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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1

民律1

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 法例1

第二章3

第一节 权利能力3

第二节 行为能力3

第三节 责任能力5

第四节 住所5

第五节 人格保护5

第六节 死亡宣告7

第三章法人9

第一节 通则9

第二节 社团法人11

第三节 财团法人11

第四章 物13

第五章法律行为13

第一节 意思表示13

第二节 契约13

第三节 代理1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7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17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21

第七章 时效21

第八章 权利行使及担保23

第二编债权25

第一章通则25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25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2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31

第四节 债权之承任31

第五节债权之消灭31

第一款 清偿31

第二款 提存32

第三款 抵销32

第四款 更改32

第五款 免除32

第六款 混同32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32

第二章契约33

第一节通则33

第一款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33

第二款 契约之效力3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37

第二节买卖37

第一款 通则3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39

第三款 买回39

第四款 特种之买卖39

第三节 互易39

第四节 赠与40

第五节 使用租赁41

第六节 用益租赁42

第七节 使用借贷42

第八节 消费借贷42

第九节 雇佣42

第十节 承揽42

第十一节 居间42

第十二节 委任42

第十三节 寄托42

第十四节 合伙43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43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43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43

第十八节 和解45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46

第二十节 保证46

第三章 广告46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46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47

第六章 管理事务48

第七章 不当利得49

第八章 侵权行为50

第三编物权55

第一章 通则55

第二章所有权55

第一节 通则55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5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59

第四节 共有60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61

第四章 先买权63

第五章 佃权64

第六章 地上权67

第七章 铺底权68

第八章 地役权71

第九章担保物权72

第一节 通则72

第二节 抵押权73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73

第四节 动产质权73

第十章 占有74

第四编亲属75

第一章 通则75

第二章家制79

第一节 总则79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79

第三章婚姻81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81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91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97

第四节 离异99

第四章亲子105

第一节 亲权105

第二节 嫡子106

第三节 庶子107

第四节 嗣子108

第五节 奸生子113

第六节 养子114

第五章 监护115

第六章 亲属会117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118

第五编承继119

第一章 通则119

第二章 宗祧之承继123

第三章遗产之承继127

第一节 通则127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131

第三节承继遗产之效力131

第一款 通则131

第二款 承继人应继之分131

第三款 分柝遗产133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135

第五章 遗嘱136

第六章 应留财产136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136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137

管理寺庙条例143

管理庙产规则145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146

森林法147

矿业条例148

商人通例149

商行为151

公司条例153

票据法157

商会法161

民事诉讼条例163

第一编总则163

第二章法院165

第一节 事物管辖165

第二节 土地管辖173

第三节 指定管辖175

第四节 合意管辖177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179

第二章当事人183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183

第二节 共同诉讼185

第三节 诉讼参加187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189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192

第六节 诉讼费用193

第七节 诉讼担保197

第八节 诉讼救助197

第三章诉讼程序19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199

第二节 送达200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20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203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207

第六节 言词辩论209

第七节 裁判211

第八节 诉讼卷宗219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221

第一章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221

第一节 起诉221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229

第三节证据231

第一目 通则231

第二目 人证233

第三目 鉴定235

第四目 书证236

第五目 勘验237

第六目 证据保全238

第四节 和解239

第五节 判决241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251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253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25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267

第四编 抗告程序275

第五编 再审程序279

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287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287

第二章 督促程序287

第三章 保全程序289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290

第五章人事诉讼程序291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293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295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297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299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301

司法印纸暂行规则303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305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30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309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321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323

覆判章程335

修正律师暂行章程345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347

税契条例349

印花税法351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353

烟酒公卖栈暂行简章355

行政诉讼法及诉愿法357

不动产登记条例359

奉省整理田房税章程361

商事公断处章程362

县自治法365

县官制367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369

关于蒙古之案件370

理藩院则例371

番例条款372

华洋诉讼办法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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