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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民法之意义1

二 民法法典之编纂5

三 民法之法源7

四 民法法规之种类10

五 民法之解释14

六 民之效力16

七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19

八 新民法之特色31

第一编总则32

第一章 通则32

第二章权利主体33

第一节权利能力33

第一款 权利之意义34

第二款 胎儿之权利能力35

第三款 外国人之权利能方37

第二节行为能力37

第一款 行为能力概念37

第二款未成年人42

第一项 未成年人之意义42

第二项未成年人无能力之范围及例外42

第一目 未成年人无能力之范围42

第二目 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例外44

第三款 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48

第四款无行为能力人之对方52

第一项 对方保护之必要53

第二项 催告权53

第三项 撤回权及拒绝权55

第四项 取消权之排除56

第三节 住所57

第四节不在及失踪59

第一款 不在59

第二款失踪63

第一项失踪之宣告63

第一目 失踪宣告之制度63

第二目 宣告之要件64

第三目 宣告之效果64

第二项宣告之取消64

第一目 取消之要件64

第二目 取消之效果65

第五节法人66

第一款法人之概念66

第一项 法人之意义66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66

第三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68

第四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69

第二款法人之设立69

第一项 关于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69

第二项 法人格之发生时期71

第三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71

第四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75

第三款 外国法人78

第四款法人之机关78

第一项 社员总会78

第二项 理事81

第三项 监事84

第五款法人之解散85

第一项 解散之意义85

第二项 解散之事由86

第三项 清算之意义87

第四项 清算人88

第五项 清算人之职务权限89

第一款法人之监督94

第一项 法人之监督94

第二项 罚则95

第三章权利客体(物)96

第一节 总说96

第二节 物之意义97

第三节物之种类99

第一款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99

第二款 融通物不融通物100

第三款 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02

第四款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102

第五款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103

第六款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03

第四节不动产与动产104

第一款 区别之理由104

第二款不动产之意义105

第一项 土地105

第二项 定着物105

第三款 动产之意义106

第五节 主物与从物107

第六节 原物与孳息108

第四章法律行为110

第一节总说110

第一款 法律关系与法律要件110

第二款权利之发生变更消灭111

第一项 权利之绝对的发生与消灭111

第二项 权利之相对的发生与消灭112

第三项 权利之变更113

第三款 法律事实113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意义119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种类122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成立及其效力之发生126

第五节法律行为之目的127

第一款 目的之确定127

第二款 目的之可能128

第三款 目的之适法128

第四款 目的之社会妥当129

第六节意思表示130

第一款 意表示之意义130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种类133

第三款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135

第七节非真意之表示136

第一款心里保留137

第一项 要件137

第二项 效力138

第二款虚伪表示139

第一项 要件139

第二项 效力140

第三款错误141

第一项 错误之意义141

第二项 错误之种类143

第三项 错误之效力146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误达147

第八节有瑕疵之意思表示148

第一款 总说148

第二款因诈欺之意思表示149

第一项 诈欺之意义149

第二项 诈欺之要件149

第三款因强迫之意思表示151

第一项 强迫之意义152

第二项 强迫之要件152

第四款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之效力154

第九节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155

第十节 对方之受领能力160

第十一节 意思表示之送达161

第十二节代理161

第一款普通代理162

第一项 代理之意义162

第二项 代理之性质165

第三项 代理之范围166

第四项 代理之种类167

第五项 代理意思169

第六项 代理权170

第七项 代理人之权限172

第八项 代理权之限制173

第九项 代理人之能力及意思表示174

第十项 代理之消灭175

第二款 复代理178

第三款无权代理181

第一项 表见代理182

第二项狭义的无权代理184

第一目 意义184

第二目 效力184

第十三节无效及取消189

第一款法律行为之无效189

第一项 无效之意义189

第二项 无效之种类191

第三项 无效行为之追认193

第四项 无效行为之转换193

第二款法律行为之取消194

第一项 取消之意义194

第二项 取消之效果196

第三项取消之消灭196

第一目 追认197

第二目 法定追认198

第三目 时效200

第十四节条件及期限201

第一款条件201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201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203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206

第四项 不得附条件之法律行为208

第五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209

第一目 一般的效力209

第二目 条件成否确定后之效力215

第三目 条件成否未定前之效力216

第二款期限217

第一项 期限之意义218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218

第三项 期限之到来220

第四项 不得附期限之法律行为220

第五项 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效力221

第五章期间222

第一节 期间之意义222

第二节期间之计算方法223

第一款 计算方法224

第二款 期间之起算点225

第三款 期间满了之计算法226

第六章消灭时效227

第一节 概说227

第二节 时效之意义228

第三节 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230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231

第五节 时效利益之抛弃231

第六节时效之中断233

第一款 时效中断之意义233

第二款 时效中断之效力234

第三款 时效中断之事由235

第七节时效之停止239

第一款 时效停止之意义239

第二款 时效停止之效力240

第三款 时效之停止事由240

第八节 消灭时效之要件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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