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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1

第一章亲属的共同生活1

〔一〕保族生活与经济生活1

〔二〕亲属共同生活团体与社会经济条件之关系2

〔三〕身分法之指导原理2

〔四〕亲属共同生活团体之型式3

第二章 身分关系及身分行为之特质4

〔五〕身分关系及身分行为之特质4

〔六〕民法总则编与亲属编之关系5

第三章亲属法之立法与法源11

〔七〕亲属法立法之社会背景11

〔八〕亲属编之制定13

〔九〕亲属编之修正14

〔一○〕亲属法之法源18

本论19

第一章亲属19

第一节 亲属之分类与范围19

〔一一〕血缘观念之演变19

〔一二〕吾国亲属之沿革19

〔一三〕吾国民法上之亲属20

〔一四〕亲属之范围24

第二节 亲系、辈分及亲等25

〔一五〕亲系25

〔一六〕辈分26

〔一七〕亲等概说27

〔一八〕吾国民法上之亲等29

第三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及消灭31

〔一九〕亲属关系之发生31

〔二○〕亲属关系之消灭32

第四节 亲属关系之效果36

〔二一〕狭义亲属关系之效果36

〔二二〕广义亲属关系之效果36

第二章 婚姻37

第一节 婚姻制度37

〔二三〕婚姻之原始型态37

〔二四〕婚姻关系之形式38

〔二五〕婚姻成立之形式39

〔二六〕通婚之范围41

〔二七〕婚姻後同居之处所42

〔二八〕婚姻之目的42

〔二九〕吾国旧制之婚姻42

〔三○〕吾国民法上婚姻之定义43

第二节 婚约45

第一款 婚约之要件与内容45

〔三一〕婚约之要件45

〔三二〕婚约之内容49

第二款 婚约之无效及撤销50

〔三三〕不具备要件婚约之效力50

〔三四〕婚约之无效51

〔三五〕婚约之撤销52

第三款 婚约之效力54

〔三六〕身分上之效力54

〔三七〕违背婚约之损害赔偿55

第四款 婚约之解消56

〔三八〕概说56

〔三九〕婚约解除之原因57

〔四○〕婚约解除与裁判离婚之比较62

〔四一〕解除之方法64

〔四二〕婚约解除之效力尤其损害赔偿65

〔四三〕礼物之返还69

第三节 婚姻71

第一款 婚姻之要件71

第一项 实质的要件71

〔四四〕概说71

〔四五〕私益的要件之一—能力及意思的要件72

〔四六〕私益的要件之二—其他要件77

〔四七〕公益的要件79

第二项 形式的要件89

〔四八〕概说89

〔四九〕吾国之沿革90

〔五○〕形式要件的内容92

第三项不具备要件婚姻之效力98

〔五一〕不完全婚姻98

〔五二〕婚姻无效概说100

〔五三〕无效之原因101

〔五四〕无效婚姻之效力103

〔五五〕事实上之夫妻关系106

〔五六〕婚姻撤销概说107

〔五七〕私益上之撤销108

〔五八〕公益上之撤销110

〔五九〕婚姻撤销之效力113

〔六○〕损害赔偿及赡养费115

〔六一〕婚姻无效及撤销之诉116

第四节 婚姻之效力119

第一款 概说119

〔六二〕夫权主义与平等主义119

〔六三〕婚姻之效力概说122

第二款 身分上之效力124

〔六四〕夫妻之称姓124

〔六五〕贞操义务125

〔六六〕同居义务125

第三款 财产上之效力129

〔六七〕日常家务代理权129

〔六八〕扶养义务132

第五节 夫妻财产制134

第一款 总说134

〔六九〕夫妻财产制概说与溯源134

〔七○〕各种夫妻财产制之内容139

〔七一〕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40

〔七二〕特有财产147

第二款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定149

〔七三〕契约之当事人149

〔七四〕契约之订立时期152

〔七五〕契约之方式155

〔七六〕契约之效力157

〔七七〕契约之登记162

第三款 夫妻财产制之类型166

第一项 概说166

〔七八〕夫妻财产制类型之特色166

第二项 联合财产制166

〔七九〕联合财产制之意义167

〔八○〕联合财产之组成与所有权之归属167

〔八一〕联合财产之管理及使用、收益权173

〔八二〕联合财产之处分权175

〔八三〕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176

〔八四〕债务之清偿责任与补偿请求权177

〔八五〕联合财产制之消灭178

第三项 共同财产制187

〔八六〕共同财产制之意义187

〔八七〕共同财产制之财团188

