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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时刻刻为老百姓兴利除弊——高岗在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四五年一月十二日)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知各县二科分为二、四两科(一九四五年一月十九日)6

附一:陕甘宁边区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各县二、四科分开的提案7

附二:米脂县政府关于呈报本府二、四科分科办公的呈文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烟叶进口禁令仍不解除(一九四五年一月十九日)8

附:西北财政经济办事处给边府关于解除烟叶进口禁令的呈文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呈请奖励佳县神泉区金明寺群众捉匪事照准(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二日)9

附:周兴、刘海滨为奖励佳县神泉区金明寺群众捉匪事给边府呈文10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嘉奖佳县神泉区金明寺群众捉匪的命令(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四日)11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为奖励佳县金明寺群众捉匪事给边府的呈文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薛张氏为争继承权上诉案应予驳回(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四日)13

毛主席对薛张氏呈状的批示14

附:薛张氏给毛主席的呈状15

林伯渠为薛张氏呈状事给毛主席的复函(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九日)16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一九四五年拥军优抗工作(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五日)1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修筑机场动员民工应照顾之两件事(一九四五年二月二十五日)19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给边府的呈文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拨小米二百石救济新来三边蒙、回灾民(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八日)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公函——令帮助赴前方骑兵旅代买油盐、柴菜(一九四五年二月二十八日)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公函——商民铜钹、手锣被驻军没收请求发还(一九四五年二月二十八日)22

附一:延安市公私商行呈文23

附二:陕甘宁盐业公司一分栈呈文23

附三: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留守兵团给边府办公厅的复函24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呈文2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延属专署成立人民武装科(一九四五年三月二日)25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令陇东保安分处增加人员(一九四五年三月五日)2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陇东分区保安分处扩增人员与组织(一九四五年三月五日)27

附: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呈文2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颁布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地权条例、租佃条例事(一九四五年三月二十八日)28

附一: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29

附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34

附三: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3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奖助投资暂行条例(一九四五年三月二十八日)41

附: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41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吴堡县政府一九四四年各项工作总结报告的意见(一九四五年三月三十日)43

附:吴堡县一九四四年全年各项工作总结报告45

附:王子良给边府的呈状8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王子良与吉根云赁房合伙纠纷案(一九四三年四月三日)8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童宪能与常桂英婚姻纠纷案处理意见(一九四五年四月五日)81

附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呈文82

附二:李木庵的意见8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民族学院迁移城川(一九四五年四月六日)84

附:陕甘宁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为报告民族学院迁移城川事的呈文8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照来呈所拟意见处理李忠代区长(一九四五年四月七日)85

附一: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李忠代理区长工作事的呈文86

附二:关于垦区代理区长李忠在代理时期工作情形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8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黄清福与黄仲高房屋土地纠纷案希再作调查由(一九四五年四月七日)89

附:黄清福给边府的呈状9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民族事务委员会三边办事处编制人员二十名(一九四五年四月九日)9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派史祥周协助查处王隆业一案(一九四五年四月十九日)92

附:陕甘宁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呈文92

附:史祥周给林主席、李副主席的报告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对镇原县余长延等匪犯处理的批答(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二日)98

附一:转呈陇东马专员关于教育释放匪犯由99

附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死刑审核意见书10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固临县没收延市商人王燕林等货物令即发还(一九四五年四月三十日)10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调查固临县没收延市商人货物案(一九四五年四月三十日)104

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一九四五年五月一日)105

附:周兴等就料面一案给边府的呈文106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七一五团华兴商店欠商人款烟问题给联政的公函(一九四五年五月八日)107

附一:颉星云、曹祥煌给林、李主席的呈文107

附二:联政组织部给林、李主席函108

附三:子洲县政府为转知七一五团华兴商店赔偿款烟的呈文109

附四:谢怀德给林、李主席及联政的函110

附五:禀、呈三件110

陕甘宁边区公营工厂工资暂行办法(一九四五年五月八日)114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各专署县(市)政府催动成立中西医药研究会的通知(一九四五年五月十日)117

附:陕甘宁边区中西医药研究会暂定组织简章11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自六月一日起实行以流通券为边区本位币(一九四五年五月十一日)120

附一:西北财政经济办事处通知121

附二:陕甘宁边区银行呈文123

附三: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通知12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清涧县保安科打伤师张锁一案的处理办法(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一日)124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重申禁止食粮出口蒸酒熬糖(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一日)12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通令各级政府切实废止肉刑,改进司法工作(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二日)1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防旱备荒的训令(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三日)12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本伙食单位防旱备荒几个问题的决定(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九日)13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冯德九偷运与秘藏禁进物品应予没收(一九四五年六月一日)132

附:商民冯德九之呈文13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同意高等法院处理米脂常鸿育与吴在成土地案意见(一九四五年六月一日)134

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呈文13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延属专署所属保安分处由七人增至十二人(一九四五年六月九日)136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报告13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对郭洪绪等十五人向边府呈状的批复(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137

备荒问题座谈会通过事项(一九四五年六月十四日)13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各级政府立即将借粮归还一九四五年六月十八日)141

林伯渠在边府备荒节约会上的讲话(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九日)141

边区公营商店合作社防旱备荒调查提纲(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一日)14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李向荣抗税问题给陇东专署的批答(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一日)145

附:陇东专员公署关于参议员李向荣抗税不交问题的请示报告145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供给方面几项办法的决定(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三日)146

林伯渠等给各级参议员、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及小学教员们的信——把防荒深入到每个角落(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14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固临县扣留王燕林等三人货物案的批答(一九四五年七月三日)149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呈文14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李贞富控告李思明等违法行为不是事实(一九四五年七月六日)150

