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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

2.1知识产权的范围1

目录1

2.1.1知识产权的定义2

2.1.2知识产权的类型2

2.2知识产权的主要政策争议4

2.2.1激励与竞争之争4

2.2.2财产权与独占权之争5

2.2.3产权政策5

2.2.4自然权利政策6

2.2.5知识产权法的两种保护形式6

2.3制定法规的依据8

2.3.1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8

2.3.2历史基础9

2.3.3当代专利法修改9

2.3.5商标的立法依据10

2.3.4版权法的立法依据10

2.3.6商业秘密的立法依据11

2.4商业秘密法的效用13

2.4.1定义13

2.4.2经济政策13

2.4.3 《统一商业秘密法》14

2.5作为商业秘密的创意与信息的地位16

2.5.1信息在商业领域外是否为人知晓?16

2.5.2信息为雇员所知晓16

2.5.3企业为保护秘密信息而采取措施之程度17

2.5.4信息对企业与其竞争者的价值17

2.5.5开发信息花费的资金与精力17

2.5.6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18

2.5.7两种基本的分析方法18

2.5.8何种信息受到保护18

2.6.1违反保密条款的泄露与使用20

2.6何时获得、使用及泄露商业秘密会引起诉讼20

2.6.2被告对更改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所承担的责任23

2.7个人在向政府呈交商业秘密时所享有的权利25

2.7.1信息自由法25

2.8使用和泄露雇主与前雇主的商业秘密27

2.8.1明示协议27

2.8.2不竞争协议27

2.8.3先前存在的商业秘密29

2.8.4雇员创造的商业秘密29

2.9商业秘密被盗用后的救济31

2.9.1禁止令(即责令停止侵权)31

2.9.2损害赔偿32

2.9.3刑事检控34

2.10实用专利35

2.10.1引言35

2.10.2可获得专利客体37

2.10.3实用性42

2.10.4公开44

2.10.5新颖性45

2.10.6创造性50

2.10.7权利51

2.10.8侵权53

2.10.9侵权赔偿57

2.10.10侵犯专利权的例子58

2.10.11再论“相同”原则59

2.10.12赔偿时效60

2.10.13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的限制标记和公告61

2.10.14侵权抗辩61

2.10.15解释专利确认书62

2.10.16专利的无效63

2.10.17专利侵权的赔偿65

2.10.18对发明的保护66

2.10.19实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比较67

2.11.1 《巴黎公约》68

2.11国际专利条约68

2.11.2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77

2.12未开发构思法81

2.12.1构思的提出81

2.12.2产权论82

2.12.3明示契约84

2.12.4默示契约84

2.12.5准契约87

2.12.6损害赔偿88

2.13外观设计专利90

2.13.1外观设计保护90

2.13.2历史上的发展92

2.13.3保护的必要条件93

2.13.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96

2.13.5补救措施97

2.13.6可实施性99

2.13.7总结100

2.14植物专利103

2.14.1植物专利法103

2.14.2植物实用专利111

2.14.3植物品种保护法112

2.14.4植物专利法、实用专利法和植物品种114

保护法之间的比较114

2.15商标法的性质118

2.15.1商标和商标法的目的119

2.15.2普通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部分119

2.15.3州法与联邦法之间的关系119

2.15.4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121

2.15.5使用权122

2.16标记的类型123

2.16.1商标123

2.17.1独立的商业效果125

2.17商标和服务标志的不同构成要素125

2.17.2作为标记的文字和数字127

2.17.3抽象和具象的画面可能或不可能起商标作用128

2.17.4商品装潢128

2.17.5色彩129

2.17.6产品型状的全貌129

2.17.7标语130

2.17.8组成部分130

2.17.9组合商标131

2.18服务标记、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132

2.18.1服务标记132

2.18.2证明商标132

2.18.3集体商标133

2.19商标选择过程——认识标识的力量135

2.19.1标记必须有显著性136

2.19.2任意和奇异的标志136

2.19.4描述性标志和功用性标志138

2.19.3暗示标志138

2.19.5产品的普通图案、功能形状或139

“装饰性功能”特点139

2.19.6商标查询141

2.20商标所有权的取得145

2.20.1在美国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两条途径145

2.20.2使用根据“意欲使用”的规定或第44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方法的效果146

