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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待业救济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381

1.职工非因工病伤假期工资待遇3

目录3

一、疾病、非因工负伤3

2.职工非因工病伤救济费待遇4

③未加入工会的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6

3.未加入工会者非因工病伤假期待遇6

. ①未加入工会的职工6

②未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6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老干部、老工人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条件7

5.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非因工病伤假期工资待遇8

7.精神病患者养病期间待遇9

6.转业军人旧病复发期间待遇9

8.援外人员疾病待遇10

10.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待遇11

9.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习、暂缓定级期间的病假待遇11

①临时工12

11.学徒工非因工病伤待遇12

12.临时工非因工病伤待遇12

13.农民工非因工病伤待遇13

②残废军人当临时工13

14.私方人员私营企业职工病假期待遇14

16.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患病如何处理的规定15

15.职工打架负伤医疗期间待遇15

18.已安置的人员病假期间待遇16

1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患病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16

②没有规定试工期的单位,长病职工复工办法17

19.长病职工复工时实行试工的规定17

①长病职工复工时的试工条件和待遇17

④试工期间发生工伤需要休假的处理办法18

③试工期间发生与原病无关的病,需要休假的处理办法18

20.享受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对象和项目21

二、医疗21

21.矽肺病、放射病人员医疗待遇23

①职工因工负伤住院膳费25

22.住院膳费的规定25

④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住院膳费和到外地治疗途中伙食费26

②职工因工负伤转外地等候入院的膳费26

③职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住院膳费26

⑤因医疗事故延长住院膳费27

⑧—(11)职工学徒工非因工病伤住院膳费28

⑥—⑦退休人员因工因病住院膳费28

①实行就近就医划区医疗的规定29

(12)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住院膳费29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院膳费29

23.非因工病伤人员医疗待遇29

②职工非因工病伤医疗待遇30

③其他人员非因工病伤医疗待遇33

④急诊患者就医和报销医药费的规定37

⑤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项目和规定38

①工伤人员转院手续和费用项目41

⑥驻外局的职工就医,应签订委托医疗合同的规定41

24.转院手续和费用报销的规定41

③非因工病伤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转院手续和费用项目44

②护送人员的费用44

①怀孕、分娩费用46

④享受40%救济费的退职人员转院手续和费用46

25.怀孕、分娩、节育费用的规定46

①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享受公费医疗的规定48

②节育费用48

26.离退休退职人员医疗待遇48

③离退休人员移居农村后本人可报销医药费的规定50

②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需办委托医疗手续的规定50

②参加职工高等学校、“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脱产学习的供养直系亲属51

④工商业者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51

⑤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入境后医疗费如何处理的规定51

27.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51

①长病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51

⑤铁路援朝烈士的供养直系亲属52

③铁路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52

④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52

⑨非因工残废退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53

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53

⑦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53

⑧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53

(12)参加街办工业的家属54

⑩临时工的家属54

(11)私方人员家属54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项目55

(1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肺结核病可减免药费的规定56

(1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急诊就医不受划区医疗限制的规定57

(1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规定57

(17)在外局居住的家属就医的规定58

29.精减退职人员医疗待遇59

28.收挂号费、出诊费的规定59

①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规定61

30.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61

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任务62

①正常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67

三、离休、退休、退职67

31.一般人员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67

②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70

③非因工病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74

④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77

⑥学徒工工残退休条件和待遇80

⑤企业单位因战因工伤残军人退休条件和待遇80

⑦临时工工残退休条件和待遇81

⑧农民工享受工残抚恤费条件和待遇82

(12)已作退职处理改按工残退休的条件84

⑨私营企业职工享受工残残废金条件和标准84

⑩工商业者工残退休待遇84

(11)工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非因工病伤住院待遇84

(13)矽肺病、职业病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85

(15)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工伤职工护理费的规定88

(14)护理费标准88

(19)离休干部发给护理费的规定89

(16)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工残学徒工护理费的规定89

(17)原照发工资的因工残废退休工人的护理费规定89

(18)工残农民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护理费的规定89

(21)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因公、因战致残人员护理费的规定90

(20)矽肺病退休人员发给护理费的条件和标准90

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条件91

32.高级专家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费标准91

①高级专家范围91

③高级专家按百分之百退休条件92

④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条件93

⑤来华定居专家的退休条件和待遇94

33.临时工退休条件95

①工商业者96

34.工商业者、私营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96

②支边科技人员退休条件97

②私营企业职工97

35.其他退休条件97

①领取疾病救济费职工退休条件97

⑤科技干部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98

③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退休规定98

④当过女干部或女工人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条件98

⑦定额专业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99

⑥处级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条件99

⑨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中出生年月日的规定100

⑧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100

①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101

⑩从朝鲜、蒙古、越南回国定居的归侨退休条件101

36.少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以及教龄长的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101

