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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中国国民党党治时期(续)569

第七章国民政府569

概说569

国府内部组织569

国府主席569

国府委员会570

国府直属各处570

主计处与预算决算571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574

行政院574

立法院576

司法院578

考试院579

监察院580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582

军事机关582

其他机关584

选录590

国府内部组织590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590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591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591

国民政府参军处组织条例59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593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596

行政院组织法596

内政部组织法598

外交部组织法601

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规程603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604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606

军政部条例606

海军部组织法609

财政部组织法614

实业部组织法619

实业部驻外商务官章程623

教育部组织法624

交通部组织法627

铁道部组织法629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631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633

卫生署组织法635

立法院组织法636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638

立法院议事规则639

司法院组织法644

司法行政部组织法646

最高法院组织法648

行政法院组织法649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650

考试院组织法651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653

铨叙部组织法654

典试委员会组织法655

试务处处务规程657

监察院组织法658

监察使署组织条例660

审计部组织法661

审计处组织法663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664

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664

参谋本部组织法665

参谋本部陆海空军驻外武官条例665

军事参议院组织法666

训练总监部组织法667

建设委员会组织法669

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671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672

第八章地方政府674

概说674

一 地方制度总述674

地方行政组织675

675

行政督察专员677

678

680

地方自治684

地方自治法规684

市县参议会685

市县下级自治组织688

民国二十三年后之自治组织691

选录697

地方行政组织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十四年)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698

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701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703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705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708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710

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712

市组织法714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728

县组织法730

县组织法施行法735

设治局组织条例737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738

各县划区办法741

各省釐定县等办法742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743

省市县勘界条例744

确定各省厅县局间指挥权限办法745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746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748

地方自治750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750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754

地方自治指导纲领756

推行地方自治申明行政系统令759

市参议会组织法760

市参议员选举法762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767

县参议会组织法769

县参议员选举法771

区自治施行法776

乡镇自治施行法782

乡镇闾鄰选举暂行规则79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796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801

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选补办法803

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804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806

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810

法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812

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814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815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815

公民宣誓登记规则816

第九章吏治制度818

概说818

一 吏治制度总述818

任官与考试819

任用甄别819

考试分发822

官吏之权利义务826

官吏之义务827

官吏之权利828

考绩与监察829

考绩829

弹劾830

惩戒831

选录839

任用甄别839

公务员任用法839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841

修正公务员任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844

规定任用官吏原则令845

规定政务官事务官之界限令845

京内外各机关任用官吏须依照正式程序办理令846

党政各机关用人须注重在党内之历史令847

党政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函848

边远省分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849

省政府各厅长选任规则849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850

行政院审查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851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852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853

使领人员调任调部办法854

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856

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860

甘宁青新司法官任用暂行办法860

司法官叙补及审查资格成绩办法861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资格审查办法864

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865

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866

警察官任用条例869

警察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870

边远省分及县政府以下警察官适用警察官任用条例暂行变通办法872

国民政府主计处办理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暂行规程872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873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876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879

县长任用法880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881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883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885

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888

各省公务员任用委讬审查办法890

各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办法891

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892

各官署公务员依法审定应降免者务即查照甄别条例办理令893

委任官甄别成绩列在丙等无级可降者应予免职令894

公务员官阶变更须送部审查令895

各官署雇员书记办事员事务员甄别审查办法895

公务员登记条例896

公务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898

考试分发899

考试法899

考试法施行细则901

典试法904

监试法905

检定考试规程906

考试覆核条例908

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10

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11

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13

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914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15

高等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条例917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918

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920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922

普通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24

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25

普通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26

普通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926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927

普通考试外交行政人员及领事馆职员考试条例928

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929

普通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930

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932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边远省区服务暂行办法933

县长考试条例934

受任服务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程限表937

驻外使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937

受任式规则938

宣誓条例939

国民政府参军处典礼局办理宣誓就职典礼规则940

官吏服务规程940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942

公务员交代条例942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944

公务员擅离职守之处罚令944

各机关长官更调时不得增委人员滥增俸给令945

县长须知945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971

限制官吏兼职案971

中央政务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令972

公务员不得兼任报社任何职务令972

禁止官吏兼营商业令972

整饬纲纪令973

整饬官常令974

严行取缔奔竞请讬并不得以私人名义有所推荐函974

重申取缔奔竞请讬令975

严禁贪婪令975

各机关公务人员未经呈明长官核准不得参加民众运动及非法定团体之组织令976

各机关公务人员染有烟瘾者不准服务公职该管长官如有徇隐情事一并惩处令976

各机关服务人员对于经办事件应严守秘密令977

国民政府机要事务严禁宣泄令977

中央政情不得向外宣泄令978

公务人员对于政府设施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建议于长官不得迳自向外发表言论令978