2.20.3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146

2.20.4同时使用和接近同时使用147

2.20.5缺乏第二意义的描述性标记可在使用5年147

后取得作为商标的第二意义或“已获商标147

显著性”147

2.20.6 正确使用148

2.2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150

2.21.1通用标志或名称150

2.21.4单纯描述性或欺骗误导的商标152

2.21.3欺骗性商标152

2.21.2有伤风化或不道德的商标152

2.21.5主要具有地理上的说明性标识154

2.21.6最初的姓氏的标识155

2.22联邦商标注册的程序157

2.22.1 《兰哈姆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类型157

2.22.2在主要注册机构注册的优势157

2.22.3基于使用的或意欲使用的申请160

2.22.4联邦注册程序161

2.22.5基于使用注册申请要求的额外费用和162

申请文件162

2.23维持、可能取消或注册和续展165

2.23.1第8条第5款申请165

2.23.2第15款的有利之处165

2.23.3注册的期限166

2.24.1设补充的注册程序的原因是,那些只对商品和服务业有区别作用的商标,在这一程序中可以成为可注册商标167

2.24补充注册程序167

2.25异议和注销169

2.25.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间是在注册证发放下来之前169

2.25.2在注册之后的任何时间,商标都可能被注销170

2.26商标权的行使范围——联邦法和普通法权利的171

相互影响171

2.26.1普通法权利的地域性171

2.27.2认定时尽量模拟现实中的市场情况,以判定有无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标准不是实际的混淆,而是可能的混淆178

2.27.3要素各有不同,但重要性不相上下178

或服务来源的误认178

2.27.1对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来说,认定标准是相同的,根据《兰哈姆法》第43款第1项,可保护商标的范围同样适用于商标侵权178

2.27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可能引起人们对商品178

2.28弱化187

2.28.1弱化与商标侵权有关,但不必有混淆的187

可能性187

2.29商标的选择和评估188

2.29.1标识的强度188

2.29.2确定有冲突的商标范围190

2.30.1益处191

2.30联邦注册191

2.30.2提出申请192

2.30.3邮政出版——颁发注册证书196

2.30.4邮政注册196

2.31对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202

2.31.1合理使用202

2.31.2对标志有效性及原告所有权的异议204

2.31.3对侵权的救济208

2.31.4禁止令209

2.31.5追回钱款209

2.31.6公告211

2.31.7对假冒商标的特别补救措施211

2.31.8没收及销毁212

2.32.1注册商标报美国海关备案214

2.32.2灰市商品214

2.32阻止侵权商标商品的进口之权利214

2.33商标侵权217

2.33.1假冒217

2.33.2可能发生的混淆218

2.34商标弱化225

2.34.1州法调整225

2.34.2强力的商标225

2.35.1 《兰哈姆法》第43条A款227

2.35不公平竞争227

2.36版权法的效用和性质230

2.36.1版权法的效用230

2.36.2历史根据——1710年的《安娜法》231

2.36.3版权法和专利法的性质区别234

2.36.4联邦法实际上优于普通法——版权只234

来自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或1909年234

版权法234

2.36.6权利来自版权法,在于“原创作品”的“固定”上235

2.36.5在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235

2.37版权的保护对象236

2.37.1 《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2条A款236

2.37.2基本概念——区别“思想”与“表达方式”237

2.37.3固定——作品必须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固定的要求237

2.37.4受保护的“原创作品”类型239

2.37.5一件作品中可能有两种以上的“作品”240

2.37.6有趣的领域241

2.37.7独创性要求——独创性的程度不同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最低要求基本上是指无抄袭241

2.37.8原创性的局限和特殊问题246

2.37.9派生作品250

2.37.10政府作品252

2.38版权赋予的权利和复制专有权253

2.38.1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254

2.38.2视觉艺术作品中的精神权利255

2.39.1复制257

2.39复制专有权257

2.39.2例外:计算机程序259

2.39.3例外:音乐作品260

2.39.4例外:录音制品262

2.39.5例外:绘画、书法和雕塑作品263

2.39.6例外:建筑作品264

2.39.7例外:图书馆和档案馆265

2.40.1与复制或演出权的重叠267

2.40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267

2.40.2例外:计算机程序270

2.40.3例外:录音270

2.40.4例外:建筑作品271

2.41发行专有权272

2.41.1首次出售原则有某些例外272

2.42公开演出专有权274

2.42.1表演的含义274

2.42.2什么时候的表演是公开演出274

2.42.3例外:用接收机收看播送的节目276

2.43版权作品公开展示的专有权280

2.43.1何为公开展示280

2.43.2例外:合法复制品所有人280

2.43.3其他例外281

2.44著作人身权权利284

2.44.1视觉艺术作品284

2.45著作权侵权行为286

2.45.1直接侵权286

2.45.2替代侵害286

2.45.3共同侵权287

2.46以合理使用为由的辩护288

2.46.1合理使用的辩解的性质288

2.46.2四个因素288

2.47著作权所有权292

2.47.1最初所有权292

2.47.2所有权转让294

2.48著作权标记297

2.48.1形式297

2.48.2遗漏之后果297

2.49注册301

2.49.1 目的301

2.50著作权保护期限304

2.50.1 1978年1月1日或者其后创作的作品304

2.50.2 1978年1月1日以前创作的作品305

2.51著作权的侵犯308

2.51.1能否接触308

2.51.2非常相似308

2.5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311

2.52.1禁令及损害赔偿311

2.52.2损害赔偿311

2.52.3律师费312

2.53《伯尔尼公约》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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