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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与所属机关之组织1

一 修正教育部组织法1

二 修正教育部各司分科规程3

三 教育部统计室组织规程6

四 修正教育部处务规程7

五 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9

六 教育部督学规程10

七 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11

八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12

九 东北青年教育救济处组织规程13

一○ 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规程14

一一 国立中央博物院暂行组织规程14

一二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组织大纲15

一三 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大纲16

一四 国史馆筹备处组织规程17

一五 修正留日学生监督处组织大纲18

通则19

一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教育章19

二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20

三 确定教育实施趋向办法20

四 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21

五 整顿教育令30

六 整顿学风令31

七 统一教育管辖32

八 国立大学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33

九 铁路局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34

一○ 部办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34

一一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35

一二 各省教育经费须保障其独立36

一三 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36

一四 裁厘及统一盐税后继续保障教费独立办法38

一五 产权确定之学产一律保留其未缴清地价及未经承粮或丈溢之地应照章补缴升科39

一六 各省县市等筹集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大纲40

一七 教育部所属各机关缴款办法41

一八 教育部转发及分发所属各机关经费办法42

一九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43

二○ 教育部奖状规程44

二一 捐资兴学褒奖条例45

二二 捐资兴学事实表格式46

二三 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补充办法47

二四 呈请褒奖捐资兴学除附事实表外并应将捐资实证附呈47

二六 捐资兴学之褒奖应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为限48

二七 国立大学附属学校捐资兴学请奖应由省教育厅转呈48

二五 捐资兴学在五百元以下之褒奖由各地方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自定单行规程48

二八 劳工教育奖励规则49

二九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50

三○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施行细则51

三一 学校教职员请领恤金须于死亡后六个月内依例呈请53

三二 受政府聘任之学术机关有给职员概由教育部比照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议恤54

三三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第十六条之解释54

三四 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55

三五 小学教师暑期党义教育讨论会办法55

三六 孔庙财产保管办法56

三七 各地曾左李三祠收归公有办学办法57

三八 各地曾左李三祠建筑之非出自私资或私资而非完全者仍应照收归公有之原议执行58

三九 国民体育法59

四○ 令饬普遍提倡体育并注重团体运动60

四一 各级学校选派运动代表规程60

四二 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61

四三 学生健康检查纪录填载方法62

四四 检验女生体格应尽可能范围内由女医办理66

四五 修正农业推广规程66

四六 已立案私立学校教职员在任事前应一律宣誓69

四七 外籍教员对于就职宣誓得自由参加70

四八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70

五○ 修正革命纪念日简明表72

四九 各级学校不得藉故变更假期并应指导学生利用假期72

五一 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74

五二 先师孔子诞辰纪念办法79

五三 儿童节纪念办法80

五四 儿童节自二十一年度起列入小学学校历81

五五 六月三日为禁烟纪念日81

五六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82

五七 学校毕业证书规程83

五八 大学毕业证书加载「依照学校授予法第三条之规定授予某学士学位」字样87

五九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验印时期及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办法87

六二 民众学校学业成绩证明书格式适用学校毕业证书规程内第四种式样无须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验印88

六一 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应移送法院究办88

六○ 冒用他人毕业证书于核准毕业后始行发觉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毕业证书88

六三 毕业证书遗失后证明资格办法89

六四 学生制服规程(附图样)89

六五 学生毕业举行典礼时可穿着规定之制服97

六六 学生运动衣上不得用外国文字97

六七 自二十二年度起各生所用译名必须依据国音字汇姓之排列务在名前姓名全写并勿另取外国姓名97

六八 修正限制学生更名改姓办法98

六九 各级学校在校学生依照内政部公布之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呈请更名办法之解释99