④在甘孜藏族自治州部分县工作的职工102

②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102

③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102

①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的规定103

⑤教龄长的教师能否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103

37.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提高工资额的规定103

38.退职条件和退职生活费标准104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工资额的规定104

39.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不退的处理规定107

①退养条件和待遇108

40.退养、保留公职、停薪留职、离职、辞职条件和待遇108

③职工办理停薪留职的条件110

②保留公职的条件和待遇110

④职工出境定居按离职办理的条件和待遇112

⑤辞职的条件和待遇113

①易地安置的原则114

41.离退休退职干部易地安置的规定114

②易地安置的户口116

③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117

④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18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19

⑤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车船费的规定119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119

(二)离职人员119

(五)出境人员120

(四)离休干部探亲和休养,家属陪同前往的车船费120

42.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使用铁路乘车证的规定121

①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条件122

④退休职工搬家使用乘车证条件123

②聘用铁路退休职工使用乘车证条件123

③退休退职人员使用探亲乘车证条件123

⑨使用就医乘车证的规定124

⑤使用购粮乘车证的规定124

⑥职工疗养使用乘车证的规定124

⑦矽尘作业工人到外地检查使用乘车证的规定124

⑧工伤到外地安装假肢使用乘车证的规定124

(11)护送病人使用乘车证的条件125

⑩使用转院乘车证的规定125

②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126

43.离退休人员解决住房的规定126

①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126

③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127

④退休职工分配住房的规定128

②住农村退休干部改离休后口粮供应办法129

⑤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住房129

44.离退休人员口粮供应的规定129

①离休干部、退休工人口粮定量标准129

④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工人口粮供应办法130

③退休退职职工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130

①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的规定131

⑤农民轮换工、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的规定131

45.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探亲和定居待遇131

③出境定居需办理生存证明的规定133

②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退职金的出境定居的人员,可改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33

④出境退休干部改离休的条件134

⑤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离职人员,重返境内居住、工作的待遇规定135

⑥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和待遇136

②“文革”前错被开除,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38

46.落实政策人员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38

①定性错误,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38

③加重处理的反坏分子,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39

⑥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单位工作后退职改退休的条件140

④原保留公职的摘帽右派分子,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40

⑤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开除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40

⑨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照顾的规定141

⑦已在路外单位就业,改正后原工资过高的处理理规定141

⑧调整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改正的错案工资计算办法141

①退休退职后判刑的142

47.反坏分子和受刑事处理人员的退休退职政策142

④曾被定为反坏分子的退休退职政策143

②退休后被判缓刑的143

③判缓刑工人可办退休的规定143

48.退休退职职工有关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145

⑤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可请长假工资照发的规定145

③爱人户口在城市,职工退休后不招收农村子女的规定146

49.职工退休退职后招收子女的规定146

①工人退养招收子女的条件146

②自动离职的一期矽肺病人改退休后不招收子女的规定146

⑥废止“子女顶替”制度的规定147

④精减退职改退休后不招收子女的规定147

⑤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可调一名外地子女到安置居住地的规定147

①已退休人员复查待遇规定148

50.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复查规定148

③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前已退职人员不改变待遇的规定149

②已退休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条件的处理规定149

①退管会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比例150

51.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规定150

②退管会活动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151

⑤发退职养老纪念章的规定152

③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的规定152

④退管会的任务152

②已按工残退休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153

52.精减退职人员待遇153

①精减退职老职工改按退休的条件153

④已退休、退职精减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154

③已按退职处理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154

⑥已退休、退职一期矽肺病人员,病情变化如何处理的规定155

⑤在职时患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已退休、退职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155

⑧自动离职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员可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156

⑦自动离职人员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人员可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156

