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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社会保障3

社会保障制度——老年朋友的“定心丸”3

国家、社会关注的中国老年公民5

不用再为没有“孝子贤孙”而苦恼6

养老保险金的多个来源7

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8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10

我国养老保险的最新发展11

停工、待工、离退休人员并未被遗忘12

老年女性朋友仍可撑起“半边天”13

企业被出租转让后仍有权领取退休金14

领取退休费是您神圣的权利15

退职退休——老年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7

离职休养的条件与待遇18

离职休养干部的一份优遇19

对人才和知识的尊重20

叶落归根的法律政策保障21

外地打工能否享受社会统筹保险22

老年朋友的探亲待遇23

国家没有忘记:谈退休优异待遇24

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生活的特别保障26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也有保障28

“农转非”又有了新规定30

农民老年朋友同样也可高枕无忧31

获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之待遇33

医疗改革将有新突破34

老应有所医35

离退休人员不应被看作医疗改革的难题37

让您有个家——老有所居39

您也享有受教育权40

老年朋友上学并不是高消费41

温暖有力的手帮您走好晚年人生路42

“人走茶不凉”——遗属的生活保障44

能作为遗属领取补助金的人员46

不能一错再错:冤假错案解决之后48

“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工作时间”49

机关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不简单51

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又一个难题52

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算一算工龄54

如何申请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55

离退休权并非人人享有56

国家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老有所乐57

住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58

山东省新房改措施的执行办法59

住房货币化的关键——住房资金补偿60

住房补偿金的发放办法62

两套住房的购买——有法可依63

住房补贴:房改的重要一环64

售出的公房有人管66

房屋拆迁,面积咋算67

老教师的住房梦,政府帮助圆68

住房公积金,买房离不了70

个人住房贷款又有新规定72

新优惠——鼓励您参加个人住房贷款74

公证——帮您解决房产争执75

“按揭”——一种新的买房付款方式76

房地产纠纷:解决有道78

法律给您发挥余热提供广阔天地79

幸福的真正含义——老有所为81

资深院士:国家人才政策的又一进步82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而不休83

用法律解决退休后受聘引起的麻烦事85

“内退”≠失业87

专业技术干部退休后取得新技术成果归属88

给子孙多留一片绿荫90

退离休待遇又上新台阶91

不能仅凭良好愿望行事92

有关“退居二线”的政策规定93

没钱有理也可以打赢官司94

请您大胆走进法院95

打官司应交多少钱97

婚姻·家庭·老人101

千万别以为《婚姻法》只管结婚离婚101

反对老人再婚:不合情理、不合法102

提个醒:结婚登记不能让他人“代办”104

宗教仪式≠结婚登记105

复婚与新婚:都应登记方合法106

约定财产制助您走进再婚107

避免再婚后的财产纠纷有良方109

配偶失踪多年以后110

农村老伴的户口能否迁入城镇111

夫妻平等:老话题新意义112

老夫老妻的共同财产113

“子女十八岁,父母一身轻”并不全对114

老年朋友:您有权得到子女的赡养照顾115

后妈(爹)也依法有权获得赡养116

赡养方式:城乡有别117

面对“死不继承、生不赡养”的儿女们118

应付现代“墙头记”有良方119

女儿的赡养义务与儿子一样120

善待子女为晚年121

脱离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行得通122

当您面对“上门女婿”时123

这个孙子该不该认124

法律提倡“祖孙情”125

法律保护“手足情谊”126

不是亲生,如同亲生——谈收养127

老年朋友:莫将收养当“立嗣”128

美好愿望能否成真——谈收养资格129

收养成年人不一定违法131

收养子女:瞒着老伴使不得132

面对送上门来的“孤儿”133

送掉女儿生儿子:违法134

强行收养行不通135

“子孙满堂”有新说136

收养:“白纸黑字”方有效137

法是无情却有情138

收养孤儿莫忘登记140

公证正走近您141

他们也有“否决权”142

正确对待养子女的“行不更名,坐不改姓”143

老年朋友:了解抚养优先权大有用处144

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145

让法律帮您洗刷不白之冤146

您可以不再做他的父母了147

养育之恩不能解除148

虐待养父母:法律让你“人财两空”149

送养他人的孩子真的又“飞回”来了吗150

华侨:法律一直关爱着您151

华侨如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153

离婚:不得不说的话题154

协议离婚155

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老人:让法律来帮你157

生活中的财产权益及其他161

老年人不必羞于提“钱”161

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163

分家析产——用法律可以顺利解决164

给老人的赡养费≠投资166

合伙的生意如何干167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度”168

日常生活中的有价证券常识169

意外之财的归属170

远亲不如近邻——谈相邻关系172

莫因三尺通道,坏了邻里和睦173

合情合法地解决邻里用水纠纷174

邻家的树木越界可依法交涉175

建筑工地扰民,不应忍气吞声176

爱好收藏文物应知道178

金银≠货币180

试一试向保险公司借钱181

莫糊里糊涂地当上“保证人”182

不懂法使他代人受过183