七○ 规定各校招考新生之考试科目及各科程度99

七一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100

七三 殉国将士遗族得援照革命功勋子女免费条例办理101

七二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系限于革命功勋者亲生或继承之子女101

七四 归化我国籍学生免费办法102

七五 肢体残废之儿童应准入一般学校肄业体育功课准予变通办理102

七六 手足残废学生应视情形分别减免军训与体育之各项运动作业一部或全部102

七七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103

七八 联立中小学理事会刊发钤记手续103

七九 私立学校校董会印信颁发办法104

八○ 私立各级学校印信颁发办法104

八一 各级教育会图记应遵照行政院颁发社会团体图记刊制章程办理104

八三 党部设立民众学校及其他社会教育机关钤记之刊发105

八二 附属小学应发给钤记105

八四 学生自治会图记应遵照社会团体图记刊制章程办理106

八五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106

八六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往来行文程式108

八七 特别市教育局对于私立专门以上学校行文应用令108

八八 凡各省区在特别市内所设省立中小学与特别市教育局用公函行文109

八九 个人或私法人投呈本部应依定式办理109

九○ 推行国历办法109

九一 学生年龄应以国历计算(附表)110

九二 仿印国民历办法112

九五 各学校应将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字制匾悬挂以资启迪113

九四 各学校校旗形式由学校自行制定113

九三 代印国民历办法113

九六 解释党部设立小学疑义各点114

九七 各地方关于教育争执不得越级上呈114

九八 学生不得越级呈部115

九九 修正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分期呈报事项表115

一○○ 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对于应行核转之表册及由部发还重造或查明之件均应负责审核不得率尔呈报116

一○一 专科以上学校应行呈报事项及日期116

一○二 省市督学报告要点117

一○三 省市督学规程119

一○四 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120

一 大学组织法123

学校教育123

二 大学规程124

三 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127

四 学位授予法129

五 学位分级细则130

六 硕士学位考试细则130

七 大学医学院及医科暂行课目表132

八 医学专科学校暂行课目表136

九 修正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140

一○ 司法院发给法律科毕业学生证明书规则141

一二 施行学分制划一办法142

一一 改革大学文法等科设置办法142

一三 各大学自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招预科生143

一四 自十九年度起各大学不得再收未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转学生及未立案之高中升学生143