⑨开除、劳教、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患矽肺病的处理规定157

(11)被精减的?职工和归侨职工直系亲属以及被精减的华侨改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158

⑩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矽肺病人员的处理规定158

(12)经组织精减退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如何计算退休待遇的规定159

(15)已退职的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0

(13)精减退职的一期矽肺病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0

(14)应当精减而作?名的一期矽肺病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0

(18)已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1

(16)已退职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1

(17)已退职的二、三等级革命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161

①老干部范围162

(19)精减退职老职工,由民政部门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162

53.离休162

②离休条件163

③退休改离休的规定170

④退休改离休后,如何补发待遇的规定171

⑤离休工资和补贴标准172

⑥不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174

⑦有关“供给制”、“包干制”、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义175

⑧离休干部按司、局级和处级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条件176

(11)离休干部外出参观、疗养和发补助费的规定178

⑨离休干部和百分之百退休工人享受政治待遇的规定178

⑩离休干部享受政治待遇的内容178

(12)离退休老干部书报学习费的规定179

(13)离休干部和百分之百退休工人享受福利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的规定180

(16)工人办理离休的条件181

(14)离休干部的奖金181

(15)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有关生活费的规定181

(17)工人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条件和执行日期182

(18)工人退休后不符合照发原标准工资的对象185

54.其他186

(19)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发生活补贴的条件和标准186

55.确定职工享受因工待遇的条件191

四、因工伤、残、职业病191

56.确定职工享受比照因工待遇的条件192

②职业病194

57.确定职工因病享受因工或比照因工待遇的条件194

①抢险救灾造成的疾病194

⑥在正常工作中因特殊情况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195

③一九四五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因严重慢性病发展而造成死亡的195

④革命军人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发展成残废或死亡的195

⑤食物中毒195

⑧因工作或劳动锻炼等原因患了血吸虫病的197

⑦因支农患了钩端螺旋体病的197

③在工作中患脑溢血死亡198

58.确定职工病伤残亡不能享受因工待遇的规定198

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亡198

②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为他人或个人办私事造成的伤亡198

⑧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工待遇199

④在工作时间生急病死亡199

⑤在工作中逗闹打架负伤者199

⑥患肺结核病的职工199

⑦患骨结核的职工199

②停工医疗期间需人护理的费用规定200

⑨转业军人在部队工作过,患有关节炎或胃病,转业后旧病复发时,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200

⑩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200

59.职工工伤待遇200

①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200

61.农民工工伤待遇201

③出国期间因车祸受伤所得赔款如何处理的规定201

60.学徒工、临时工、半工半读学生工伤待遇201

①学徒工、临时工201

②半工半读学生201

②工伤休养期间被判刑和开除,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如何处理的规定202

62.私营企业职工工伤待遇202

63.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期间待遇202

6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工伤如何处理的规定202

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02

①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规定203

65.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203

②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残废程度变化如何处理的规定204

④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残废补助费如何处理的规定205

③职工工伤痊愈后旧伤复发医疗期间工资计发的规定205

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作和待遇的规定206

⑤工伤致残调动工作后,患有矽肺病的职工,其工残补助费和工资如何处理的规定206

66.临时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206

67.农民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207

②转为固定工后不发工残补助费的规定207

69.职工非因工残废待遇208

68.转入企业工作的残废军人残废金继续发给的规定208

③移地支付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残废人员,需换修假肢的费用由发给其抚恤费的单位从劳保金金中报销的规定210

70.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的规定210

①安装费用由行政负担的规定210

②铁路职工安装和修理由铁路医院决定和负担的规定210

①购置的费用,根据情况分别由医院和行政支付的规定211

④条例公布前的工伤需安装假肢的费用,一般不能由行政负担的规定211

71.伤残人员需购置病残工具的规定211

①安装费用不能由行政负担,经济上有困难可申请困难补助的规定212

②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购置病残工具的规定212

72.安装假肢路费和使用公用乘车证的规定212

①革命残废军人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在职的,按出差标准办理212

②职工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一次往返公用乘车证。往返车费及食宿费由职工单位列支212

