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政策资料选编 2》求取 ⇩

1.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1950年4月30日)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2

附:《人民日报》社论: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6日)7

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1950年4月30日)11

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18日)13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6日)19

6.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9日)22

7.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4月26日)26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29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1日)33

10.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1953年3月)38

11.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1950年6月26日)49

1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1953年3月19日)53

13.婚姻登记办法(1955年6月1日)59

1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1955年8月12日)62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65

16.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1年7月8日)71

17.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950年10月23日)75

18.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1952年8月5日)76

1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12月22日)78

20.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1953年6月3日)80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姪女结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8 日)81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7月26日)82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63年6月22日)83

2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1日)85

25.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1954年7月24日)87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26日)88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6日)90

28.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14日)91

29.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革命军人有婚姻法第十九条二项之情事其配偶要求离婚应如何判决的复函(1951年1月13日)92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23日)93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17日)94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6日)96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2月12日)97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5日)98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出上诉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19日)99

36.《人民日报》关于离婚问题答读者问三则(1951年1月10、17日)100

37.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应即准予离婚的批复(1952年6月20日)102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1955年12月6日)103

39.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0月16日)105

40.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106

41.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50年10月16日)107

42.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1954年1月20日)110

4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112

44.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婚姻情况介绍”118

45.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复124

46.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年1月22日)125

47.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127

4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128

4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50年11月8日)132

50.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135

51.《人民日报》关于父亲死后,其子是否有义务代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答读者问(1951年1月10日)139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140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1963年7月4日)142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1月21日)143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1962年9月13日)144

56.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子女继承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14日)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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