一五 各大学及学院不得再收专门速成等科部学生144

一六 国立各大学无庸另设副校长144

一七 大学教员资格条例(附薪俸表)145

一八 国立大学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应以专任为原则146

一九 大学行政费不得超过经常费百分之十147

二○ 修正解剖尸体规则147

二一 学校如无军事最高机关许可不得私造军火148

二三 专科学校组织法149

二二 甄别试验大学转学证书除报名投考转学外不得作证明其他资格之用149

二四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150

二五 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153

二六 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出外实习原则154

二七 在暑期学校修习之成绩不得算作正式学分154

二八 中学法154

二九 修正中学规程156

三○ 联立中小学理事会组织大纲171

三一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172

三二 今后中小学训育上应特别注意之事项173

三四 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标准办法175

三三 省立中学校长任用状由省政府发给175

三五 省市中学师范教育研究会办法大纲176

三六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平时考查中等学校及小学学生学业成绩办法177

三七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178

三八 修正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180

三九 中学学生毕业会考委员会规程182

四○ 毕业会考及格证明书及投考升学证明书应呈缴原发机关注销183

四一 经会考及视察之公私立中学成绩低弱或成绩恶劣之处置办法183

四二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184

四三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189

四五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第四条(二)第二款专修科之意义190

四四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第四第五两条中教学经验之意义190

四六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各项疑义191

四七 审查中等学校训育主任资格条例191

四八 审查中等学校公民教员资格条例192

四九 大学附中毕业生不得无试验直接升入各本大学肄业194

五○ 旧制中学或师范毕业生之插入高中肄业办法194

五一 中小学分年实施新颁课程标准办法195

五二 师范学校法196

五三 修正师范学校规程197

五四 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220

五五 中学及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应行注意各事项222

五六 解释中学暨师范学生毕业会考规程疑点223

五七 修正体育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及自习时数表224

五八 体育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科目225

五九 解释会考科目之球类及器械操等动作226

六○ 职业学校法226

六一 修正职业学校规程228

六二 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暂行通则236

六三 高级助产职业学校暂行通则239

六四 短期职业训练班暂行办法242

六五 职业学校各科教学科目及时数概要243

六六 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得投考师范学校261

六七 各省市县推行职业教育程序261

六八 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设置职业指导组暂行办法262

六九 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264

七○ 各省市训练小学劳作科师资暂行办法大纲266

七一 职业学校学生之转学复学休学退学援照中学规程及师范学校规程第十章所规定办理266

七二 设立农商二科之初级职业学校准予同时招收二科学生267

七三 解释职业学校规程内「具有相当程度」及中学法内「同等学力」之意义267

七四 小学法267

七五 小学规程268

七六 解释公私合办之小学命名疑义在原则上公款成分较多者得称县区……立小学反之称私立小学276

七七 公私合办之小学其代表公家之校董仍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充277

七八 自二十二年度起小学施行二部制278

七九 解释两县联立小学名称及管辖疑义278

八三 小学教员登记资格应以公立学校及私立学校之立案者为准279

八二 解释小学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省分区」三字之疑义279

八○ 解释小学规程第二十五条279

八一 解释小学规程第八十八条279

八四 解释乡村师范或县立师范毕业人员应否充任小学级任或专科教员疑义280

八五 小学公民训练标准280

八六 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290

八七 繁盛都市推广小学教育办法291

八八 小学代用校长任职二年具有成绩者得改为正式校长292

八九 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293

九○ 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293

九二 解释关于小学教员检定疑义296

九一 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296

九三 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297

九四 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298

九五 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302

九六 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课程标准303

九七 短期小学制实验办法306

九八 市县划分小学区办法307

九九 调查学龄儿童办法307

一○○ 初等教育辅导研究办法大纲308

一○一 各省市施行中小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四种规程时应特别注意之事项310

一○二 童子军各项组织条例315

一○三 中国童子军登记规程319

一○四 中国童子军徽章制服式样及佩带法320

一○五 中国童子军教练员训练班备案规程322

一○六 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323

一○七 蒙藏学生就学国立中央北平两大学蒙藏班办法324

一○八 各旗宗应选送优秀合格之学生就学内地或边疆高中师范科等学校俾养成师资回籍服务324

一○九 蒙藏各旗宗应即筹办民众教育325

一一○ 侨民教育实施纲要325

一一一 修正领事经理侨民教育行政规程326

一一二 修正侨民学校立案规程328

一一三 修正侨民中小学规程335

一一四 修正侨民中小学校董会组织规程339

一一五 修正华侨子弟回国就学办法341

一一六 具有与高中毕业相当程度之华侨学生得投考国内专科以上学校342

私立学校343

一 修正私立学校规程(附用表)343

二 解释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各项疑义375

三 修正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375

四 校董会停顿时期所有校董会应负各项责任应由改组后校董会继续负责376

五 解释外国人及其团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小学之疑义376

六 私立学校不得以地名为校名系指学校所在地之地名而言377

七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立案前毕业生追认资格办理标准377

八 私立学校在立案以前毕业生及肄业生资格追认办法378

九 私立学校在国府统治后未遵章重行呈请立案者其毕业生资格之承认办法379

一○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分配办法大纲380

一一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支给办法381

一二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立学校办法382

一三 凡受任何机关团体补助或津贴之私立学校不得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视同一律383

