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以土地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独立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物权理论观念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影响,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在民事立法,都认为所有权优于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优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而形成的财产权,二者存在从属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理论界亦有人主张,我国应建立以农村土地用益权为中心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弱化或最终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理论体系的设计和立法构想已引起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因为评价中国物权立法成败得失的关键点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即农村土地的归属制度和利用制度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现实和我国最大的国情,也是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基础。因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设计,既不能完全照搬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大陆法系“自物权、他物权”的理论体系和立法构造,也不能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地产权制度。我们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土地权利制度立法构造的基本思路与方向,应该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民个人土地权利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强化农户对集体土地进行独立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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