〔八八〕共同财产之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189

〔八九〕清偿债务之责任与生活费之负担192

〔九○〕夫妻之补偿请求权193

〔九一〕共同财产制之消灭194

〔九二〕所得共同财产制197

第四项 分别财产制197

〔九三〕分别财产制之意义197

〔九四〕分别财产制之内容197

第六节 婚姻之解消199

第一款 总说199

〔九五〕婚姻解消之意义199

〔九六〕婚姻解消之原因200

第二款 配偶一方之死亡及死亡宣告200

〔九七〕配偶一方之死亡200

〔九八〕配偶一方之死亡宣告201

第三款 离婚203

第一项概说203

〔九九〕离婚法之沿革203

〔一○○〕吾国离婚法之沿革204

第二项 两愿离婚208

〔一○一〕承认两愿离婚之理由208

〔一○二〕两愿离婚之要件208

〔一○三〕事实上之离婚214

〔一○四〕两愿离婚之无效及撤销216

第三项 裁判离婚219

第一目 总说219

〔一○五〕承认裁判离婚之理由219

〔一○六〕裁判离婚之意义219

第二目 裁判离婚之原因220

〔一○七〕概说220

〔一○八〕重婚224

〔一○九〕通奸226

〔一一○〕虐待228

〔一一一〕恶意之遗弃233

〔一一二〕杀害之意图237

〔一一三〕不治之恶疾238

〔一一四〕重大不治之精神病240

〔一一五〕三年以上生死不明240

〔一一六〕处刑241

〔一一七〕难以维持婚姻之其他重大事由244

第三目 裁判离婚之诉245

〔一一八〕概说245

〔一一九〕诉讼当事人245

〔一二○〕诉讼程序247

〔一二一〕调解248

第四项 离婚之效力249

〔一二二〕概说249

〔一二三〕身分上之效力250

〔一二四〕亲权行使及监护概说251

〔一二五〕离婚之亲权行使与子女监护之关系252

〔一二六〕亲子间之扶养义务及继承关系260

〔一二七〕夫妻财产关系之终了261

〔一二八〕因离婚之损害赔偿262

〔一二九〕因离婚之赡养费264

第四款 别居制度267

〔一三○〕概说267

〔一三一〕别居之原因268

〔一三二〕别居之程序270

〔一三三〕别居之效力271

〔一三四〕别居之终了278

第七节 妾及董养媳279

第一款 妾279

〔一三五〕夫妾关系之成立279

〔一三六〕身分上之效力281

〔一三七〕财产上之效力282

〔一三八〕夫妾关系之终了283

第二款 童养媳285

〔一三九〕概说285

〔一四○〕事实上之童养媳286

第三章 亲子289

第一节 总说289

〔一四一〕亲子关系之沿革289

〔一四二〕民法上亲子关系之种类291

第二节 婚生之推定293

〔一四三〕婚生推定制度293

〔一四四〕受胎期间之推定294

〔一四五〕婚生之推定295

〔一四六〕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296

〔一四七〕婚生子女之否认298

第三节 认领301

第一款 任意认领301

〔一四八〕非婚生子女之问题301

〔一四九〕认领之意义及方法302

〔一五○〕认领人及被认领人304

〔一五一〕认领之无效(否认)306

〔一五二〕认领之撤销308

第二款 强制认领309

〔一五三〕强制认领之意义309

〔一五四〕认领诉讼之当事人309

〔一五五〕强制认领之原因312

〔一五六〕认领请求之限制314

〔一五七〕认领请求权之消灭及抛弃315

第三款 认领之效力316

〔一五八〕准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316

〔一五九〕认领之溯及效力317

〔一六○〕溯及效力之限制318

第四节 准正320

〔一六一〕准正之意义320

〔一六二〕准正之要件320

〔一六三〕准正之效力321

第五节 收养323

第一款 总说323

〔一六四〕收养制度之演进323

〔一六五〕吾国收养制之沿革334

〔一六六〕民法上收养子女之种类337

第二款 收养之成立338

第一项 收养之成立338

〔一六七〕实质的要件338

〔一六八〕形式的要件345

第二项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348

〔一六九〕概说348

〔一七○〕收养之无效349

〔一七一〕收养之撤销351

第三款 收养之效力352

〔一七二〕概说352

〔一七三〕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353

〔一七四〕亲属关系之发生355

〔一七五〕禁婚亲之适用357

第四款 收养关系之终止365

〔一七六〕概说365

〔一七七〕两愿终止收养之要件367