73.职工非因工致残安装假腿、假眼、镶牙的规定212

②镶牙、配眼镜费用由自己负担的规定213

②抚恤费217

五、死亡217

7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217

①丧葬费217

④只有直系亲属的待遇219

③生活困难补助费219

⑧按死亡时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确定待遇的规定220

⑤配偶再婚后的待遇220

⑥家属参加工作的待遇处理220

⑦遗腹子待遇220

(11)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待遇221

⑨亲属料理丧事的旅费如何处理的规定221

⑩同犯罪分子斗争死亡的待遇221

③一期矽肺病因其他病死亡待遇222

(12)职工因参战牺牲的待遇222

75.职工因职业病死亡待遇222

①职业病死亡待遇222

②矽肺病死亡待遇222

⑦患二、三期矽肺病改按百分之六十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待遇223

④已退休退职的矽肺病死亡待遇223

⑤在部队患矽肺病死亡待遇223

⑥放射病死亡待遇223

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24

76.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224

①丧葬补助费224

①一般职工226

③生活困难补助费226

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死亡救济的规定226

⑤出境期间死亡的待遇226

⑥工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死亡待遇226

77.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和职工死亡待遇226

①遭受意外死亡227

②老干部227

78.驻外、援外人员死亡待遇227

②因公牺牲228

①人民警察死亡待遇229

③死亡遗体的处理229

79.残废军人、人民警察死亡待遇229

②残废军人死亡待遇230

②退休职工死亡231

80.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待遇231

①交通事故死亡待遇231

②本单位汽车翻车事故死亡待遇231

81.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待遇231

①离休干部死亡231

③工残退休职工死亡233

⑥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待遇234

④工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待遇234

⑤工残按百分之百退休职工死亡234

⑦退职职工死亡235

①学徒工死亡236

82.学徒工、半工半读学生死亡待遇236

83.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死亡待遇237

②半工半读学生死亡237

①因工死亡239

84.农民工死亡待遇239

85.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死亡待遇240

②非因工死亡240

②错批错斗自杀死亡241

86.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自杀如何处理的规定241

①一般自杀死亡241

①退休职工失踪242

87.私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242

88.冤假错案人员死亡待遇242

89.失踪人员待遇如何处理的规定242

90.工商业者和私方人员死亡待遇243

②职工失踪243

①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44

91.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44

④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45

②长病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45

③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45

92.职工死亡之后,招收子女、赡养亲属的规定246

⑤退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不享受待遇的规定246

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不享受待遇的规定246

③女教师251

六、生育251

93.女职工、女私方人员、女教师、女临时工的产假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251

①女职工251

②女私方人员、私营企业女职工251

④女临时工252

①患月经病按病假待遇办理的规定253

94.女职工病假、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假期待遇253

①连续病伤假在六个月以内或在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待遇253

②连续病伤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的待遇253

95.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休假待遇253

⑤哺乳假的规定254

②怀孕反应按病假待遇处理的规定254

③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办理的规定254

④离岗休假待遇254

⑥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255

98.生育补助费256

96.关于计划生育待遇的规定256

97.非婚生育处理的规定256

③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立师级二等功者261

七、在职优异保险待遇、退休特殊贡献待遇261

99.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261

①全国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模、先进261

生产(工作)者261

②中央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劳模、先进生产者大会相当于省一级的261

①在军队中评为先进工作者的262

④获得勋章或符合获得勋章条件的转业复员军人262

⑤铁路援朝职工,在朝立有二等功以上人员262

100.不符合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262

①非因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263

②获模范小组称号的263

③被判刑或撤销荣誉称号的263

④犯有严重错误的263

101.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263

③因工残废补助费264

②非因工病伤期间医疗待遇264

⑤生育补助金问题265

④死亡待遇265

①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266

102.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的条件266

②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68

⑥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或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一等功的269

③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269

④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269

⑤参加过“二七”大罢工并担任过职务的骨干269

③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270

⑦两航起义人员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270

103.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的条件270

①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铁道部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270

②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270

⑧原九龙关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271

④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271

⑤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铁道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二等功的271

⑥参加过二七大罢工的老工人271

⑦两航起义人员中的北飞机组随机人员;在起义时确有特殊贡献者271

(11)全国优秀教师272

⑨获得全国物资战线劳动模范称号的规定272

⑩全国模范护士272

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铁道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三等功的273

