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犯处罚法解说》求取 ⇩

绪论1

第一节租税犯处罚法制定之由来1

第二节租税犯处罚法之概要4

第一 立法之方针4

第二 编成4

第三 要纲5

本论11

第一章实体规定11

第一节租税犯之定义(第一条)11

第二节 本法之效力(第二条)15

第三节 刑法总则之适用排除(第三条)17

第四节租税犯之责任者27

序说28

第一款 从业者之租税犯与其受刑责任者(第四条)28

第二款 业务主之免责条件(第五条)41

第五节 不能没收物之没取(第五条之二)48

第二章程序规定51

第一节总则51

第一款即决处分51

第一项 即决处分之基础概念(第六条)51

第二项 请求正式审判(第七条)54

第三项 关于租税犯案件之诉讼诉法(第八条)56

第二款 行为能力(第九条)59

第三款 为没取之官厅(第九条之二)63

第二节搜查66

序说66

第一款 搜查机关(第十条)66

第二款强制搜查权70

第一项 讯问(第十一条)71

第二项拘置78

第一目拘置原因(第十二条)78

第二目拘置方法(第十三条)79

第三目 拘置期间(第十四条)81

第三项押收83

第一目可为押收之物(第十五条)83

第二目可以押收物之变价处分(第十六条)88

第四项 搜索(第十七条)91

第五项 检证(第十八条)94

第六项 搜查及检证中之禁止出入及退去命令(第十九条)98

第七项 确为税务官吏之资格之证明(第二十条)99

第八项 请求警察官吏之协助(第二十一条)102

第三款关于强制处分及搜查书类之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二十二条)104

第四款搜查之管辖124

第一项 嘱讬搜查(第二十三条)125

第二项 直接搜查(第二十四条)128

第三项 ?齐证据(第二十五条)129

第五款 搜查结果之报告(第二十六条)132

第三节即决处分134

第一款即决处分之决定134

第一项 科刑及科刑之宥恕(第二十七条)134

第二项 即决处分费用之负担(第二十八条)142

第二款 即决处分之程式(第二十九条)143

第三款即决处分之告知程序149

第一项 告知方法(第三十条)149

第二项即决处分书缮本之送达程序152

第一目普通送达(第三十一条)152

第二目 关于送达程序之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三十二条)153

第四款 即决处分书缮本送达之效果(第三十三条)156

第五款已为即决处分之案件之正式审判158

序言159

第一项 正式审判之请求程序(第三十四条)159

第二项 正式审判请求权之舍弃(第三十五条)163

第三项 遇有请求正式审判案件之送致(第三十六条)165

第四项 正式审判请求之撤回(第三十七条)168

第五项正式审判170

第一目 正式审判请求之驳回(第三十八条)170

第二目 审判(第三十九条)175

第六款 即决处分之确定(第四十条)177

第七款确定即决处分之撤销及变更179

第一项 税捐局长之撤销及变更(第四十一条)181

第二项 撤销或变更之请求(第四十二条)185

第三项对于税捐局长之处分之异议187

第一目 对于税务监督署长之请求(第四十三条)187

第二目 对于经济部大臣之请求(第四十四条)191

第三目 请求异议之驳回(第四十五条)192

第八款即决处分之执行193

第一项 执行程序(第四十六条)193

第二项 停止执行(第四十七条)201

第三项 撤销执行(第四十八条)203

第九款 押收物之发还(第四十八条之二)205

附则208

第一款施行日期(第四十九条)208

第二款 不适用本法之租税犯(第五十条)209

第三款 代行税捐局长及税务官吏职务之机关(第五十一条)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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