〔一七八〕两愿终止收养之无效及撤销370

〔一七九〕裁判终止收养之原因370

〔一八○〕终止收养请求权之消灭376

〔一八一〕收养终止之诉377

〔一八二〕收养终止之效力379

第六节 亲权382

第一款 总说382

〔一八三〕亲子关系与亲权382

〔一八四〕子女之称姓383

〔一八五〕为亲权人之资格与得行使亲权之父母387

〔一八六〕服亲权之子女389

〔一八七〕亲权行使之方法389

第二款 亲权之内容392

〔一八八〕概说392

〔一八九〕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393

〔一九○〕子女应孝敬父母394

〔一九一〕居住所指定权395

〔一九二〕惩戒权397

〔一九三〕身分行为之同意权及法定代理权398

〔一九四〕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与非特有财产398

〔一九五〕财产法上之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402

〔一九六〕对特有财产之权限404

第三款 亲权之停止408

〔一九七〕亲权消灭之原因408

〔一九八〕亲权行使之纠正及停止410

第四章 监护412

第一节 总说412

〔一九九〕监护制度之沿革412

〔二○○〕民法上之监护机关412

第二节 监护之开始414

〔二○一〕未成年人之监护414

〔二○二〕禁治产人之监护416

第三节 监护人之确定417

〔二○三〕未成年人之监护人417

〔二○四〕禁治产人之监护人419

第四节 监护人之缺格、辞职及撤退421

〔二○五〕监护人之缺格421

〔二○六〕监护人之辞职422

〔二○七〕监护人之撤退422

第五节 监护事务424

〔二○八〕概说424

〔二○九〕身分上之监护424

〔二一○〕财产上之监护425

〔二一一〕监护人之报酬427

〔二一二〕祖父母父母为监护人时之特例427

第六节 监护之终了429

〔二一三〕监护终了之原因429

〔二一四〕监护终了後监护人之义务430

第五章 扶养432

第一节 总说432

〔二一五〕扶养之意义432

〔二一六〕吾国扶养之沿革433

〔二一七〕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435

〔二一八〕扶养义务人436

〔二一九〕扶养权利人439

〔二二○〕配偶间之扶养义务及其顺序441

第二节 扶养义务之发生变更及消灭446

〔二二一〕扶养义务之发生446

〔二二二〕扶养义务及权利之性质447

〔二二三〕扶养之程度448

〔二二四〕扶养之方法449

〔二二五〕扶养之变更450

〔二二六〕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与离婚之子女监护451

〔二二七〕扶养义务之消灭453

第六章 家455

第一节 家族制度455

〔二二八〕家族制与个人制455

〔二二九〕吾国旧时之家族制456

第二节 民法上之家457

〔二三○〕家之意义457

〔二三一〕民法上家属关系之效果460

〔二三二〕家团462

第三节 民法上之家产466

〔二三三〕家与家产之关系466

〔二三四〕民法上之家产467

第四节 家长470

〔二三五〕家长之确定470

〔二三六〕家长之权利义务471

第五节 家属475

〔二三七〕家属身分之得丧概说475

〔二三八〕家属身分之取得476

〔二三九〕家属身分之丧失479

〔二四○〕家属之权利义务481

第七章 亲属会议483

第一节 总说483

〔二四一〕亲属会议制之沿革483

〔二四二〕吾国亲属会议制之沿革485

〔二四三〕民法上亲属会议之特色486

〔二四四〕亲属会议之团体性487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489

〔二四五〕为亲属会议会员之义务489

〔二四六〕亲属会议会员之缺格及撤退490

〔二四七〕亲属会议之组成491

〔二四八〕亲属会议之存续期间493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权限及集会493

〔二四九〕亲属会议之权限493

〔二五○〕亲属会议之召集权人495

〔二五一〕召集之程序497

〔二五二〕开会之决议497

第四节 决议不服之诉499

〔二五三〕概说499

〔二五四〕决议无效之诉500

〔二五五〕决议撤销之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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