(12)“北归船员”273

104.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条件273

⑤获得朝鲜政府的勋章者274

105.不符合享受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规定274

①已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274

②获得模范小组称号的单位274

③本人不是职工的民兵英雄274

④获得勋章的人员274

(12)出席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275

⑥获得抗美援朝委员会功臣模范纪念章的职工275

⑦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75

⑧省、市、自治区、铁道部以上单位授予的单项荣誉称号的275

⑨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275

⑩出席省人民政府各条战线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75

(11)“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的受奖者275

106.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审批权限和手续276

(13)已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276

(14)已按百分之百退休的老工人276

(15)在军队立功的人员276

(16)受过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276

(17)犯有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人员276

107.按条例和暂行规定享受的工残抚恤费等待遇,高于现工残抚恤费等待遇标准,不予改变的规定278

④出国专家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281

八、享受待遇的条件281

108.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281

①职工参军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281

②职工参加武装民警部队期间,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281

③职工参军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281

109.临时工282

⑤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282

⑥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282

112.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因医疗事故造成残废,死亡或病情恶化延长治疗期间的待遇283

110.学徒工283

111.脱产休养的矽肺病职工283

115.原工商业者的劳动保险待遇284

113.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险待遇284

114.调用途中发生的病、伤、残、亡待遇284

119.被判拘役、缓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285

116.安排在国营企业的小商小贩的劳动保险待遇285

117.不在企业行政编制以内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285

118.被开除留察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285

121.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保险待遇的规定286

120.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劳动保险待遇286

122.因扑救森林火灾、同犯罪分子或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致伤亡的抚恤规定288

124.合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289

123.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289

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293

九、各种补贴、各项待遇的确定与计算293

125.各种补贴、补助费293

①退休补贴、补助费293

③另发生活补贴费295

④粮价补贴296

⑤副食品价格补贴297

⑥四种副食品价格变动补贴300

⑧取暖补贴301

⑦城镇居民肉价补贴301

⑩调整粮油统销价格补贴302

⑨洗理费补贴302

(12)回民伙食补助304

(11)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304

②教龄、护龄津贴305

126.各种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工残补助费、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增发退休费能否作为计算保险待遇基数的规定305

①特级教师补贴费305

③地区生活费补贴306

④地区津贴307

⑤井下津贴308

⑧附加工资309

⑥军龄津贴309

⑦船岸差额津贴、技术津贴、地质津贴309

⑨保留工资310

⑩因工残废补助费313

(11)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增发离退休费314

①计时工资315

127.待遇计算315

③停工减产期间工资316

②计件工资316

⑤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本人工资317

④留用察看期间工资317

⑥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退休、退职的待遇计算方法318

⑧移地领取待遇的计算方法319

⑦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何时起发、何时停发的规定319

⑩基建工程系统单位迁移后,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的计算方法320

⑨领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回原籍后的待遇计算方法320

(14)离退休退职人员可提高工资区类别的规定321

(1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工资计算方法321

(12)由高工资区调低工资区工作,退休退职时待遇计算方法321

(13)移地领取的退休、退职和救济费待遇,不能随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规定321

