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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前言1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和受理1

1.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2.被告为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

3.离婚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

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9

5.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1

6.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又要求离婚,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13

7.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没有新情况,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5

8.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仍然受六个月时间限制17

9.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得就婚姻关系申请再审19

10.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22

二、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掌握离与不离的标准25

11.结婚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28

12.夫妻不和分居多年,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31

13.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复发,另一方要求离婚应予准许34

14.男方因生理缺陷丧失性功能不能治愈的,女方要求离婚应予准许36

15.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一方要求离婚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39

1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无过错方要求离婚应予准许41

17.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应予准许43

18.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法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准予离婚45

19.一方被判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48

三.离婚时财产的分割51

20.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54

21.婚前一方所购的奖券,婚后中奖的奖品属持券人的婚前财产56

22.婚后一方取得著作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58

2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专利权,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可酌情处理60

24.结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61

25.一方婚前投保的财产,婚后所得的保险金属一方个人财产64

26.婚后一方所购的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66

27.婚后购置安装的电话机,离婚时得机一方应贴付对方一半初装费67

2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居住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处理68

29.离婚时,夫妻一方从长期共同居住的公房迁出,另一方应给付一定的住房补贴71

30.属一方所有的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无退路的,可适当照顾其暂住一段时间73

31.婚前各自购买的结婚用品,双方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应归各自所有76

3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经过一段时期,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8

3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口头约定财产归属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定80

34.离婚以后,女方生活困难的男方应予经济帮助82

35.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并使用的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4

36.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离婚时应酌情处理85

37.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88

38.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89

39.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负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91

40.为逃避债务,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94

41.法院对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不能对案外债权人发生效力96

42.丈夫生前在承包经营活动中所欠债务,妻子有义务继续偿还99

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02

43.子女不宜与患精神病的父母共同生活104

4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106

45.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优先抚育子女108

46.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110

4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生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111

48.为保护子女利益、父母可轮流抚养子女113

49.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15

50.抚育费可以一次性给付117

51.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119

52.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22

53.十七周岁的子女已有劳动收入,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3

54.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25

55.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仍应由生母抚养128

5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130

五.涉外,涉港、澳、台离婚诉讼133

57.分居国内外的中国公民,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135

58.双方婚后出国,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37

59.双方在国外结婚,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139

60.双方在国外结婚,一方是外籍人,中国公民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原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142

61.国外一方已向外国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44

62.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须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有效147

63.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分别出国,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150

64.双方结婚多年,虽因一方出国夫妻分居超过三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不准予离婚152

65.一方出国后下落不明满两年,国内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155

66.夫妻双方分居国(境)内外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157

67.离婚时,对于一方在国外管理、使用的婚后共同财产,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159

68.国内一方为维持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清偿161

69.一方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64

70.一方从国(境)外寄交或托交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须经有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167

71.双方婚后所分配的公房,一方出国后,离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房使用问题可不予处理170

72.一方出国定居,离婚时子女一般由与之共同生活的国内一方抚养17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6

附录17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182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8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84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187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191

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1

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6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203

例》的通知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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