同规定的适用)1441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1442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1442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的义务)1447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报酬与居间费用的负担)1451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未成功时费用的负担)1456

附则1461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时间)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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