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求取 ⇩

第一部总则1

第一条 尊重本公约1

第二条 本约之适用1

第三条 非国际性之冲突2

第四条 战俘3

第五条 适用之开始与终止5

第六条 特别协定5

第七条 不得放弃权利6

第八条 保护国6

第九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活动6

第十条 保护国之代替7

第十一条 和解程序8

第二部战俘之一般保护8

第十二条 战俘待遇责任8

第十三条 对战俘的人道待遇9

第十四条 对于战俘之人身尊重9

第十五条 战俘生活之维持9

第十六条 平等待遇9

第三部在俘10

第一段在俘之开始10

第十七条 讯问战俘10

第十八条 战俘财产11

第十九条 战俘之撤退12

第二十条 撤退条件12

第二段战俘之拘禁13

第一章总则13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动自由之限制13

第二十二条 拘留处所及条件14

第二十三条 战俘之安全14

第二十四条 永久性之转运营14

第二章战俘之住宿、饮食与衣服15

第二十五条 住宿15

第二十六条 饮食15

第二十七条 衣服16

第二十八条 贩卖部16

第三章卫生与医药照顾16

第二十九条 卫生16

第三十条 医药照顾17

第三十一条 健康检查18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工作之战俘18

第四章被留用协助战俘之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18

第三十三条 留用人员之权利与特权18

第五章宗教、文化与体育活动20

第三十四条 宗教义务20

第三十五条 留用之随军牧师20

第三十六条 战俘中之牧师20

第三十七条 无本教牧师之战俘20

第三十八条 娱乐、学习、运动与游戏21

第六章纪律21

第三十九条 管理21

敬礼21

第四十条 徽章与勋章22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以及与战俘有关之规则、命令之张贴22

第四十二条 武器之使用22

第七章战俘之等级22

第四十三条 通知等级22

第四十四条 军官之待遇23

第四十五条 共他战俘之待遇23

第八章战俘入营后之移送23

第四十六条 条件23

第四十七条 禁止移送之情形24

第四十八条 移送程序24

第三段战俘之劳动25

第四十九条 通则25

第五十条 准许之工作25

第五十一条 工作条件26

第五十二条 危险或屈辱劳动26

第五十三条 劳动时间26

第五十四条 工资、工价、意外及疾病27

第五十五条 健康监察27

第五十六条 劳动队27

第五十七条 为私人雇主工作之战俘28

第四段战俘之经济来源28

第五十八条 现款28

第五十九条 自战俘取去之现款29

第六十条 垫发薪给29

第六十一条 补助薪给30

第六十二条 工资30

第六十三条 汇款31

第六十四条 战俘账目31

第六十五条 战俘账目之管理32

第六十六条 账目之结束32

第六十七条 冲突各方之结算33

第六十八条 赔偿要求33

第五段战俘对外间之关系34

第六十九条 所采办法之通知34

第七十条 被俘邮件34

第七十一条 通信34

第七十二条 救济装运物资 一、通则35

第七十三条 二、集体救济36

第七十四条 豁免邮费及运费36

第七十五条 特别运输工具37

第七十六条 检查与检验38

第七十七条 法定文件之准备、执行与转送38

第六段战俘与当局之关系39

第一章战俘关于在俘情况之申诉39

第七十八条 申诉与请求39

第二章战俘代表39

第七十九条 选举39

第八十条 任务40

第八十一条 特权41

第三章刑事及纪律制裁42

一、总则42

第八十二条可适用之立法42

第八十三条 纪律或司法程序之决定42

第八十四条 法庭42

第八十五条 被俘前所犯行为43

第八十六条 一罪不再罚43

第八十七条 处罚43

第八十八条 刑罚之执行43

二、纪律制裁44

第八十九条一、处罚方式44

第九十条 二、处罚期限44

第九十一条 脱逃 一、完成之脱逃45

第九十二条 二、未完成之脱逃45

第九十三条 三、有关之过犯46

第九十四条 四、被重俘之通知46

第九十五条 程序 一、拘禁候审46

第九十六条 二、主管当局与辩护权46

第九十七条 处罚之执行 一、场所47

第九十八条 二、基本保障47

三、司法诉讼48

第九十九条基本规则 一、通则48

第一百条 二、死刑49

第一百零一条 三、死刑之延缓执行49

第一百零二条 程序 一、判决生效之条件49

第一百零三条 二、禁闭候审49

第一百零四条 三、程序之通知49

第一百零五条 四、辩护权与方法50

第一百零六条 五、上诉51

第一百零七条 六、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通知51

第一百零八条 刑罚之执行52

刑事规则52

第四部在俘之终止53

第一段直接遣返及中立国之收容53

第一百零九条 守则53

第一百一十条 应予遣返及收容之情形53

第一百十一条 在中立国拘禁54

第一百十二条 混合医务委员会55

第一百十三条 有受混合医务委员会检查之权的战俘55

第一百十四条 遭遇意外之战俘56

第一百十五条 受处罚之战俘56

第一百十六条 遣返费用56

第一百十七条 遣返后之活动56

第二段战事结束后战俘之释放与遣返57

第一百十八条 释放与遣返57

第一百十九条 程序细则57

第三段战俘之死亡59

第一百二十条 遣嘱、死亡证、埋葬、火葬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特殊情形下被杀或受伤之战俘60

第五部战俘情报局及救济团体6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国情报局61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央事务所6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豁免费用63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救济团体及其他组织63

第六部本公约之执行64

第一段总则64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察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传播本公约65

第一百二十八条 翻译·适用之规则6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刑事制裁 一、守则65

第一百三十条 二、严重破约行为66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缔约国之责任66

第一百三十二条 调查程序66

第二段最后条款6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文字67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与一九二九年公约之关系67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海牙公约之关系67

第一百三十六条 签字6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批准67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生效67

第一百三十九条 加入68

第一百四十条 加入之通知68

第一百四十一条 立即生效68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退约68

第一百四十三条 联合国登记69

附件一关于直接遣返及中立国收容伤病战俘之示范协定71

一、直接遣返及中立国收容之原则71

甲、直接遣返71

乙、中立国收容76

二、守则77

附件二混合医务委员会规则79

附件三关于集体救济物品之规则83

附件四87

甲、身份证87

乙、被俘邮片88

丙、邮片及信89

丁、死亡之通知91

戊、遣返证92

附件五关于战俘向其本国汇款之示范协定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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