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通则提纲细目 征求意见稿》求取 ⇩

第一节建筑设计设计思想2

第一章建筑设计设计思想和设计技术的指导原则3

第1.1.1条党和国家基本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3

第1.1.2条应遵循的原则第3

1.1.3条应执行的有关基本建设规定3

第1.1.4条应遵循的基本理论和道德观念3

第1.1.5条应是建筑设计的组织者和先行者3

第二节建筑设计设计技术3

目录3

第1.2.4条吸收先进技术合理选定质量等级标准5

第二章适用范围5

第1.2.5条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5

第1.2.6条标准设计执行的原则5

第1.2.3条创造地方、民族特点的中国风格建筑5

第1.2.2条提高投产运营经济效益5

第1.2.1条掌握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5

第2.0.1条城乡民用建筑的适用范围8

第2.0.2条可供工业农业辅助生产及生活建筑和临时建筑参考8

第2.0.3条遇与当地自然生活条件不符合时的应变措施8

第2.0.4条遇与专项技术标准规范有矛盾时的处理办法8

第三章民用建筑等级标准选用需知8

第3.0.1条以建筑层数及高度划分五类建筑的具体内容10

第3.0.2条综合考虑均称选择各类等级标准10

第3.0.3条概括介绍《民用建筑等级标准》的划分内容10

第3.0.4条有义务建议调整任务计划和都市规划要求10

第3.0.5条选择匹配各类等级标准的原则10

第3.0.6条特异功能建筑得选用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10

第四章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的基本要求10

第5.0.1条设计文件应提供建筑技术经济指标14

第一节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14

第5.1.3条建筑物、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15

第5.1.2条建筑基底占地面积15

第5.1.1条建筑基地面积15

第二节建筑体积的计算规定15

第5.1.4条建筑物、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5

第三节建筑技术经济系数及其它18

第5.3.3条功能利用指标18

第5.3.2条建筑物的建筑技术经济系数18

第5.3.1条建筑基地及建筑小区的建筑技术经济系数18

第5.2.1条建筑体积的计算18

第5.2.2条计算建筑体积的层高规定18

第5.2.3条建筑高度18

第四节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21

第五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21

第4.0.1条横、竖向定位轴线参数的选用原则21

第4.0.2条建议执行扩大模数1Mo、3Mo、6Mo数列的原则21

第4.0.3条允许参照执行的范围21

第4.0.4条地方习惯做法及传统院落式建筑参照执行的原则21

第5.4.1条建筑基地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24

第5.4.2条民用建筑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24

第5.4.3条居住小区千人指标参考24

第5.4.4条分期建设、旧区改建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24

第六章建筑基地小区道路和建筑物的编码规定24

第七章建筑基地功能分区26

第6.0.6条编码表示举例26

第6.0.5条房间的编码规定26

第6.0.4条建筑物层数的编码规定26

第6.0.3条建筑物分段和出入口的编码规定26

第6.0.2条建筑小区、道路和建筑物的数字序列编码规定26

第6.0.1条编制名称和代号方法的原则规定26

第一节一般要求30

第8.1.1条布置、规划建筑物的原则要求34

第二节建筑基地竖向及道路设计34

第8.1.3条布置辅助建筑物的原则规定34

第8.1.2条卫生间距的规定34

第三节绿地、设备管纲和建筑小品36

第8.2.2条车行道、人行道、公共通道及小巷的规定36

第8.2.1条竖向设计的原则36

第7.0.2条保护、利用文物古迹的原则要求36

第7.0.1条功能分区划分的原则要求36

第八章建筑基地总平面布置 2-27~36

第7.0.6条与市政工程的配合36

第7.0.5条指定商业区、段建筑基地使用的限制36

第7.0.4条建筑小区内不得设置的工程项目36

第7.0.3条功能分区的活动中心和广场36

第一节一般要求38