附一:佳县响石区进柏沟村李贞富控诉李思明等违法行为的呈文151

附二:佳县县长魏希文呈文152

附三:佳县政府司法处关于李贞富等控诉李思明等七人情况的报告15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薛长荣同李桂英离婚纠纷问题(一九四五年七月九日)158

附一:李木庵对李桂英与薛长荣离婚案的意见158

附二:薛长荣上诉李桂英等人的呈文159

附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于薛长荣与李桂英离婚案处理经过的报告16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庆阳县一九四五年夏季租额标准准予备案(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163

附一:陇东专员公署关于庆阳县一九四五年夏季租额标准问题的报告164

附二:庆阳县一九四五年夏季租额标准16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驳常鸿育和吴常氏争买土地案上诉(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166

附:常鸿育向边府、边参议会审判委员会的呈文166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关于史俊臣离婚纠纷案处理意见(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169

附一:李木庵报告169

附二:史俊臣上诉书(节录)170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对绥德专署五月份工作简报的批答(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八日)173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五月份工作简报174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关中专署防旱备荒报告的复函(一九四五年七月三十一日)180

附:关中分区关于防旱备荒的初步报告18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复华池县春季生产工作总结报告(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191

附:华池县政府一九四五年度春季生产工作总结报告19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同意高等法院关于固林县桃枝村白丹章与白居仁为争执水路案之判决(一九四五年八月九日)221

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呈文2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种麦指示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22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复赤水县防旱备荒工作报告(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三日)224

附一:赤水县政府防旱备荒工作报告226

附二:陕甘宁边区建设厅对赤水县防旱备荒工作报告的意见242

附三:财政厅关于赤水县防旱备荒工作报告的意见24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示土地所有权及暂缓增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244

附一:定边县政府为请示土地所有权证可否增加税额的报告244

附二:关于定边县(财字第3号)请示意见24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处理探买探卖问题的原则(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四日)24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七日)247

附一: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248

附二: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修改意见250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政府通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25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一九四五年九月六日)25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定边、盐池两县缉拿孙学良、刘万恒二人归案(一九四五年九月十一日)256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为讨论选举和备荒问题给各县参议会的通知(一九四五年九月十五日)25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各县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应及时认真负责处理(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三日)257

陕甘宁边区政府选举委员会关于今年乡选工作致各专员、县市长的信(一九四五年十月五日)25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马守明之公粮问题及被打事处理意见(一九四五年十月九日)265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为吉镇马守明公粮事的呈文265

附: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呈文26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将贸易、土产、盐业三公司合并为贸易公司(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267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政府联合通知(一九四五年十月十四日)269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救济各地遭雹灾事的紧急措施(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五日)270

附:绥德专署颁发救灾紧急指示发动抢种抢收和移民27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延属扩充警卫队(一九四五年十月十六日)273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呈文273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今年冬学的指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三日)27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选举委员会关于边县两级政权改选给各专员县市长的信(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七日)27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予取消食盐统销改为自由贸易(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九日)281

附: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呈文28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延属专署各县停办工厂工业贷款归还等问题(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83

附: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呈文284

陕甘宁边区羊子的发展问题(一九四五年十一月)286

陕甘宁边区公粮公草征收条例(草案)(一九四五年十一月)293

附: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通知298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公函(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日)299

附:处理日本投降后因物价猛跌所引起之债务纠纷的参考办法299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缉令(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六日)304

附: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呈报中央医院艾喜春被刺案犯张力已被逮捕30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处理地权纠纷补充办法草案”停止执行(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306

附一:陕甘宁边区民政厅一科对子长县处理地权纠纷补充办法的意见307

附二:子长县政府关于处理地权纠纷补充办法草案呈文309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增产粮食给各专员、县(市)长的信(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七日)3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子长县灾情严重给予救济等事(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九日)317

附:延属分区呈报一九四五年灾情及呈请救济事318

陕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致各专员县市长的第三封信(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日)31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准富县及子长县改变行政区划(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323

附:陕甘宁边区民政厅为子长及富县行政区划变动的呈文323

关于公粮负担中的几个问题(一九四五年)326

陕甘宁边区酒业管理及征税试行办法(一九四五年)332

边区接收委员会关于外迁机关、学校、部队家务接收管理办法(一九四五年)334

一九四六年移民计划及实施办法(一九四五年)335

边区农累税试行的检讨(一九四五年)338

高岗关于工作作风问题的讲话(一九四五年二月五日)343

林伯渠关于作风问题的讲话353

谢觉哉关于工作作风问题的讲话提纲(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366

罗迈在边府作风座谈会上发言(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三日)377

罗迈在边府作风联席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九日)378

罗迈关于作风问题在学习大会上的报告(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385

李景林在边区作风座谈会上的发言(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九日)392

李景林在边府厅长、专员作风联席座谈会上的发言(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396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作风检查总结报告(初稿)(一九四五年二月十日)397

附录407

陕甘宁边区物资管理暂行规章407

陕甘宁边区物资管理暂行规章执行办法409

附:搭配入境物资表与禁进物资表412

要在全国人民面前做出更好的榜样——边区选举运动开始414

中国解放区陕甘宁边区救济分会呈文417

附:中国解放区陕甘宁边区救济分会组织暂行条例418

附:关于减租问题的材料419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问题的函419

陕甘宁边区债之处理办法草案421

减租与生产425

陕甘宁边区减租标准初步整理429

把边区选举运动再推进一步435

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条例(草案)439

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施行细则445

陕甘宁边区破产处理办法449

为什么要制定破产处理办法452

陕甘宁边区乡(市)政权组织条例(草案)454

陕甘宁边区政府新订被服减发标准45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被服上节约备荒的意见458

林伯渠在延安各界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大会上的讲话(节录)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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