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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地质矿产法律制度总论1

第一章 地质矿产法律制度概述3

第一节 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

一、地质矿产工作3

二、地质矿产法律制度5

三、地质矿产法的调整对象7

一、历史上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产生8

二、新中国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发展8

第二节 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8

第三节 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1

一、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本质11

二、地质矿产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2

三、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作用13

第四节 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渊源16

一、地质矿产法律制度渊源的概念16

二、地质矿产法律制度渊源的种类16

第五节 地质矿产法律关系17

一、地质矿产法律关系的概述17

二、地质矿产法律关系的要素18

第二章 地质矿产法规体系23

第一节 地质矿产法规体系概述23

一、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概念23

二、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特征23

三、地质矿产法规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4

第二节 地质矿产法规立法的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26

一、地质矿产法规立法的客观条件26

二、地质矿产法规立法的法律依据29

二、地质矿产法规立法原则31

一、地质矿产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31

第三节 地质矿产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1

第四节 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结构35

一、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35

二、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结构37

第五节 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结构衡均与立法完善43

一、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结构衡均的含义和要求43

二、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结构相对均衡与立法的完善44

第二编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47

第一节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及调整对象49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及现状49

第三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概述49

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50

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52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沿革53

一、我国历史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53

二、新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56

第三节 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58

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58

二、《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61

第四节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关系65

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关系的概述65

第四节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与办法67

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67

第四章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70

第一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70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概念70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70

第二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71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71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客体72

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73

第三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75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75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75

一、国家通过授予探矿者探矿权和采矿者采矿权实现自己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76

第四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及实现方式76

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消灭76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权能的实现及形式83

第五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84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的含义84

二、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侵权行为84

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方法85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法律制度87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概念和特性87

一、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概念87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特性87

三、特殊矿产的勘查管理89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91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的目的与意义91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的必要性92

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与地质勘查计划管理的关系93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94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94

二、特定矿种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95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96

一、勘查登记的范围97

二、勘查登记的办法98

三、勘查许可证的管理100

一、矿山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102

第一节 矿山企业设立与审批的法律制度102

第六章 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102

二、矿山企业审批的法律程序103

第二节 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法律制度105

一、申请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105

二、采矿登记主管机关106

三、开办矿山企业申请登记手续107

四、在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108

六、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规定110

七、开办矿山企业的工商登记110

五、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110

八、设置地面标志111

第三节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矿区范围管理的法律制111

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概念111

二、对国家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管理的规定112

三、对矿区范围管理的规定114

第四节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发的法律制度115

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概念115

二、对保护性开采矿种开发的规定116

一、非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禁止采矿地区的规定118

第五节 限制采矿地区管理的法律制度118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120

第七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制度122

第一节 国家对乡镇矿业采矿的方针122

一、乡镇矿业的地位和作用122

二、乡镇矿业存在的问题126

三、对乡镇矿业采取的方针127

第二节 乡镇矿业采矿的法律制度130

一、鼓励和允许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130

二、对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规定132

三、限制乡镇矿业采矿的规定135

一、乡镇矿业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136

第三节 乡镇矿业采矿技术的法律规定136

二、乡镇矿业应当提高资源回收率137

三、禁止乡镇、个体小矿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137

四、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对照图138

第四节 对乡镇矿业治理整顿的法律制度139

一、治理整顿的法律、政策规定139

三、治理整顿的内容规定140

一、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141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41

第八章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141

第一节 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内容141

三、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142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技术要求143

一、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144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应达到设计要求146

三、综合开采、利用矿产资源148

一、重要性151

第三节 开采矿产资源要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151

二、保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152

三、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规定153

四、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管理153

五、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154

第四节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环境154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154

二、土地复垦156

三、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赔偿157

二、不得压覆的重要矿床158

三、管理措施158

第五节 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158

一、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必要性158

第六节 对矿产品收购、销售的规定159

一、加强对矿产品收购、销售管理的重要性159

二、国家对矿产品购销环节管理的规定159

第七节 矿产督察员制度160

一、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的必要性160

二、矿产督察员制度的基本规定160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162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162

第九章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62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162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163

第二节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64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64

二、侵害勘查单位的财物,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165

三、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167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68

二、无证采矿的法律责任168

第三节 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68

三、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169

四、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法律责任170

五、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责任171

六、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法律责任171

七、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矿山企业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的法律责任171