第9.1.5条本节也适用街坊内车行道两侧建筑物42

第二节建筑物与建筑红线建筑基地间的限制42

第9.1.4条避免隐患、公害的要求42

第9.2.2条面临车行道建筑物高度的限制42

第9.2.3条建筑物边缘与建筑红线重合的条件42

第9.2.4条对建筑物的限制42

第9.2.1条核算车行道附近建筑高度地平线基点的规定42

第9.1.2条一些主要辅助设施用房的限制42

第9.1.1条建筑物的设计原则42

第9.1.3条配合人防工程的原则要求42

第九章对建筑物的限制43

第8.3.3条建筑小品43

第8.3.2条设备管线布置43

第8.3.1条绿地布置43

第三节对房间的限制43

第一节一般要求45

第10.1.2条布置原则49

第二节安全出入口49

第10.1.4条构造中的通用要求49

第10.1.3条应符合有关防火设计规范49

第三节过道、走道、坡道49

第10.1.1条一般设计原则及个别建筑宜先与防火管理部门确定49

第10.2.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入口的条件49

第10.2.3条安全出入口的条件52

第10.2.2条设置一个安全出入口的条件52

第10.2.1条安全出入口的布置原则要求52

第10.3.1条过道最小净宽度的规定55

第10.3.2条过道的采光、通风和长度的限制55

第10.3.3条过道与楼梯间、房间门的最大允许距离55

第10.3.4条过道的排烟设施55

第10.3.5条走道的最小净宽度的限制55

第10.3.6条坡道的坡度限制55

第四节楼梯、太平梯、消防梯55

第十章水平、垂直交通57

第9.3.2条各类房屋的高度限制57

第9.3.1条各类房间的限制57

第10.4.1条主要及辅助楼梯的一般要求57

第10.4.2条楼梯净宽、坡度、梯段、梯级等的限制57

第10.4.3条太平梯的限制57

第10.4.4条消防梯的限制57

第五节电梯、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57

第二节人防工程的配合要求59

第11.2.1条与市政人防工程密切配合59

第11.1.4条对地下建筑构造的一般要求59

第11.1.3条地下层的要求59

第11.2.2条附建人防工程的技术要求59

第11.2.4条附建人防工程与市政人防工程对接的原则要求59

第11.2.3条配置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的原则要求59

第11.1.1条设置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一般要求59

第一节一般地下建筑的要求59

第11.1.2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要求和限制59

第十一章地下建筑的一般要求60

第10.5.2条设置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的要求和限制60

第10.5.1条设置电梯的要求和限制60

第一节一般要求62

第12.1.1条设置门窗的一般要求64

第12.1.2条门窗构造、性能的一般原则要求64

第12.1.3条门窗特异功能要求的处理原则64

第二节门64

第12.2.3条防火墙上防火门的要求66

第三节窗及天窗66

第12.2.1条设置门的一般要求66

第12.2.2条太平门的要求66

第十二章门窗及其它67

第12.3.1条设置窗的一般原则67

第12.3.2条窗性能、构造的要求67

第12.3.3条天窗性能和构造的要求67

第12.3.4条防火窗的构造要求67

第四节其它67

第12.4.1条组织通风窗的限制74

第12.4.2条建筑物闷顶的通气窗74

第十三章建筑物理及卫生74

第十四章一般建筑构造85

第13.0.4条建筑卫生的要求85

第13.0.1条建筑围护结构隔声的要求85

第13.0.3条建筑围护结构隔热的要求85

第13.0.2条建筑采光的要求85

第14.0.1条墙及基础90

第14.0.2条楼地面90

第14.0.3条屋面及屋顶90

第14.0.4条缝隙处理90

第14.0.5条避雷装置共用广播电视天线90

第14.0.6条配件及室外工程90

第十五章烟囱、烟道90

第十六章公共辅助房间97

第15.0.3条排污物及垃圾管道97

第15.0.2条排污烟道97

第15.0.1条烟囱、烟道97

第16.0.1条公共辅助房间的一般要求100

第16.0.2条厕所100

第16.0.3条公共盥洗室100

第16.0.4条公共淋浴室100

第16.0.5条妇女卫生室100

第16.0.6条吸烟室100

第16.0.7条存衣室100

第16.0.8条公共电话间100

第16.0.9条开水间、取水间100

第十七章汽车库、堆物、垃圾站、临时建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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