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将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信号传递等理论,作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有些“就披露谈披露”的思路。而且,内部控制本身是一个人造系统,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评价、报告等各项组成要素,这个人造系统离不开它所依托的制度背景。本文以关系契约理论作为内控缺陷披露的理论基础,并且将关系契约理论分为制度层面与非制度层面。前者构成内控缺陷披露的监管基础,后者构成内控缺陷披露的文化与思想基础。具体而言,关系契约理论解决的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信任等关系规则。正式制度层面侧重于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非正式制度层面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定位于具有厚重乡土特色的中国资本市场。在这一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谈内控缺陷披露问题,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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