(17)关于处理错支错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323

(15)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非因工残废退职职工可提高工资区类别的规定323

(16)工改前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后的323

待遇计算方法323

128.平均工资有关规定324

②尘肺329

十、职业病329

129.职业病名单329

①职业中毒329

⑨其他职业病330

③物理因素职业病330

④职业性传染病330

⑤职业性皮肤病330

⑥职业性眼病330

⑦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30

⑧职业性肿瘤330

130.职业病、矽肺病的诊断和确定331

131.患职业病待遇332

132.享受矽肺病待遇的条件333

133.矽肺病职工调轻工作后的生活待遇335

134.矽肺病职工调出调入的生活待遇336

135.矽肺病职工脱产休养生活待遇337

136.矽肺病职工自愿还乡休养生活待遇338

137.矽肺病和职业病人员的保健食品待遇340

138.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的规定341

140.疗养员疗养期间的工资规定345

十一、疗养、休养345

139.疗养对象345

142.疗养员伙食补助的规定346

141.疗养员来往路费的规定346

144.组织劳模休养费用开支和休养员工资照发的规定348

143.铁道部分配疗养床位收费的规定348

145.办理移地支付的对象351

十二、长期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351

②预付保险待遇352

146.办理移地支付的手续352

①户口352

③办理移地支付的单位353

④应附证件354

147.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359

十三、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359

148.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360

150.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补充规定361

149.退休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享受抚恤费、补助费的条件361

151.供养直系亲属能否变动的规定363

152.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364

153.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365

155.印制保险卡片和汇编等费用的规定369

十四、其他369

154.长期待遇移地邮寄邮汇费报销规定369

157.非因工病伤373

十五、劳动合同制工人373

156.生育373

159.死亡374

158.职业病、因工负伤374

160.退休375

16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补助费标准376

161.医疗376

163.工资性补贴标准378

165.待业保险的对象381

十六、职工、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381

164.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381

167.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383

169.改革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办法387

168.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由铁道部统筹的规定387

十七、退休费用社会统筹387

172.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统筹的规定388

171.私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规定388

170.临时工保险金统筹的规定388

17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保险基金规定389

②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手续和审批权限393

①确定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条件393

十八、建国前干部、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174.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条件、手续和权限393

③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入党、入团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根据地入党以及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的395

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395

175.入党入团人员395

①在山西“牺盟会”入党的395

⑥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396

⑤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396

④在国外加入侨党的396

②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397

①参加山西“牺盟会”的397

176.参加地下革命工作和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的人员397

③参加进步团体和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398

⑥参加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和九十六军的402

⑤参加新闻出版机构工作的402

④在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识书店、三联书店工作的402

⑦建国前参加湖北省进步团体的403

⑧参加一般革命活动和联营书店工作的404

③投诚人员405

②起义人员405

⑨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审批手续405

177.转业军人、起义、投诚人员405

①转业军人405

(一)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学习单位406

②非在职参加学习人员406

178.参加学习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406

①在职参加学习人员406

(三)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学习单位的入伍时间的手续407

(二)确定学习单位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407

(四)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各类学校408

(五)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服务团、学习团411

(六)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训练班、讲习班、专修科、工作队412

(七)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公学413

(八)能否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铁路各类学校、训练班414

(一)参加高、中等学校和技校学习的416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416

(三)转入正规学校学习的418

(二)因政治原因或不服从分配或自行脱离学习单位的418

(四)属于建国后开学的420

③在国外参加兄弟党的421

②党派遣出国和被迫出国的421

179.归侨干部、工人421

①在国外接受党交给的任务的421

⑦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手续422

⑥中断过革命工作的422

④在国外参加人民抗日军和抗日游击队的422

⑤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422

②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423

①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423

⑧确定在国外建立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审批手续423

180.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423

④因错案受冲击曾失去组织关系的民主党派成员424

③建国前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424

①因负伤、患病、队伍转移、组织破坏原因离队的人员425

181.中断过革命工作的人员425

⑤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425

⑥曾自行脱离组织或未重新登记的民主党派成员425

⑤情节严重的逃亡者426

④资遣人员426

②被捕、被俘、自首、叛变人员426

③自动离职人员426

⑧建国前参军复员的女同志427

⑦因“破路”被遣散回家人员427

⑥复员军人和精简人员427

④工人428

③教员428

182.干部、工人、教员、留用人员、装卸工、长病职工、铁道兵团工人428

①干部428

②留用人员428

⑥长病职工429

⑤装卸工429

②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的乡干部430

①建国前直接参加革命工作的半脱产乡干部430

⑦参加铁道兵团工人430

183.半脱产的乡干部430

①一般开除判刑人员431

184.受过处分和处理的人员431

③抗日战争时期半脱产的乡干部431

③开除留察工人432

②因事故开除、判刑被原单位录用人员432

⑤临时工、合同工参军的工龄435

④集体单位职工参军的工龄435

十九、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435

18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435

①转业军人的工龄435

②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435

③职工、学徒参军的工龄435

⑧参军复员工作后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436

⑦参军复员工作后又退职人员的工龄436

⑥职工精简下放回家后参军的工龄436

(12)军队“资遣”人员的工龄437

(11)参加“决死队”人员的军龄437

⑨起义人员的工龄437

⑩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军队干部、战士的工龄437

(15)复员退伍后入学人员的工龄438

(14)被判刑人员的军龄438

(13)开除军籍人员的工龄438

(17)入伍、退伍的起止时间439

(1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待分配时间的工龄439

①职工入学的442

186.参加学习的人员442

(18)武装民警部队警士的工作年限442

②乡村医生入医药院校的445

③民办教师入学的446

⑥调干生的工龄447

⑤城市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入大、中专学校的447

④农民技术员入农业院校的447

⑨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一九六八年三届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448

