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属性进行界定。认为农业巨灾风险既不是私人风险,也不是公共风险,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风险”。在农业巨灾风险是“准公共风险”这个理论基础上,提出单由政府或单由私人管理农业巨灾风险都是不可行的,需要构建多元化农业巨灾风险承担体系。在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暴露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对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进行充分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多元化农业巨灾风险承担体系及其支撑机制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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