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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六第次全体会议(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1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宣言1

(二)修正各级党部执监委员就职宣誓条例第四条条文案8

(三)加紧吸收青年及农工群众入党以固党基案9

(四)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并限期办竣选举案12

(五)请决定即行缩小省区案14

(六)调整党政军行政机构案16

(七)统一关于经济资源之调整研究具体设计藉树计划经济之基础以利建国案17

(八)创办当平商店树立商业组织之核心以平抑物价奠定今后民生商品经济制度中商业统制之基础案19

(九)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以粉碎敌人“以战养战”阴谋案23

(十)改进县政完成地方自治应先整理县地方财政案25

(十一)请政府迅即采取平抑各项必需品物价之有效办法以安定人心而利抗战建国案28

(十二)生产消费不相配合人力不足物价高涨应计划补救以安社会而利抗战案29

(十三)限期扫除全国文盲完成民众识字教育案32

(十四)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35

(十五)对于教育报告之决议案36

(十六)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38

(十七)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43

(十八)对于经济报告之决议案51

三十六、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民国二十九年七月)55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宣言55

(二)总裁交议拟设置中央设计局统一设计工作并设置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以立行政三联制基础案58

(三)总裁交议拟于行政院增设经济作战部并设置战时经济会议加强经济行政效率适应长期抗战需要案59

(四)恢复设置妇女部以利妇女运动案61

(五)物价审查委员会报告决议案62

(六)请确定全国粮食管理政策并建立各级管理机构案65

(七)拟具四川省重庆市平抑物价原则及其实施办法提请采择案67

(八)请集中本党一切力量从事组织民众以管理物价安定民生而利抗战案72

(九)严防官僚资本主义之发展以免影响民生主义之推行案74

(十)拟请设立中国土地银行以促进土地改革实现平均地权活泼农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76

(十一)恳请政府饬各省推广工垦事业救济此次对敌抗战之残废官兵及阵亡遗族案80

(十二)鼓励海外华侨回国投资案82

(十三)推进侨民教育案86

(十四)改善兵役办理以利长期抗战案88

(十五)扩大游击区宣传事业坚定民族抗战情绪案90

(十六)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91

(十七)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96

(十八)对于财政经济交通报告之决议案100

(十九)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104

(二十)对于教育报告之决议案105

三十七、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民国三十年三月)107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宣言107

(二)“战时党政三年计尽”及“国防工业战时三年计划纲要”案114

(三)增进各级党部与政府之联系并充实本党基础案124

(四)恢复省县党部选举制度案126

(五)加强人民团体内党的组织及活动案128

(六)加强政府机关内党的组织及活动案129

(七)大量培植各级行政人才并制定党员从政办法籍以加强党政联系促进建国工作案131

(八)《党务工作纲要》《改革党政建议书》及《健党纲领》案133

(九)请中央组设中央出版联营公司或中央出版管理局集中本党出版力量扩大宣传案134

(十)在行政院内设置贸易部与粮食部籍以加重其职权而增进其业务效能其原设之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及全国粮食管理局应予撤销案138

(十一)关于加强国内各民族及宗教间之融洽团结以达成抗战胜利建国成功目的之施政纲要案138

(十二)严令党政军民各机关法团负责人员必须忠诚遵循一切法令一切议案积极推进各种政务以奠定国家建设之政治基础案140

(十三)请设法交涉荷印华侨法律地位案157

(十四)切实促进卫生建设以改进国民体格增进民族健康案158

(十五)积极动员人力物力财力确立战时经济体系案161

(十六)动员财力扩大生产实行统制经济以保障抗战胜利案163

(十七)为实现本党土地政策应从速举办地价申报案170

(十八)改进财政系统统筹整理分配以应抗建需要而奠自治基础籍使全国事业克臻平均发展案171

(十九)各省田赋暂归中央接管以便统筹而资整理案174

(二十)筹办盐糖烟酒等消费品专买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案177

(二十一)请克速实施战时计划经济以加强抗战力量奠定建国基础案179

(二十二)为平衡粮价调节民食拟利用并改善健全民间粮盐交易基层机构及其经营方法以奠立粮盐专卖制度基础案182

(二十三)请中央增拨补辅助经费以资推行国民教育案187

(二十四)增设师范学院造就健全中等教育师资俾能实施三民主义教育案188

(二十五)各省亟应设法切实改善师范生待遇并由中央筹拨专款酌予补助以树立建国基础案189

(二十六)大量编印注音汉字之通俗书报及刊物以供学成注音符号之民众阅读发挥宣传及训练之功效案193

(二十七)积极推行注音识字运动期于五年内普及注音识字彻底扫除文盲以宣扬三民主义促进抗战必胜建国必成案194

(二十八)请增拨文化事业基金交由本党正中书局大量编印国民教育课本以配合国策而奠定党化教育基础案197

(二十九)改善专科以上学校军事训练案198

(三十)加强学校训导工作以期青年思想均能导入三民主义正规案200

(三十一)高等教育困难益甚请速筹拨巨款以资维持案201

(三十二)拟请实施总理十年国防计划案202

(三十三)遵照总理国防计划发展海军建设案208

(三十四)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211

(三十五)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216

(三十六)对于财政经济交通农林报告之决议案221

(三十七)对于教育报告之决议案227

(三十八)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228

三十八、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230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宣230