⑧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工龄448

⑦高等、中等学校学员毕业工作后参加体力劳动的448

(11)学员延期毕业和分配的工龄449

⑩提前抽调工作以后复学的学生449

(14)航校学员450

(13)新生公学学员450

(12)荣校学员450

(18)滑翔学校学员451

(17)上海船舶设计学校学员451

(15)地质部办的技工学校、训练班学员451

(16)机要学校学员451

(21)出国学习人员452

(20)招考后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452

(19)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员452

(22)国内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工龄454

①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455

187.知识青年、待业青年、兵团农场垦殖场职工455

(23)合同工、临时工入学的455

②兵团、农场、牧场、垦殖场的职工456

④转为农工后的农场场员457

③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待业青年457

①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的人员458

188.中断过工作的人员458

②解放前被迫离职的职工460

③因私营企业歇业离职的职工461

④自动离职的职工462

⑦外商投资企业招工时,原单位职工辞职算连续工龄464

⑥按辞职处理的科技人员464

⑤被辞退的职工464

⑩曾经自首叛变人员465

⑨被资遣的人员465

⑧被遣散的职工465

②临时工466

①学徒工466

189.学徒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民工466

③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468

④民工469

③保留干部身份回家劳动的干部470

②患病休假职工470

190.老弱病残和怀孕、哺乳、留职休假职工470

①工伤休假职工470

⑤“停薪留职”职工471

④老、弱、残职工471

191.从事高温、低温、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人员472

⑦职业病休假职工472

⑥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婴儿哺乳时间算工龄的规定472

⑤解放前后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475

④企业职工调学校工作的475

192.教职工(包括民办教师、代课教师)475

①侨办学校的教职工475

②私立学校的教职工475

③民办学校的教职工475

⑧民办(代课)教师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计算476

⑦敌伪及国民党大、中、小学担任正、副校长的工龄计算476

⑥解放前夕离校不超过三个月的教职工476

②在敌伪军队中工作的医护人员478

①单独或联合行医人员478

193.卫生人员478

⑤参加工作前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工作的人员479

④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479

③下放收回的中医药人员479

⑧私立医院改为公立医院后职工的工龄计算480

⑦乡村医生录用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480

⑥公社畜牧兽医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龄计算480

(11)集体卫生人员调到或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481

⑩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481

⑨集体转为全民的中医药人员481

④参加土改、征粮的专职脱产干部调企业工作的482

③从企业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482

194.调动过工作的职工482

①一般调动工作者482

②停工歇业或减产企业派职工到其他企业工作的482

⑧全民或集体单位职工随军队干部调动后安排工作的483

⑦随军队干部调动的部队集体单位家属483

⑤私营企业职工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83

⑥从信用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83

③工会组织生产的建筑、搬运工人484

②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484

195.搬运、建筑、泥木、装卸工人484

①固定在码头工作的搬运工人484

②职工调剧团工作的工龄485

①学习演戏人员的工龄485

④无固定雇主的建筑、搬运工人485

⑤工会组织生产的泥木工人485

196.剧团工作人员485

⑤参加抗敌演剧队人员的工龄486

④自动离开剧团人员的工龄486

③民营剧团调转国营剧团人员的工龄486

①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或受迫害回国的归侨职工487

19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工作人员487

197.专业运动员487

①临时集训的运动员487

②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487

③青训大队学生487

③考入或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的归侨职工489

②聘请回国工作的科技人员489

②转入企业工作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职员,长期工、社员490

①转让、改组、合并企业的职工490

④出境定居后重返国内工作的归侨、侨眷职工490

⑤回归的出境专业人员490

⑥曾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过的职工490

199.转化、转让、改组或合并单位的职工490

⑤转入企业工作的小商小贩491

④转到国营农场工作的原高级农业社的供销社干部和营业员491

③转入企业工作的小业主雇用的职工、学徒491

⑨转到企业工作的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的职工和社员492

⑧地下工作者转到企业工作的492

⑥由生产自救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失业工人492

⑦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合作社员492

①调入企业工作的农业合作社会计和乡干部493

200.乡、村、社、队干部493

⑩转为国营邮电职工的公社邮递员493