第四节 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72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72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173

三、违法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法律责任174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与强制执行175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矿区范围争议的处理175

二、矿山企业之间矿区范围争议的处理176

第三编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矿产资料及管理法律制度177

第十章 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制度179

第一节 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179

一、地质勘查及其管理的概念和特征179

二、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内容183

第二节 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关系184

一、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84

二、地质勘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85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法律制度概念和特征188

第三节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法律制度188

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登记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189

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登记的管辖189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登记的范围190

五、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地质勘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190

六、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登记的程序191

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实行统检的规定192

第四节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法律制度193

一、地质勘查市场的概念和特征193

二、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194

三、地质勘查市场法律关系的主体195

第五节 地质项目管理法律制度196

一、地质项目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196

二、地质项目管理的含义及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197

三、地质项目的划分和立项197

四、地质项目的发包和承包198

五、地质项目承包合同的修订199

七、地质项目实施中的管理和监控的规定200

六、地质项目实施中的内部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200

八、地质项目的检查考核、成果验收和结算的规定201

九、地质项目管理配套改革的规定202

第六节 地质勘查损害补偿方面的法律制度202

一、地质勘查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概念202

二、勘查损害补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3

三、勘查损害补偿范围的法律规定204

四、不予补偿范围的法律规定204

五、补偿方法和标准的法律规定204

一、群众报矿法律制度的概念206

二、群众报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206

第七节 群众报矿奖励方面的法律制度206

三、群众报矿奖励范围的法律规定207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的法律规定207

五、群众报矿程序的法律规定207

第八节 地质勘查的基本技术管理规定208

一、区域地质调查的基本技术管理规定208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基本技术管理规定210

第九节 违反地质勘查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212

一、违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213

二、违反《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214

三、违反《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的法律责任215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17

第一节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内容217

一、环境与地质环境的概念217

二、我国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218

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概念224

四、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28

第二节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关系229

一、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229

二、地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229

第三节 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30

三、地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230

四、地质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230

一、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制度231

二、地质环境的监测预报制度232

三、地质环境利用与保护制度232

四、奖励和惩罚制度234

第四节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法律制度234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准则235

二、地质灾害的预报236

三、地质灾害的治理238

四、法律责任239

第五节 地质遗迹保护法律制度240

一、地质遗迹保护内容241

二、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的申报和审批242

三、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的管理243

四、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责任244

第十二章 地质资料及储量管理法律制度246

第一节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246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概念246

三、汇交管理的法律依据及目的248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沿革及成就248

四、汇交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250

五、汇交管理的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51

六、汇交管理的法律规定252

第二节 地质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256

一、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制度256

二、地质资料档案使用管理法律制度269

一、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与动态管理的概念271

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与动态管理的沿革及成就271

第三节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与动态管理的法律制度271

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管理的法律依据273

四、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管理的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73

五、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管理的法律要求274

第四节 矿产储量审批制度275

一、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概念和沿革275

二、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成就277

三、统一审批矿产储量的法律依据281

四、矿产储量审批的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81

五、矿产储量审批的法律要求282

一、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法律责任285

第五节 法律责任285

二、地质资料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286

三、地质资料保密管理的法律责任286

四、矿产储量审批的法律责任287

第四编地质矿产行政司法289

一、地质矿产行政复议的概念291

二、地质矿产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291

第一节 地质矿产行政复议概念291

第十三章 地质矿产行政复议的法律制度291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292

第二节 地质矿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92

第三节 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294

一、地质矿产部的复议管辖范围29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的复议管辖范围296

三、市(地)地矿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范围297

第四节 复议机构和复议参加人297

一、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297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298

一、地质矿产复议申请的提起301

第五节 地质矿产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301

二、地质矿产复议申请的受理302

第六节 地质矿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决定303

一、地质矿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303

二、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306

第十四章 地质矿产行政案件应诉的法律制度311

第一节 地质矿产行政案件的应诉及其重要意义311

一、地质矿产行政应诉的概念311

二、地质矿产行政应诉的重要意义311

一、行政应诉人的概念和特征313

第二节 地质矿产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人313

二、地质矿产行政应诉人的权利与义务314

第三节 应诉的准备314

一、委托代理人314

二、准备答辩状316

第四节 出庭应诉317

一、参加法庭调查317

二、参加法庭辩论318

三、执行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319

四、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319

五、申诉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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