司法机关应革除延宕审判时间陋习令979

公务人员出差不得向地方机关需索旅费令979

官等官俸979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981

文官官等官俸表补充办法983

暂行文官官俸表施行后各机关旧有人员叙级支俸办法983

简荐委任待遇支俸办法983

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984

驻外各使领馆公费表985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986

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989

暂行警察官官等官俸表991

党务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993

拟任公务员等级审定后公布及报部登记办法993

抚恤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施行细则997

恤金支付办法1001

文武官吏兵警等抚恤金预算暨支给办法1002

无给职官吏等议恤办法1003

考绩1003

公务员考绩法1003

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1004

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1005

考绩委员会组织通则1007

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1007

县长奖惩条例1008

水利官员考绩条例1010

司法人员考绩程序表1012

监察1014

弹劾法1014

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1015

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1016

监察院收受人民书状办法1017

监察院审查规则1017

监察院调查规则1018

监察委员保障法1019

惩戒1020

公务员惩戒法1020

规定五院院长副院长之惩戒机关令1023

政务官之解释及其惩戒程序1024

解释政务官兼任事务官或荐任职兼任委任职者其惩戒事件管辖之标准及惩戒处分之适用与执行疑义令1025

解释公务员遇有交代不清等情事处分程序1027

各县长在民选实行以前其惩戒罢免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办理令1028

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务规程1028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030

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031

国民政府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会务规程1033

第十章法制司法1035

概说1035

法律之制定与施行1035

法律之制定1035

法律之施行1036

行政处分之救济1037

诉愿1037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院1039

法院之组织1042

制度沿革1042

现行组织1044

选录1050

法律之制定1050

法规制定标准法1050

立法程序法1050

立法程序纲领1051

法律之施行1052

法规施行日期条例1052

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1053

法律之解释1053

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1053

法律之适用1055

法律适用条例1055

法律适用条例草案1057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1065

行政执行法1065

行政处分之教济1067

诉愿法1067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1069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1070

人民呈递书状办法1071

人民越级呈诉处理办法1071

行政诉讼法1072

行政诉讼费条例1074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1075

法院之组织1078

法院组织法1078

法院编制法1087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101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1107

第十一章国籍归化1112

概说1112

一 中国国籍法之制定1112

取得中国国籍之方式1113

出生1113

归化1114

结婚1116

认知1116

收养1116

复籍1117

自愿脱籍之撤销1117

丧失中国国籍之方式1117

结婚1118

认知1118

自愿脱籍1118

取得或回复国籍之撤销1118

丧失中国国籍之限制1119

国籍上之重要问题1119

双重或多重国籍1119

无国籍1120

选录1125

一党治时期之国籍法规1125

国籍法(民国十八年)1125

国籍法施行条例1128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1129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1130

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1131

党治前期之国籍法规1133

宪政编查馆奏遵旨议覆国籍条例摺1133

国籍条例(宣统元年)1133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1136

发给国籍执照简章1137

国籍法(民国元年)1138

国籍法施行规则1141

修正国籍法(民国三年)1143

修正国籍法施行规则1144

发给关于国籍之许可执照简章1146

参考材料提要1147

附公文及印信规程1149

公文1149

公文程式条例1149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1150

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1153

划一各机关行文自称办法令1156

教育机关行文程式九1156

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条例1159

司法机关行文程式三1160

行政院命令处分副署办法1160

铨叙部对于中央各部会及各省府所属机关行文程式1162

禁烟会对各机关行文程式1162

各省财政特派员对于省府行文程式1162

蒙藏公文式1163

省属各厅对市府行文程式1163

各省县政府对驻军接洽剿匪事项之行文办法1164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1165

县属各局对区公所行文程式1166

乡镇公所对于民众行文程式1166

各机关对于人民有所通知时酌量情形得用公函令1167

各机关对人民批示一律兼用文书送达令1167

人民团体与党部往来公文程式1168

各级商会对于本省主管厅行文程式1168

各机关办理涉外事件应用文牍以本国文字为主令1169

印信1170

印信条例1170

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1173

军政部印信条例1173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1175

各市颁发区钤记及坊闾鄰图记章程1176

各县颁发区钤记及乡镇闾鄰图记章程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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