(11)转入企业工作的街办工业工作人员493

(12)建国前后经过私营、合营、国营三个时期的工人493

③名义上半脱产的乡干部494

②专职乡干部494

⑦享受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的干部495

⑥享受生活补贴的公社党政半脱产干部495

④半脱产的大队干部495

⑤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495

⑤个体经营者496

④独立劳动者496

201.个体经营者、独劳、小业主、工商业者496

①小业主496

②工商业者496

③当过资本家的工人496

④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497

③供销社职工在老区村办合作社和村联社工作的497

⑥从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小商小贩和职工497

202.参加工作的农民、小商贩、集体单位职工497

①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的小商贩497

②过渡到企业工作的小商贩497

⑦因征用土地被转为正式工人的农民498

⑥集体单位职工随干部下放农场、垦殖场劳动后参加全民单位工作的498

⑤集体单位职工随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劳动后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的498

203.宗教团体人员499

①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500

204.受过处分和处理的人员500

②受过劳教的人员501

④贪污分子502

③受过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502

⑤受过刑事处理的人员503

⑥反坏分子505

⑦地富分子507

②改正的右派大学生和因思想政治问题未分配工作的学生508

①平反的开除、除名、劳教、劳动改造人员508

205.落实政策人员508

④原天堂河农场、天河修造厂组织劳动就业的职工509

③复查纠正的已处理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509

⑨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510

⑧复查改正的被错误处理的在台人员亲属510

⑤改正的军队被错误处理人员510

⑥改正的精减期间错被劳动教养的精减职工510

⑦因冤假错案平反的临时工510

(11)错被开除人员511

⑩错判改判人员511

206.在敌伪党政机关工作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员512

①敌伪军队医院的医护人员512

②伪兵工厂的职工512

③担任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513

④担任职务期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514

⑤没有严重压迫剥削行为的“小工头”、“人身股”的职工516

207.其他516

①更正姓名的职工的工龄516

②工商联机关干部在同业公会工作的工龄516

③两航起义人员的工龄516

④担任不脱产的地下党支书、交通员的工龄517

⑤参加“牺盟会”的人员的工龄517

⑥工龄满一年的计算方法517

⑦在学校入党入团人员的工龄518

⑧参加“四清工作队”的工龄518

保险521

社会保险521

二十、社会保险词语521

社会福利522

社会救济522

社会保障523

劳动保险524

职工福利524

个人养老金保险525

生育社会保险525

养老社会保险526

医疗社会保险526

工伤社会保险527

待业社会保险528

优异社会保险528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529

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529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530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531

劳动保险委员会531

养老金统筹532

退休制度533

退休待遇533

退休534

退休条件534

退休费535

弹性退休536

在职养老补助费536

提前退休536

离休537

退职537

退职待遇538

退休护理费539

精减退职人员539

退休年龄539

退休费与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540

易地安置540

移地领取541

易地安家补助费541

营业外支出542

社会保险基金542

丧葬费543

丧葬补助费543

失业保险基金543

劳动保险费544

劳保福利费用总额544

地区津贴545

粮价补贴545

因工残废护理费545

因工残废补助费546

因工残废抚恤费546

井下津贴546

工龄547

一般工龄547

连续工龄548

折算工龄548

本企业工龄548

工作年限549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549

标准工资550

附加工资550

军龄550

保留工资551

病假工资551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552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552

工资总额553

供养直系亲属554

供养直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554

女职工息工制度555

企业平均工资555

职工疗养事业556

劳保医疗556

残废等级557

医疗终结557

残废审查委员会557

公费医疗557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558

高空作业558

高温作业559

劳动合同制工559

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560

包干制561

供给制561

疑似矽肺562

矽肺病562

替代率563

社会保险待遇563

职业性疾病563

完全基金式筹资方式564

部分基金式筹资方式565

现收现付式筹资方式565

贫困线566

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566

社会保险费率566

合作医疗567

待业期568

待业保险基金568

职工医院568

待业救济金569

资料一:统计数字571

资料二:世界各国平均寿命一览表575

1992《社会保险工作手册》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朱士良,刘燕生主编 1992 北京:改革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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