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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节亲属法之概念1

第二节 亲属法之性质2

第三节亲属法与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之关系3

第一款 亲属法与民法总则之关系3

第二款 其他与亲属法有直接关系之法律5

本论7

第一章通则7

第一节 亲属之定义7

第二节亲属之分类8

第一款血亲8

第一项 自然血亲8

第二项 法定血亲9

第二款 配偶10

第三款 姻亲11

第三节亲系 亲等13

第一款亲系13

第一项 直系及旁系13

第二项 父系及母系13

第三项 尊亲属与卑亲属14

第二款 亲等15

第四节 亲属之范围16

第五节亲属关系之发生及消灭21

第一款 自然血亲21

第二款 法定血亲22

第三款 配偶22

第四款 姻亲23

第二章婚姻25

第一节 婚姻之意义25

第二节婚姻之沿革28

第一款 结婚方法之沿革28

第二款 婚姻配偶数之沿革29

第三节 婚姻之种类34

第四节婚约36

第一款 婚约之意义及性质36

第二款婚约之缔结39

第一项 缔结之要件39

第二项 缔结之方式41

第三款 婚约之效果42

第四款婚约之解除42

第一项 解除之原因43

第二项 解除权之行使47

第三项解除之效果48

第一目 普通效果48

第二目 损害赔偿48

第五节结婚53

第一款结婚之要件53

第一项 实质条件53

第二项 形式条件62

第二款结婚之无效及撤销65

第一项 结婚之无效65

第二项结婚之撒销66

第一目 公益上之撤销67

第二目 私益上之撤销69

第三目 撤销之研究72

第三项无效之结果及撒销之效力72

第一目 无效之结果72

第二目 撤销之效力73

第三目 无效及撤销之损害赔偿74

第六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75

第七节夫妻财产制81

第一款总说81

第一项 夫妻财产制之意义81

第二项 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例82

第三项民法之法定制及约定制86

第一目 法定财产制86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87

第三目 法定善后制90

第四目 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关系93

第四项财产制中之财产种类94

第一目 特有财产94

第二目 原有财产96

第三目 婚姻财产团96

第二款分说97

第一项联合财产制—法定财产制98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之组织98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100

第三目 未之使用收益权104

第四目 妻对联合财产之权利义务105

第五目 家庭生活费用109

第六目 夫妻之债务111

第七目 联合财产之解散113

第二项共同财产制—约定制116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116

第二目 共同财产之管理117

第三目 共同财产之使用119

第四目 共同财产之处分119

第五目 妻对共同财产之权利义务120

第六目 家庭生活费用120

第七目 债务121

第八目 共同财产团之解放123

第三项所得共同财产制—约定制124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124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126

第三目 婚姻财产团之处分126

第四目 妻对婚姻财产团之权利义务126

第五目 家庭生活费用126

第六目 债务127

第七目 婚姻财产之解散127

第四项统一财产制—约定制128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128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129

第三目 妻对婚姻财产团之权利义务129

第四目 家庭生活费用130

第五目 债务130

第六目 婚姻财产团之解散130

第五项分别财产制—约定制兼法定善后制131

第一目 本制之意义131

第二目 家庭生活费用132

第三目 夫妻相互代理权132

第四目 妻财产之委任管理132

第五目 债务133

第八节离婚133

第一款 离婚之意义133

第二款离婚法之立法主义135

第一项 欧洲离婚法立法主义之变迁通观135

第二项 我国古来离婚立法主义136

第三款两愿离婚—和离138

第一项 意义138

第二项 和离之要件138

第三项 和离之无效及撤销140

第四款判决离婚142

第一项 意义142

第二项 判离之法定原因142

第三项 离婚之诉148

第五款离婚之效果152

第一项 关于身分上之效力152

第二项 关于共同子女之效力153

第三项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效力154

第四项离婚之损害赔偿及赡养费156

第一目 损害赔偿156

第二目 赡养费157

第三章父母子女159

第一节亲生子女159

第一款婚生子女160

第一项 意义160

第二项婚生子女之推定161

第一目 受胎期间之推定161

第二目 夫之血统之推定163

第三目 推定之冲突163

第三项 婚生子女之否认164

第四项 婚生子女之权利166

第二款 准婚生子女167

第三款非婚生子女168

第一项 意义169

第二项 分娩169

第三项认领170

第一目 任竟认领170

第二目 强制认领172

第三目 认领之效果175

第四目 认领之撤销175

第四项 非婚生子女之权利176

第二节收养子女177

第一款 意义177

第二款 养子制度之利弊177

第三款 我国旧有养子制度178

第四款收养179

第一项 收养之意义179

第二项收养行为之要件180

第一目 实质要件180

第二目 形式要件183

第三项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184

第五款收养之效力185

第一项 积极效力185

第二项 消极效力186

第六款收养关系之终止187

第一项 同意终止187

第二项判决终止190

第一目 判决终止之法定原因190

第二目 终止收养之诉192

第七款 收养终止之效力193

第三节遗继子女194

第一款 意义194

第二款 遗嘱立继195

第三款 遗继之效力197

第四节亲权197

第一款 绪说197

第二款 亲权之意义198

第三款 亲权人200

第四款亲权之内容201

第一项 关于子女身上者201

第二项 关于子女财产者202

第五款 亲权行使之纠正及停止203

第四章监护205

第一节 监护之意义205

第二节 监护制度变迁之概略206

第三节 监护之开始208

第四节监护之机关209

第一款监护人209

第一项监护人之种类209

第一目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209

第二目 禁治产人之监护人211

第二项 监护人之免除 缺格 撤退212

第二款 监护之监督机关—亲属会议214

第五节监护事务215

第一款 总说215

第二款监护职务之内容216

第一项 关于受监护人身上之监护事务216

第二项 关于受监护人财产之监护职务217

第三项 关于法律行为之监护职务218

第三款 监护之报酬218

第四款 亲属会议之监督职务219

第六节监护之终止220

第一款 终止之原因220

第二款 监护终止后监护人之义务221

第三款 关于监护上请求权之特别时效222

第五章扶养223

第一节 扶养义务之意义223

第二节扶养当事者224

第一款 总说224

第二款 扶养义务人225

第三款 扶养权利人226

第三节 扶养义务之要件227

第四节 扶养权利之性质228

第五节扶养之程度及方法229

第一款 程度229

第二款 方法230

第三款 程度方法之变更231

第六章232

第一节 家之意义232

第二节家之组织235

第一款家属235

第一项家属身分之得丧235

第一目 家属身份之取得235

第二目 家属身分之丧失238

第二项 家属之权利义务238

第二款家长239

第一项家长之选任及免罢240

第一目 家长之选任240

第二目 家长之免罢241

第二项 家长之权利义务241

第三节家之成立废灭及分离243

第一款 家之成立243

第二款 家之解散及废灭243

第三款 分家243

第七章亲属会议246

第一节总说246

第一款 意义246

第二款 沿革247

第二节亲属会议之组织247

第一款 会员之人数248

第二款 会员之资格248

第三款 会员之种类249

第四款 会员之辞仟250

第三节亲属会议之开会251

第一款亲属会议之召集251

第一项 召集之议题事项251

第二项 召集权人253

第三项 召集之程序253

第二款 亲属会议之议事254

第四节 对亲属会议之决议不服之诉255

附录一257

服制附服制图257

附录二264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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