(二)接受在全会开幕时之训示案234

(三)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240

(四)确定本党今后党务推进之方针案243

(五)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245

(六)增进行政效能厉行法治制度以修明政治案249

(七)战时人民团体指导方针案252

(八)确定社会救济制度以济民生而利建因素253

(九)倡导民族健康运动可巩固复兴之基础案254

(十)总裁交议于国防最高委员会设基战时重要任务之赞襄审议机关案255

(十一)加强国家总动员实施纲领案255

(十二)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258

(十三)对于财政经济交通粮食农林水电报告之决议案259

(十四)确定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案263

(十五)推动民众协助政府管理物价案264

(十六)工厂生产原料与茶财政府应作有计划之购储分配以增加生产要定物价案265

(十七)积极促进水平建设以利抗战场固国本案265

(十八)充实研究总理事业计划之机关以利建设案267

(十九)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267

(二十)总裁交议设基地政著案269

(二十一)对于教育报告之决议案269

(二十二)地方行政机关关于误解财政统收流支办法挪用教育结构妨碍教育事业清节纠正案271

(二十三)救济战时文等教育以宏人才之造就案271

(二十四)请在各省分别设置独立国立师范学院以培养中等学校师资,发展教育以拯救青年,而奠定国本案272

(二十五)乡镇中心学校,保国民学校校长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改为专任案272

(二十六)宽筹社会教育经费加紧推进社会教育以加速完成抗战建国大业案273

(二十七)奖励母校发扬母校以宏家庭教育培养优秀国民奠定建国基础案273

(二十八)清政府明会规定凡一家庭所生子女除三人外其余子女之各级学校教育费应由政府完全负担以利三民主义人口政策之推行而奖进儿童教育发展案274

三十九、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276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宣言276

(二)接受在全会开幕时训案283

(三)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287

(四)确定本党今后党务推进之方针案289

(五)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292

(六)积极建设西北以增强抗战力量奠定建设基础案299

(七)对于行政三联制实施成绩之总检讨及党政工作考察报告之决议案301

(八)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302

(九)策进役政宏裕兵源案305

(十)经济组审查委员会对于财政部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307

(十一)经济组审查委员会对于经济部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308

(十二)经济组审查委员会对于交通部及运输统制局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311

(十三)经济组审查委员会对于粮食部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813

(十四)经济组审查委员会对于农林部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316

(十五)经济组委员会审查对于水利委员会工作报告之审查意见313

(十六)加强战时财政合理统筹政策以裕国计而抗战案319

(十七)关于国家总动员工作之检讨与事施《实强管制物价方案》案321

(十八)关于实施限价案之决议案326

(十九)发展农业金融业务完成农村经济组织以成经济管制并奠立本党基础案326

(二十)关于教育部工作报告之指示329

(二十一)各级教育应以军事化为中心目标添设建设所必需之专门学校并注意边疆与侨民教育案333

〔附〕336

一、总裁对于各地党政报告及党政工作检讨指示之意见336

二、政治组审查委员会对于总裁指示全会注意事项之研究结果342

三十九、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十三日)348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宣言346

(二)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352

(三)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354

(四)关于实施宪政总报告之决议案357

《附》关于实施宪政工作进程之总报告358

(五)战后社会救济原则案364

(六)国民政治组织法修正条文366

(七)关于中国共产党破坏抗战危害国家案件总报告之决议案367

《附》总裁对于本案之指示368

(八)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369

(九)对于经济报告之决议案371

(十)战后工业建设纲领案375

(十一)确定战后奖励外资发展实业方针案377

(十二)切实推行《加强管制物价方案》稳定战时经济案378

(十三)对于教育部工作报告之指示379

四十、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382

(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二次全国全体会议宣言382

(二)确立中央地方行政之关系案387

(三)收复沦陷地区政治设施之准备案389

(四)加强推行地方自治案限期完成地方自治确立宪政基础案393

(五)加强管制物价方案紧要措施案400

(六)各省市党部主任委员应由中央委员担任并负责主持各省市代表大会案403

(七)改进出版检查制度案403

(八)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404

(九)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408

(十)对于军事报告之决议案409

(十一)对于教育报告之决议案411

(十二)对于财政经济交通农林水利粮食地政各部门工作报告之决议案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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