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有组织污染源排放口氯化物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统计表》
注: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氯气排放浓度65 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100 mg/m3、氯乙烯排放浓度36mg/m3的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对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5家电石法生产PVC企业进行了现场监测。由于氯气等氯化物的毒性较大,而各类含氯化物尾气在未进行处理时,其排放浓度较高,对于监测人员的生命安全有极大的威胁,因此本次调查监测不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入口的污染物产生浓度进行监测,所有监测点位均设在排放含氯化物等污染物的有组织污染源的治理设施出口处,仅对各类氯化物经处理后的排放浓度进行监测。通过现场监测得到PVC生产企业氯化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数据,同时将监测结果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氯气、氯化氢、氯乙烯标准限值进行对比,分析各污染源中污染物的达标情况。具体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见下表1。
图表编号 | XD0092199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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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8 |
作者 | 齐小娟、张军、马琴 |
绘制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