一四 布告学生勿投考未经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383

一五 工会设立小学其校董资格准酌量变通办理383

一六 私立学校现任教职员得兼任本校校董384

一七 取销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384

一八 私立小学不得设立名誉校长384

二○ 限制宗教团体设立学校385

一九 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385

二一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386

二二 私立函授学校应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随时注意加以监督毋庸令其立案386

社会教育387

一 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387

二 实业部教育部劳工教育实验区组织章程389

三 各市县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390

四 识字运动宣传计划大纲391

五 民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395

六 修正民众教育馆暂行规程396

七 民教馆图书阅览部分应延长开放时间397

八 全国中等学校及民众教育馆装设无线电收音机办法大纲398

九 职业补习学校规程399

一○ 民众学校规程401

一一 民众学校常识教材要点402

一二 解释民众学校高级班毕业待遇403

一三 省市及县市民众教育委员会组织要点403

一四 民众俱乐部之性质405

一五 全国运动大会举行办法405

一六 古物保存法406

一七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407

一八 采掘古物规则409

一九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410

二○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412

二一 修正鉴定禁运古籍须知413

二二 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413

二三 电影教育在学制上地位之解释414

二四 图书馆规程414

二五 解释区设图书馆名称及馆长任免疑义416

二六 传习注音符号办法416

二七 各省市县推行注意符号办法418

二八 促进注意汉字推行办法419

二九 各机关嗣后有新出刊物须附印简易国音字母表420

三一 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之任免办法421

三○ 仿印三民主义千字课办法421

三二 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任用办法所称「社会教育机关」之解释422

三三 自十八年度起社会教育经费应切实执行占全教育费百分之十至二十原案422

三四 宽筹社会教育经费423

三五 推行社会教育之三项重要设施424

三六 取缔各种社会教育机关违背党义教育精神通则424

三七 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425

三八 修正通俗讲演员检定委员会组织通则426

三九 修正通俗讲演员检定条例427

四○ 重设国史馆案实施办法429

四一 社会教育机关休假办法429

二 教育会法431

教育学术团体431

一 各种学术团体应呈请教育部备案431

三 教育会法施行细则435

四 组织教育会各种疑点之解释437

五 未经划区之县教育会在划区后应重组437

六 县教育局得监督县教育会及其区教育会437

七 教育会如发生教育会法第三十四条之情事该管监督机关故意不呈准解散时其直接上级机关得命令其执行438

八 省教育会与监事会经费支配办法438

九 县教育会经费应由各县审察情形自行酌定438

一三 公私立各级学校校董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论439

一二 教育会会员入学肄业其会员资格在肄业期内自应取销439

一一 教育会干事与农会干事不得互兼439

一○ 解释前任县教育会干事能否于各区教育会代表开会时出席会议参加选举疑义439

一四 解释教育会法第六条但书内「特别情形」之意义440

一五 解释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八条但书440

一六 教育会解散后之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保管440

一七 学生团体组织原则440

一八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443

一九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444

二○ 小学校学生团体组织要点445

二一 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445

二二 在修正民众团体法规未全部公布前对于民众团体暂行处理办法447

二三 文化团体组织原则448

二四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449

二五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450

二六 文化团体所属主管官署之决定办法451

国外留学453

一 国外留学规程453

二 教育部覆试各省市考选国外留学生办法459

三 各省市考选公费学生检验体格办法459

四 国外留学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初试覆试同适用460

五 赴日本自费留学各生务须于出国前遵章请发留学证书460

七 修正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461

六 未经驻日留学生监督处介绍入学之留日学生学籍及其毕业资格不予承认461

八 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第十条之变通办法463

九 解释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内灾变二字之意义464

一○ 留日新生须先经监督处考验日语464

教科图书审查465

一 修正教科图书审查规程465

二 教科用标本仪器审查规程466

三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467

四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468

六 教科用书印刷错误须一律于书后附勘误表并于再版时更正470

五 新出图书呈缴规程470

七 中小学各学级递改采用教科图书办法471

八 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另行组织教科图书审查会472

九 各书局凡印刷中文书籍应采用本国纸料472

一○ 各种刊物对于任何宗教不得稍存侮视473

增刊475

修正学校毕业证书规程第五条条文475

二 限制各级学校征收报名费办法475

三 修正小学及初高中各学期每周教学时间表476

四 各级学校入学试题应与其下一级学校毕业程度衔接478

五 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条例479

六 修正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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