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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1

第一部:审判机构的职权1

第一编 财产管辖(第一条——第四条)1

第二编 地区管辖(第五条——第十六条)2

第三编 特别条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5

第四编 管辖权的冲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5

第五编 审判员的回避、弃权和否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6

第六编 案件的转移(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9

第二部 有争议的诉讼15

第一编 当事人15

第二编 一般诉讼程序23

第三编 第一审诉讼程序31

第四编 一般上诉程序67

第五编 特别上诉程序72

第三部 关于无争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81

第四部 关于仲裁人83

第五部 关于强制执行88

第六部 其它特别的诉讼程序126

第七部 最后条款142

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147

第一章 基本原则147

第二章 诉讼代理148

第三章 管辖150

第四章 诉讼费用151

第五章 罚金153

第六章 诉讼期间153

第七章 出庭通知154

第八章 起诉154

第九章 诉讼保全156

第十章 案件的审理156

第十一章 笔录158

第十二章 证据159

第十三章 诉讼中的当事人161

第十四章 判决162

第十五章 执行票的发给163

第十六章 对公证机关的行为提出的控告163

第十七章 对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164

第十八章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166

判决的执行167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167

第二十章 对财产的执行169

第二十一章 对国家机关、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执行172

第二十二章 对工资和著作权报酬的执行173

法兰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175

第一卷 适用于一切法院的通则175

第一编 序则175

第二编 诉权179

第三编 管辖179

第四编 起诉183

第五编 辩护理由186

第六编 和解196

第七编 提供证据196

第一分编 证据196

第二分编 预审措施198

第三分编 关于书证的争执219

第四分编 宣誓(具结)224

第八编 共同诉讼225

第九编 参与诉讼225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移审227

第十一编 诉讼的附带事件232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及诉讼助理237

第十三编 检察机关239

第十四编 审判240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251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256

第一分编 通则256

第二分编 普通上诉途径257

第三分编 上诉的非常途径263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书、通知书268

第十八编 费用及诉讼费280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285

第二十编 委托裁决287

第二十一编 最后规则289

第一分编 高级法院的诉讼程序290

第一编 关于高级法院的特别规定290

第二卷 关于各种法院的特别规定290

第二分编 院长的职权300

第三分编 其它规定301

第二编 关于初级法院特别规定304

第一分编 普通程序304

第二分编 关于紧急裁决的决定307

第三分编 根据诉状的决定308

第三编 商务法庭特别规定308

第四编 裁决劳资纠纷的法院的特别规定312

第五编 农村契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321

第六编 上诉法院的特别规定324

第一分编 合议制审判组织的诉讼程序324

第二分编 首席院长的权力333

第三分编 其它规定334

第七编 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337

第三卷 关于某些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381

第四卷 仲裁381

第五卷381

(省略号表示法文原书中省略了条文内容。)381

附录381

关于民事诉讼新法典在下莱因、上莱因省和莫泽尔省的适用381

附件381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第75——1122号法令取消和修改381

关于民事诉讼某些规定关于订立民事诉讼新法典的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第75——1123号法令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第76——899号法令关于在下莱因、上莱因和莫泽尔省实行民事诉讼新法典英国民事证据法第一部分 传闻证据381

第二部分 混合规定和一般规定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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