答应送给他人的东西可以不送184

已赠与他人的东西不该索回185

典当的房屋可依法原价赎回186

小额抵押贷款帮您解决“燃眉之急”187

利滚利:违法188

给您的晚年提供安全保障的财产保险189

办理家庭财产保险的方法与步骤191

天无情,人有情——谈谈保险赔偿193

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人寿保险194

缴费方式的选择及保单的变更195

老年人旅游:更应增强投保意识196

旅游广告是假,要大胆索赔197

旅游中遇到窝心事应依法解决198

老年人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199

这些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201

协助您整理作品的人不是作者202

名与利——著作权的具体内容203

民间艺人的作品也受法律保护205

农村老人:避免房产纠纷有良方207

买房应先调查后购买208

老年朋友应核实自己的购房优先权209

做个明白的买房人211

预防购买商品房的纠纷213

合同标准才能打赢官司215

签订合同要注意:赔偿金≠违约金216

私房拆迁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217

私房出租遇拆迁时的对策218

消费与法律219

看看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220

告状有门——谈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222

投拆有方——谈投诉中应注意的问题223

消费中也有人格尊严问题225

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要忍气吞声226

商店厂家互相“踢皮球”:违法228

面对“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金饰品229

假广告害人不浅,消费者理应受偿230

面对不发芽的种子——索赔231

水、电费:小事中也有法律问题233

价格法:让您参与价格决策234

买了假药,法律保护您起诉235

买到失效药,耽误病情谁负责236

短斤少两不计较可不明智237

老年朋友注意别上虚假标价的当238

面对假币,不要慌了手脚239

“保修”≠“包修”240

对卖不合格食品的商家:告他241

从王海打假中学到的242

依法纳税也是老年公民的光荣义务243

老年朋友日常一般要交哪些税245

中了彩票之后246

买房莫忘缴税247

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要纳税248

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谈纳税申报249

自己年老体弱,可以委托代理人250

用人不淑如何补救252

生前身后的继承问题255

《继承法》——老年人权利的保护神255

财产继承≠分家析产256

老人在世,子女不得强行继承“遗产”257

时过境迁,主张继承是否合法258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后人259

这条规定不是多余的260

土地属于国家,不能作为遗产261

子女无权继承您的租用公房权262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否是遗产263

保险金并非都是遗产265

处理身后之事,莫忘知识产权267

《继承法》——订立承包合同的好帮手268

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时的财产范围269

老伴先走了,遗产是否先要给子女270

办理离婚时老伴死亡,遗产如何分配271

继承权是双向的272

转让继承权行不通274

同为老年人的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275

沉默: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276

老年朋友,别忘记您的酌情分得遗产权277

丧偶老人也应核查自己的继承权278

对先己而去的子女的继承权279

这样的老年朋友享受法律的特别照顾280

遗嘱——家庭关系的润滑剂281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282

立遗嘱是您神圣的权利283

让遗嘱帮您完成未了的心愿284

书写遗嘱的学问285

夫妻共立遗嘱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对策287

怎样变更夫妻共立遗嘱288

“夫债妻还,父债子偿”的法律问题289

“兄终弟及”与当代中国继承法有矛盾290

对女儿的继承权,法律与道德的冲突291

老字号当家人的新烦恼292

老年朋友应相信遗嘱的作用293

被女儿诬为精神病的老人有权立遗嘱294

不识字的老人也有办法立遗嘱295

盲、聋、哑人也有权利立遗嘱296

这封书信是合法的遗嘱297

遗嘱公证便于遗嘱执行298

办理公证遗嘱的步骤299

改变遗嘱要依法进行300

这样的遗嘱不合法301

遗嘱中谁应享有“必要的财产份额”302

“必要的财产份额”的法律规定303

养老金不翼而飞之后304

请注意:这样的遗嘱不成立305

法律使您不必担心遗嘱的伪造或篡改306

立遗嘱后您仍可以自由处分财产307

遗嘱并不意味着要马上分割财产308

立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的方法309

立口头遗嘱要循法而行310

寻找合法的遗嘱见证人311

遗嘱代书人不能随意选定312

将财产捐给国家是您神圣的权利313

遗体捐献——高尚的唯物主义情操314

侨眷的继承权:法律帮您办315

对于海外亲属遗产的继承问题316

如何参加继承台湾亲友的遗产317

面对涉外继承要谨慎行事319

面对遗赠,老年朋友应怎样处理320

您的受遗赠权这时并未丧失321

面对“有条件”的遗赠322

遗赠抚养协议使您安度晚年323

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应依法定程序324

财产缺失后遗嘱的效力325

把遗产留给未出生的孙辈是否合法326

“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的财产327

“五保户”已出嫁的女儿是否丧失继承权328

社会救济户的遗产怎样处理329

“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老人的继承权330

遗嘱执行人:法律保护您的合法地位331

寻找合适的遗嘱执行人332

依法当好遗嘱执行人333

遗产管理人负有法定职责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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