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指围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各管理环节的制度安排所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发行审批制度,信用评级制度,投招标制度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该制度体系在整个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的特征将深远地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整体绩效。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按照中央政府的实际干预程度,大致可以划分为行政控制管理模式和市场约束管理模式两大类。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具有鲜明的行政控制模式特征,中央政府通过对于审批权的控制主导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总量、利率、期限、方式以及份额等方面加以诸多限定2.虽然根据2011年10月颁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省市被允许自行发债。2014年,自行发债进一步转变为自发自还,试点的省市扩大为10个。但自发自还的10省市仍按照中央政府安排的发债限额、债券期限以及发行方式进行债券发行工作,因此发债仍处于行政控制管理模式之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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